《法律讲堂》 第六讲 市场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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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六讲 市场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反垄断法(2007)产品质量法(1993年通过,2000年修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第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竞争与竞争法 (一)竞争:在经济活动中,商品生产经营者之 间相互对立又相互促进的经济活动和规律。 (二)竞争法:确认和调整与市场竞争有关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市场竞争关系; 市场竞争管理关系) (三)竞争法的本质:1.竞争法是“社会本位法”2.竞争法的根本价值在于维护公平竞争,实现经 济自由3

2、.竞争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二、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违反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从事商业 竞争的统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条2:“经营者在市 场交易中,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 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 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特征: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2.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违反诚信原则的竞争 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是法律保护的经济 领域的公平竞争关系三、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 都是违反竞争规则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竞争为目的,实施违反诚信原则 的

3、竞争行为包括:假冒混同行为;诋毁商誉行为;虚假宣传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 行为 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以垄断和规避竞争为目的,实 施排除竞争的行为包括:垄断行为:独占;股份持有;董事兼任;独家 交易限制竞争行为:限制转售价格;差别待遇;掠 夺性定价;搭售和附条件交易;强制交易;联合行为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 一、假名冒牌行为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 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 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 商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 名称、包装、装璜的不正当竞

4、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7.6)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 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 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 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络 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 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 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 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 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 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三、虚假广告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 的质量、

5、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 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 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 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 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 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 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关于“明星代言虚假 广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讨论明星与广告主的关系:劳务合同?劳动合同?适用代理理论?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

6、段获取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 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 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 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 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 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 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

7、序、产品配 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窃、客户名单、货 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 息。*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续 )五、降价排挤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 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例外情形: 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 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 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 降价销售商品。六、附条件交易行为附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在经济、 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在销售某种商品或者 提供某种服务时,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志,强 迫交易相对人购买其不需要、不愿意购买的商

8、 商品或接受其它不合理的条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 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 者附加其它不合理的交易条件”。(1)搭售。是指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 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时,要求购买者以 购买另一种商品为要件,从而在成交后 将两种商品一起出售的行为。(2)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即附加 商品以外的其它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所附加的条件主要是价格、销售地区 、销售顾客等方面的。 搭售行为1、构成要件搭售行为应当与一般的商品搭配销售行为区分开来 。在后者,通常是购买者同意并愿意在购买销售者一 种商品的同时购买另一种商品,这属于民法上一般的 买卖合同。搭售行为的构成要件

9、为:(1)行为的主体应该是在市场竞争中提出或者实施 搭售行为的经营者,且该经营者处于优势地位。(2)行为人实施违法搭售行为主观上出于故意,即 明知交易对方不愿意接受而违背其真实意愿迫使其接 受。(3)该搭售行为在客观上给买受人和其它经营者造 成损害,并且造成了对正常竞争秩序的破坏。 搭售与正当的商业经营模式的区别:案例 “吃麦当劳花10元钱就可以得到 一只史努比小狗的卡通玩具”,有人认 为,麦当劳在卖玩具的同时要求消费者 购买汉堡包属于“搭售”。分析我们认为,麦当劳的这种行为并不构成搭 售。如果麦当劳是一家经营玩具的商家,它在 出售玩具的同时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汉堡包还 可以勉强与搭售挂上钩,但

10、事实上这种情况只 会发生在商品极其短缺的年代,而且还只能是 搭售劣质或者滞销产品。如今已是买方市场, 卖食品和卖玩具还必须要进行搭售不可想象。 麦当劳的做法实际上是在从事促销活动,它通 过以低廉的价格出售青少年喜爱的商品招揽顾 客,完全是正常的商业活动,就象电脑的经营 者以低廉的价格向电脑购买者出售打印机一样 ,是在以优惠措施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如 果借此推导出购买打印机必须要先购买电脑, 而从此以搭售名义予以禁止,那么市场经营模 式就只能是铁板一块了。质言之,麦当劳的行 为是正当的促销,而不是搭售。 2、搭售的先决条件 (1)概述。搭售成立的先决条件在于搭售 商品与被搭售商品之间须是性质上

11、相互 独立的且是完全不同的商品。在大多数 情况下,是不是两个独立商品比较容易 解决。然而,商品之间的不同性质并非 总是泾渭分明。在一些诉讼中,关于一 种商品的性质以及这个商品是否具有独 特的性质就有很大的争议。 案例 普林西比诉麦当劳公司。麦当劳公 司要求所有的加盟店(被特许人)必须在承 租他所有的房子的情况下才允许开业。 普林西比认为,麦当劳从事的特许经营 其核心要素在于特许权人将属于自己的 商标、商号、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与经 营管理方式授权给被特许人使用,而不 是出租房子。据此,麦当劳出租房屋的 行为是一种搭售安排。法院认为,象麦当劳这样的现代特许权人提供 给被特许权人的是一种完整的经营管

12、理方案, 他招聘各行各业的人派到他的管理学校去学习 各种技能,从烤汉堡包到作金融计划,学成后 派他们到各个特许加盟店去工作。特许加盟店 在开业之前,要经过专家的严格市场调查并挑 选最佳位置。开业后,特许权人每年几次派人 去各加盟店调研并且同每个被特许权人商讨运 作过程中的优缺点。这种广泛的监管与控制对 被特许权人也是有好处的。简单地说,现代被特许权人不仅有权使用商标,而且 还有权成为能保证他们成功的商业体系的一部分;如果 把一个特许协议仅仅看成是商标的使用许可通常是错 误的。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正确的调查不是诉 称的被搭售商品在公众心目中是不是与特许权人的商 标有联系,而是在于它们是不是整

13、个特许经营体系中 的内在组成部分。如果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那么 ,在法律上看,它们是一个商品,因而不存在搭售。 在该案中,麦当劳与众不同的建筑物与其商标有联系 并且是专家选定的为了保证成功的特许经营模式的一 个部分.所以其要求被特许人承租房屋的做法不构成搭 售.是一种合法行为。(2)独立性的判断标准A、美国法院的标准美国法院在分析某一具有结合关系的产品究竟是 单一产品或独立分开的两项产品时,通常要求原告须 证明以下两点:(1)某些消费者的确希望两个产品分 开;(2)无论从物理上或经济上来说,两个产品分开 是可能的。如果市场上针对两个产品以有效率的方式 独立分开出售模式,具有足够的消费者需求,

14、那么便 应将之定性为两个独立的产品。从这个原则看,不难 推论出只要市场上有希冀两个产品分开供应的消费者 需求,且两个产品分开供应不过于困难,几乎就可推 定有违法搭售的嫌疑。 B、我们的观点考虑搭售商品与被搭售商品是不是 两个独立商品应考虑以下因素:(1)需 求因素,即部分消费者是否希望分开、 独立地购买;(2)技术因素,即两种商 品是否可分离而不影响产品的性能;(3 )创新因素,即两种商品的整合是否可 取得意想不到的积极效果。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表现形式: 限定价格,即制造商与经销商通过协议规定商品的零 售价格,要求经销商遵守,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 否则将拒绝供货。 划分销售地区,即制造商

15、在提供产品时,对商品购买 者或者经销商销售商品的地区加以限定,以避免同一 地区内同一商品之间的相互竞争。 划分顾客。制造商在提供产品时,要求经销商只能向 某一类顾客销售产品,而限制其它种类的顾客。 独家经销。即制造商在提供产品时,要求经销商只销 售自己一家的商品,而不得销售竞争对手的商品。 在技术转让中违法搭售、附加。比如通过合同限制另 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七、不当奖售行为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 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八、诋毁

16、商誉行为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 业信誉、商品声誉。 九、通谋投标行为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 平竞争。 十、公用企业限购排挤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十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 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 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 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 市场。 第三节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日、韩:公正交易委员会 一、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 门。二、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询问权;查询复制权;检查权;处罚权。 第四节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赔偿责任: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 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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