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第六章 证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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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一)证券的概念 证券是证明特定经济权利的凭证。证券有广义 和狭义之分。 (二)证券的特征 1证券是权利凭证。 2证券是投资凭证。 3证券是要式凭证。 4证券是流通性凭证 二、证券的种类 证券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多种分类,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 行和流通的证券主要有: (一)股票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表示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具有非返还性、收益性、风险 性、流通性、参与性等特点。 1依股东的权利、义务不同,股份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 股。 2按投资主体的性质不同,股份分为国有股、发起人股 、社会公众股 3按投资

2、者是以人民币认购和买卖还是以外币认购和买 卖股票划分,股份可分为内资股和外资股。 4按票面上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票可分为记 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案例:卖不掉的股票.flv (二)债券 债券是指合格主体依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 付息的有价证券,与股票相比,具有偿还性、低收益和低风 险性、非参与性等特点。债券按照发行主体的不同可分为: 1政府债券。2金融债券。3公司债券。 (三)证券投资基金券 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管 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 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股票、债券投资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基 金券是基金份额的表现形

3、式。 三、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证券市场分为发行市 场和流通市场。 证券市场的经营对象包括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如股票期货、 股票期权、认股权证、债券期货、债券期权等。 经济与法丨警惕金融衍生品陷阱.flv 四、证券法的概念及我国证券立法概况 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法律。 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 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五、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 (案例)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三)守法原则 (四)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

4、管理为主,混业经营 另作规定的原则 (五)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 (六)国家审计监督原则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 一、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 式。 二、证券发行的方式 案例讨论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 式设立,拟向社会

5、公开发行4000万元股票, 每股面值10元,为了吸引投资者,发行价格 为每股8元。 问:该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策略是否可 行? (一)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 (二)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三)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 (四)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 三、证券发行的种类 (一)股票发行 (二)公司债券发行 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 1、净资产: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元人民币 有限公司6000万元人民币 2、 已有公司债:累计总额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 收益水平: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 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5、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其它条

6、件 (三)证券投资基金发行 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较多,主要有开放式基金与 封闭式基金、股票基金与债券基金等。 四、证券承销 (一)证券承销的方式 1根据承销商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证券承销分 为代销和包销。 2根据承销机构数目的不同,证券承销分为单独 承销和联合承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 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 承销。 (二)承销协议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 销协议,载明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 名、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 格、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付款方式及日 期、费用和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 证券的代销、包

7、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 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 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 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人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 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 ,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第三节 证券的交易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一)证券交易的标的与主体必须合法 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 定限期内,不得直

8、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 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 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证券法第45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 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 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 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 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人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

9、出后6个月内又买人,由此所得收益归 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二)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三)以合法方式交易 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四)规范证券交易服务 二、证券上市 (一)股票上市 1、股票上市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 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 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

10、公开发行 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 告无虚假记载。 2、股票暂停上市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 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 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 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 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 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

11、仍不能达 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 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 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债券上市 1、债券上市条件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 件。 2、债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情形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 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

12、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首个公司债券明天发行.flv 哈尔滨20亿企业债券下月发行.flv (三)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1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的条件 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基金的募集符合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 上;(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4)基金持 有人不少于1000人;(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 其他条件。 2基金的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基金上市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时

13、停止上市: (1)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2)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上市;(3) 严重违反投资基金上市规则;(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上市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上市:(1)不 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2)基 金合同期限届满;(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 上市交易;(4)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 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三、证券交易的方式 (一)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 这是根据证券成交时间和交割时间是否同步进行的 划分。 (二)足额保证金交易和信用交易 这是根

14、据保证金交纳的比例进行的划分。 四、证券交易的程序 案例讨论一日,龙某听朋友介绍C股票走势很好 ,于是买进了1000股。谁知自龙某购进该股票后 ,该股票价格一路下跌。龙某十分着急,要求其委 托买卖的证券公司当即抛出该股票。 问:龙某的要求证券公司能否答应? (一)开户 (二)委托 (三)成交 (四)清算和交割 五、持续信息公开 (一)定期报告 (二)临时报告 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 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 行人、上市公司承担

15、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 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 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禁止的交易行为 案例讨论 (一)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为内幕信息。 案例:董正青广发证券内幕交易案.flv “中国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董正青被判4年 .flv (二)操纵市场行为 操纵市场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 ,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 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 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买卖证券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的行为。 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 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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