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 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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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 部门,经济法基本理论所涉及的都是经济法中带根 本性的问题,为了能够更好地掌握经济法学基础知 识,必须首先学习一些法学基本常识。 第一节 法学基础知识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由国家 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并由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 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在法学上,法与法律有时是有严格区别的。法是

2、指 特殊的行为规范系统或总和,法律则是指法的渊源 之一或泛指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我国历史上,法被长时间称为律,如秦朝的秦律、 唐朝时的唐律等,只是在近现代时才称其为法律。 二、法的本质 对法的本质虽然有不同的观点,但只有马克思列宁 主义才揭示出法的真正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法的阶级性,就 是法的本质属性。其含义包括五方面: 1、法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体现。超阶级的法律是 不存在的。 2、法是在经济上、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 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的整体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 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或部分人(阶层、集团)的意 志的体现。 4、法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的体现,不是其全 部

3、意志的体现。 5、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 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不是随心所欲、凭 空产生的。 三、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就是法的本质的外在表现。它是法区别 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标志所在。法的特征主要有 以下四个方面: 1、法是确定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法律通过对 人们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 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或解释而形成的规范 。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范予以承认,赋予法 律效力。法律的创制不仅仅通过认可和制定,在 某些情况下法律被认可或被制定以后还有一个再 度创造的过程,这就是解释。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所谓

4、国家强制力,既包括一系列的国家执法组织,如 法院、监狱及其他执法机关,还包括人民警察、 人民解放军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一切武装力量。 4、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一般来说,法 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 力。但在有些情况下,法律的“普遍性”程度是不 一样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在空间、时间和对人的 效力上是不同的。法律在空间上的效力区别取决 于这个规范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生效,还是只在 某一确切规定的地区内生效,或是预先规定在国 外生效。 四、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国家制定、认可或解释法的各种具 体表现形式。由于法所调整的对象的重要性程度 不同,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国家机关不同,在法 的

5、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不同,所以,法表现为各 种不同的具体形式。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学理 论,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 1、宪法。是确定国家制度和政治经济体制和“一 府两院”;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大法。具 有最高的地位与法律效力,是制定一切规范性文 件的依据。 2、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依照宪法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属狭义上的法 律,其一般名称均称法。它具有仅次于宪法的地 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3、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 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行政法规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也是制 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4、地方性法

6、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 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宪法、法律和 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 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仅在该法规 发布机关管辖的区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5、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的特点 ,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自治条 例与单行条例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6、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或 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颁布的规 范性文件。部门规章的

7、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 政法规,仅在所属的部门有效,在法院审理案件 时也仅起参照作用。 7、地方政府规章。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 ,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 的市的政府,可以依法制定和发布政府决议、政 府令等形式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仅在该规章发 布机关管辖的区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8、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即适应 “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的需要,由全国人大通过 和施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 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9、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最 高人民法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为明确法律的 适用,统一全国的诉讼、审判工作而发布的指导 性

8、文件。 10、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 是指我国与外国或地区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 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或公约虽不 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因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或 加入的国际公约对于国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拘 束力,因此,也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如WTO的 有关文件,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保护协定 等。 五、法的结构体系 法的结构体系是由法律规范、法的部门和法的体 系三个层次构成的。 (一)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基本组织“细胞”,它通常由 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组成,一般称为法律 规范的构成要素: 1、假定。即适用条件,是

9、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 可适用本条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包括一定的 事实和行为。 2、处理。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人们应该做什么 、不应该做什么,或可以做什么的内容,即权利 、义务规定和行为规定本身。这是法律规范最基 本、最核心的部分。 3、制裁。即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违反本规范时将 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体现国家强制力的部分。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上述三个部分都是不可缺 少的,但不可以把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等同起来 。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有时出于立法技术上的 需要,并不一定将三者都一一列举出来。有的法 将假定部分集中规定;有的法将制裁部分集中规 定,或在其他法中规定。 4、法律规范的分类 。按照法律规范的性

10、质和调 整方式的不同,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 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承担 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授予人们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 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还可分为强 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 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 它通常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 。 任意性规范,是指允许人们在法定的范围内自行 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二)法律部门 是指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

11、规范的总称。如 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 成行政法部门;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构成民商法部门;调整各种诉讼程 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诉讼法律部门。 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包括宪法相关法 )、民法、商法、财政金融法(含税法)、行政 法、劳动保障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非诉 讼程序法、社会公共秩序保护法等。 (三)法的体系 是指由各种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 相协调的统一法律整体。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是 多种多样的,它们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 着各种不同的内容和形式,构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但它们并不是杂乱无章、各自不相关联的规范 ,而是有

12、着紧密联系的一个完整的有机的统一的 法律体系。 六、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法律上虚拟的具有人格性的组织。根据 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成立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 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管什么法人,设 立时都必须同时具备以上这四个条件,缺少任何 一个条件都不能成立。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

13、资格。 与自然人比较,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两点不同 :首先,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 于该法人依法撤销或解散;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 能力则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其次,专属于自然人的健康权、婚姻权、亲属权 等关系发生的一切权利,法人都不得享有;同样 ,自然人也不得享有法律专门赋予法人享有的从 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但这种区别并不影 响法人与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平等民事主体地 位。 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 ,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 与自然人比较,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有两点不 同:首先,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

14、利能 力同时产生,而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是在 年满10周岁以后才具有,自10周岁18周岁 阶段,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年满18周 岁发育正常的自然人才依法成为具有完全的民事 行为能力的人,年满16周岁,能够依靠自己的劳 动养活自己的人则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人。 其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能限定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不同的法人因成立时确定的范围不同 ,行为的范围也自然不同。而自然人在不同的年 龄段,对自己的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如在 14周岁前自然人触犯刑法,依法一律不由本人承 担责任,而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触犯 了刑法,因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依 法从轻

15、、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实施与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机关实施。法人机关的 特定含义,是指产生法人意志及执行法人意志的 、进行行政管理或业务经营活动的机构。如各级 行政机关、股东会、管理委员会等;执行法人意 志的机关,即法人的管理机构和个人,如董事会 、理事会、董事长、经理等。还有的法人设有监 察机关、如公司监事会或执行监事。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一般是由法人机 构的正职行政负责人担任,没有正职行政负责人 时,由副职行政负责人担任。 一个法人单位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为法人取得民事 权利,设定民事义务。 法定代表人必

16、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核准的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遵纪守法,否则 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 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一定要把法定代表人与派出谈判、签定合 同或推销产品的“法人代表”严格区分开来。 6、法人的分类 (1)依据法人的设立宗旨和活动性质为标准,法 人可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从事生产、经营,以创造社会财富、 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的法人,如公司法人、非公 司企业法人、服务性的合作组织法人等;非企业 法人是指不从事生产、营利性活动或不是以营利 性活动为主的法人,如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等。 (2)依据法人设立是否以社员的存在为基础,法 人可分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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