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师范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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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山师范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依法治教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界定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及其辅助、管理过程中,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所出现的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过失或过错。第三条 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和不良后果的情况,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等。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遵循违纪必究、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教学事故:1.由 于 失 职 影 响 个 别 学 生

2、(三 名 以 下 )正 常 上 课 、 考 试 , 又 无 法 补 救 的 ;2.无正当理由,造成延误上课、实验、考试,或提前下课,或擅离课堂,时间在 10 分钟以内的;3.因教室未按时开门,延误上课 10 分钟以内的;4.课程异动虽未影响教学秩序,但未及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的;5.未与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协调,造成上课时间与教室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不备课现象的;7.教师因个人原因一学期内申请课程异动累计达到或超过三次的;8.教师批改作业未达到系规定的标准(未批改作业占应批改的 1/2 及以上),影响教学效果的;9.教师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正常教学的;10.未预做

3、实验或未做实验准备工作,上实验课过程中不认真巡视指导学生实验教学,或上实验课时擅自离开教学实验室的;11.期末考试命题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试卷、标准答案,或试卷、标准答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12.教 师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无 故 未 能 上 交“学 生 成 绩 报 告 单 ”的 ;13.有关部门和人员未定期对教学设施进行认真检查维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14.因任课教师失职,造成学生大面积缺课,影响教学质量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教学事故:1.未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删减课时或舍弃教学内容 1/3 以内的;2.事先未安排好教学必备条件,造成停课或教学秩序混乱的;3.已到上课时

4、间,尚未打开教室,延误上课 10 分钟以上的;4.无正当理由,造成延误上课、实验、考试 10 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 10 分钟以上的;5.擅自调课,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影响教学进程的;6.擅自停课,或未经允许由他人代课的;7.未经教务处及主管教学校领导批准,系或其他部门随意通知学生停课的;8.由于管理疏漏,或因排课、排考失误造成教室或课程安排冲突,未能及时解决,影响教学秩序的;9.没有按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或擅自提前结束课程的;10.因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低劣的;11.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1

5、2.课程表、调课、考试、监考等各种教学信息未能及时通知教师、学生,造成停课或停考的;13.漏登、录错或丢失学生成绩,且未能及时补救,影响正常学籍管理的;14.未经教务处和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擅自变动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的;15.丢失重要教学档案,无法补救的;16.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接 受 教 学 任 务 , 影 响 正 常 教 学 安 排 的 ;17.不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不认真备课,上课时无教案、讲稿,致使教学出现明显失误,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差的;18. 因未及时上报所用教材,使学生开课后二周内尚未得到教材的;或选用教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的;19.未履行审批手续,

6、擅自推销或购买教材或教学参考书,造成不良影响的;20.整个学期未按教学要求或系规定布置作业,或虽布置作业整个学期无一次批改的; 21.考试前泄露考题,产生不良影响的;22.同一课程连续两次及以上使用雷同试卷(试题重复率在 30%及以上的;23.因试卷印制、安排考场等原因,导致多名(四名及以上)学生无法考试的;24.考试前未准备好试卷的;25.监考教师未按规定领取试卷,致使考试延误 10 分钟以上的;26.考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的;27.考试前不按规定清场、安排考生座位,考试过程中聊天、看书刊、擅自离开考场等不认真监考,不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混乱的;28.监考教师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

7、不制止、不上报的;29.不认真清点试卷,造成实际考生人数与试卷数不相符的;30.不认真填写监考记录的;31.丢失试卷,致使考试成绩无法确定的;32.不按规定评分和阅卷,随意提分或压分的;33.事先未通知停电,导致无法上课或中断上课的;34.教室桌椅门窗、暖气、电灯等设施损坏后,已报修一周,尚未修好的;35.因其他原因,造成无法上课、做实验或者无法考试的;36.未经教务处和学校领导同意,擅自出租教室、机房和体育活动场地等教学场所、设施的;37.发生教学事故不及时上报,隐瞒教学事故真相和包庇事故责任人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教学事故:1.未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删减课时或舍弃教学内容 1

8、/3 及以上的;2.在教学过程中,宣传违法言论,散布反动腐朽思想,煽动学生不稳定情绪的;3.在教学过程中,因不负责任造成教学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4.在教学活动中,因不负责任出现重大人身事故的;5.未能严格执行考试管理规定,放任学生考试作弊,考场秩序严重混乱,致使考试结果被认定无效的;6.有意泄露考试内容,致使重新考试的;7.故意录错学生成绩,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学历、学位证明或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籍、成绩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第八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学事故当事人或教学检查人员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上报所在系(或部门),并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 。第九条 对

9、于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系(或部门)给予适当形式和范围的批评、教育直至扣发一至三个月岗位津贴,并将处理意见在五日内报教务处备案。第十条 对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各系(部门)应在五日内将单位领导签字的处理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在十日内经过审核提出拟处理意见,并将教学事故材料和拟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院长;严重教学事故由主管院长审定,重大教学事故由主管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也可由教务处直接受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定。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1.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给事故责任人以行政警告处分,并报请院长办公会决定予以停课、缓聘、低

10、聘、直至解聘或调离现岗位。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并扣发当年岗位津贴或学年全部课时津贴;三年内不得参加院内教学类评优、评奖及其他相关类综合性评优活动;不得参加其受处分后的首次职务晋升和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同一人员一年或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重大教学事故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记过处分,并报请院长办公会决定给予相应处罚。2.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考核最高为“称职” ,并扣发当月岗位津贴或课时津贴;一年内不得参加院内教学类评优、评奖及其他相关类综合性评优活动;一年内不得参加职务晋升和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同一人员一年或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重大教学事

11、故的,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3.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校内教学类评优、评奖及其他相关类综合性评优活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可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同一人员一年或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4.对教学事故的处理记入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1.教学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在两天内将事故情况报告教务处,经教务处查实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 ,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呈报教务处,教务处提交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做出认定;2.

12、重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要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3.教务处将教学事故认定结果交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通知事故责任人本人;4.审批结果交由校人事处执行;第十三条 事故当事人如认为教学事故认定不当或处理不公正,可按下述程序进行申诉:1.在正式的书面处理通知下达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或部门)提出申诉理由,并同时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2.教务处在接到申诉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组织校教学委员会复议);3.教务处将教学事故复议结果交由申诉人所在单位通知申诉人本人。若复议结果与原处理意见不同,由原处理单位另行作出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停止执行。4.如申诉人对复

13、议结果不服,可直接向学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诉。学校领导接到申诉书后,必要时会同有关人员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研究,如确认复议处理不当,应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审议结果由教务处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当事人所在单位通知当事人本人。对确属诬陷、打击报复而故意使事故处理或复议不当者,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十四条 在一个学期内,同一责任人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出现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第十五条 各系(或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不得隐匿不报,或敷衍了事,否则按本办法第六条处理。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事故责任人对

14、涉及本人的事故认定及处理如有异议,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或部门)提出申诉。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复议;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组织校教学委员会复议,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复议在收到申诉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若复议结果与原处理意见不同时,由原处理单位另行作出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停止执行。第十七条 对一学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系(或部门),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一学期发生三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系(或部门)的主管领导,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优。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八条 对于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教学事故,教学人员可以免除责任。第十九条 在教学事故认定时,出现本办法以外的违反教学及其管理规定的情况,由教务处作出解释,并报主管院长审核。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教学活动,实施对象包括各教学单位教职工、各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后勤保障人员。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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