垭口新村建设占地协议(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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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垭口新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补偿协议甲甲方方: :渝渝北北区区木木耳耳镇镇垭垭口口村村民民委委员员会会乙乙方方: :渝渝北北区区木木耳耳镇镇垭垭口口村村 社社村村民民 为支持垭口新村建设,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甲方占用乙方土地及构附着物达成以下补偿协议。一、补偿依据参照重庆市渝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渝北府发201360 号),即:1.1.土地补偿土地补偿:按照占用土地的实际面积计算,每亩 18000 元。2.2.青苗补偿青苗补偿:按照占用土地的耕地面积计算,每亩 2100 元。3.3.构附着物(零星栽种的树木)补偿构附着物(零星栽种的树木)补偿:实行据实清理,参照

2、陵园占地涉及苗木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二、补偿金额甲方应支付乙方补偿款总额为:¥ 元,其中:1.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 元(田 亩,土 亩);2.2.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 元(耕地总面积 亩);3.3.构附着物(苗木)补偿费构附着物(苗木)补偿费:¥ 元。三、费用支付以上费用均实行一次性补偿,在签订本协议后五日内甲方以现金方式予以发放。乙方领取补偿款后不得再向甲方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补偿要求。经补偿后的苗木及构附着物,由甲方处理。四、交付土地的时间2乙方应于领取土地赔付款之日起将土地交付甲方。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甲方的权权利利义务义务。 。在乙方交地地块上

3、具有使用土地实施项目建设的权利。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补偿款,不得拖欠;积极主动协调各方加快推进新村建设。2.乙方的乙方的权权利利义务义务。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领取相关费用。支持、配合甲方实施项目建设,及时交地,不干预甲方正常施工。六、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2.乙方影响甲方实施项目建设,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甲方违背合同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全部损失。七、解决争议条款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农村土地合同管理仲裁

4、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生效条件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九、其他条款1.在新村建设及投入使用期间,如遇国家建设用地需征(占)用此地,其地上建筑物、附作物、相关设施及经营损失,按规定补偿给甲方(或投资方),其余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归乙方;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按照新的土地承包政策执行。土地上的附着物及相关配套设施归甲方处置。32.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木耳镇农村土地管理机构、渝北区农业委员会各执一份。甲方代表人(签章): 乙方代表人(签章):身份证号: 510224196302252115 身份证号:签约日期: 201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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