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司法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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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司法厅公告湖北省司法厅公告鄂司公告20081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 75 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湖北省 2008 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 上学历具

2、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 通200738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 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 号),我省恩 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各县市(恩施市、利川市、来凤县、宣恩县、巴东县 、咸丰县、鹤峰县、建始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以及秭 归县、远安县、兴山县、南漳县、保康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县、 房县、丹江口市、团风县、浠水县、英山县、罗田县、麻城市、红安县、蕲春 县、孝昌县、大悟县、阳新县、崇阳县、通山县、监利县、神农架林区等国务 院审批

3、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 市),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 适用期限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普通高等学校 2009 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 (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 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或公证员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

4、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 2 年 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 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 A 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 得 B 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 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我省 2008 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1、2008 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 6 月 11 日至 25 日。全省报名 人员应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即中国普法网,网址 http:/www.lega )或湖北国

5、家司法考试网(网址 http:/) 进行网上预报名。 2、2008 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 7 月 1 日至 20 日。我省各市、 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均设有报名点。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 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未网上预报名的报名人员 可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 行现场报名。 各市、州、林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 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确认时间及指定报名点,并向社会公布。 3、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 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或确认。在户

6、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 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三)报名材料(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 明或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 2009 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 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 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

7、须提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 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 地一致。 符合放宽报名条件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须明确是否愿意享受放宽条件,放弃 享受放宽条件的应作出书面承诺,报名结束后不再更改。 4、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240 元。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 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自行 从司法部网站下载。 二、考试二、考试 (一)(一) 考试时间考试时间 2008 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为 2008 年 9 月 20 日、21 日。具体为: 试卷一:9 月 20 日上午

8、08:3011:30,考试时间 180 分钟; 试卷二:9 月 20 日下午 14:0017:00,考试时间 180 分钟; 试卷三:9 月 21 日上午 08:3011:30,考试时间 180 分钟; 试卷四:9 月 21 日下午 14:0017:30,考试时间 210 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 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8 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2008 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 卷分值为 150

9、 分,四卷总分为 600 分。试卷一、二、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 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 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 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2008 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汉文、哈萨克文、维吾尔文、蒙古文、藏文 和朝鲜文等文字印刷,新疆、内蒙古、西

10、藏自治区和吉林省报名人员在报名时 可以根据本人情况选择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 (三)考试纪律(三)考试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 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 部将在 9 月 22 日上午 8 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 9 月 25 日上午 8 时公布 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 9 月 25 日至 30 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8 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 区”中对试题参

11、考答案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 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 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 考答案为试卷评阅的依据。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1、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2、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8 年国家司法考 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确定公布。 3、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

12、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毕业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 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 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院校 2009 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在 2009 年 7 月 31 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 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 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 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并出版了 2008 年国家司法考试

13、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 行复习、备考。 根据司法部的要求,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 何单位进行 2008 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五、其他五、其他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司法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举行国家司法考试。 根据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自 2008 年起,台湾地区居民 可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上述具体事项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 告,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现役军人在湖北省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试的,仍按司法部与解 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 2002 年国家司法考试 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 5 号)办理。 湖北省 2008 年国家司法考试咨询热线:02787238565,举报电话: 02787893331,有关考试信息可登录湖北国家司法考试网 (http:/)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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