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产险(备案)[2009]n166-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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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 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款由财产损失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通用条款和附加险五 部分组成,财产损失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 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若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互有 冲突,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第三条第三条 凡设有固定场所、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齐全的企业均可向保险人投

2、保本保险, 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保险标的保险标的第四条第四条 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地点的营业场所内,被保险人所有或具有保险利益的下列 各项财产可以列入本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内:(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包括房屋装修、固定的附属设施,但不包括地基及排水 设备) ;(二)机器设备、家具及办公设施;(三)存货及原材料。第五条第五条 下列财产不得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一)金银、珠宝、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书、古玩、字画、文件、 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三)无固定存放地点的财产、运输途中

3、的物资;(四)船舶、飞机、铁路机车以及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五)动物、植物;(六)照相及摄像器材、手提电脑、掌上电脑、移动通讯设备、便携式电子设备;(七)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非生产用个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六条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列明的地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 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 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盗窃、抢劫。第七条第七条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 要的措施而造成

4、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第八条第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九条第九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一)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 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二)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二)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

5、,由于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 风、雪灾造成的损失;风、雪灾造成的损失;(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及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的损失;(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及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的损失;(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十条第十条 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因诈骗、窗外钩物行为或其他无明显盗窃痕迹的行为所致的损失;(一)保险标的因诈骗、窗外钩物行为或其他无明显盗窃痕迹的行为所致的损失;(二)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二)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

6、窃所致的损失;(三)在保险标的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造成的损(三)在保险标的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造成的损 失;失;(四)被保险人的代表或其家庭成员、雇员、房客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人的代表或其家庭成员、雇员、房客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造成的损失;(五)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或发生火灾时保险标的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五)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或发生火灾时保险标的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六)对保险标的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失。(六)对保险标的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失。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保险价值、保险

7、金额与免赔额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 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其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 定,也可按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的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机器设备、家具及办公设施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其账面原值或实际价值 确定。机器设备、家具及办公设施的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存货及原材料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投保前最近 12 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 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存货及原材料的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账

8、面余额。如属账外财产,保险价值为其出险 时的重置价值。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 保险合同中载明。赔偿处理赔偿处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 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 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保险

9、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 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对于保险人采用实物赔偿或实际修复方式履行赔偿义务的,被替换的受损保险标的归 保险人所有。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保险财产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 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二)部分损失1.若保险金额已达到保险价值的百分之八十,其赔偿金额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损 失计算;2.若保险金额未达到保险价值的百分之八十,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乘以保险金额与 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

10、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地点的营业场所内,因经营业 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 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 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亦负责赔偿。责任免除责

11、任免除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载入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其所占有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动物、(一)未载入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其所占有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动物、 自行车、机动车、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超重机、吊车或其自行车、机动车、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超重机、吊车或其 他升降装置;他升降装置;(二)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二)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

12、食物或饮料;(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四)被保险人提供的工作成果、产品、建议及其他专业服务,包括由被保险人做出或(四)被保险人提供的工作成果、产品、建议及其他专业服务,包括由被保险人做出或 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也不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也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 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被保险人的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

13、遭受的人身伤害;(二)被保险人的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遭受的人身伤害;(三)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三)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四)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四)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 或建筑。或建筑。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二十三

14、条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赔偿金额合计不 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的本条款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总赔偿金额不得 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 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 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

15、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一)死亡赔偿金;(二)伤残赔偿金。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 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 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亦负责赔偿。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 所致的伤残或死亡;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16、(二)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二)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 致的伤残或死亡;致的伤残或死亡;(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五)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 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六)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六)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 员的伤残或死亡;员的伤残或死亡;(八)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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