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工程临时用地补偿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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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范文,精心整理祝你阅读快乐!欢迎您阅读下载!采矿工程临时用地补偿管理方案 为加强采矿工程临时用地管理,规范采矿工程临时用地补偿机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中涉及的临时用地特指用于采矿工程(包括矿产地质勘探、开采、 选矿工程,以及相关土地复垦和开发利用工程等)需临时占用的土地,以及 因采矿工程建设而必须使用的堆料场、停车场、运输通道和其它临时设施等 占用的土地和取弃土用地。 二、临时用地合同 根据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由临时用地者与集体 土地所有者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三、临时用地期

2、限 根据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复垦工程期限一般为 1 年。若 有权威部门设计的复垦方案,则以主管部门审批期限为准。 四、临时用地批准权限 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执 行。 五、临时用地补偿原则 采矿工程临时用地致使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遭受损失,由县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向临时用地者收取临时用地补偿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临时用地 补偿费前,根据相关政策以及所占用土地类别、面积、期限等,按照实际损 失(依现阶段土地实际年产值计算) ,制定临时用地补偿方案和合同。 根据采矿工程、复垦和环

3、境保护的相关要求,临时用地前一次性补偿相关损 失费用,此后不再额外支付其它补偿费。 六、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和依据 (一)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政发43 号)和县人 民政府关于公布县征地补偿区片划分的通知 (政发5 号) ,确 定临时用地补偿标准(见下表)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发6 号)执行。 2、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 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9 号)执行。 七、临时用地数量控制及复垦 根据国务院土地复

4、垦规定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土测绘管理局联精品范文,精心整理祝你阅读快乐!欢迎您阅读下载!合下发的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按照“谁破坏, 谁复垦”和“土地复垦费用应当根据土地被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和复垦工程 量合理确定”的原则,确定临时用地数量控制及复垦标准:(一)单项采矿 工程控制临时用地数量,鼓励大型采矿工程实施滚动式发展与用地模式;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与土地复垦费合为复垦保证金,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和 县土地主管部门收取,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三)各用地单位的复垦保证金总额具体标准由县物价、财政、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损坏程度、复垦工作量确定。 土地复垦费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县国土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并负责管理、监督、验收土地复垦工作。施工单位负责临时用地复垦工作, 复垦要与改良土地、造地、改渠、挖塘和生态保护等结合起来。 八、本办法 (试行)中涉及的各项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及 相关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执行。 九、本办法 (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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