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制定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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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改委制定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准入 条件(1)7600 字 为遏制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趋势, 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电石行 业准入条件、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电石、铁合金、焦化生产建设项 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 作中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一、电石行业准入条 件 二、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 三、焦 化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 国家

2、发改委 76 号公告 附件一: 电石行业 准入条件 为有效遏制当前电石行业盲目投资,制止低水平重复建 设,规范电石行业健康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 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对电石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三) 现有生产能力 1 万吨(单台炉容量 5000KVA)以下电石炉和敞开式 电石炉必须依法淘汰;环保不达标的电石炉要立即停产改造,鼓励 有条件的企业改造为密闭式电石炉;改造为内燃式电石炉的企业, 排污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 (四)新建电石装置要求采用先进 成熟技术,保证电石炉的安全、稳定和长期运转。具体要求如下: 1、采用

3、先进的原料破碎、筛分、烘干设备,确保原料粒度、水分达 到工艺要求; 2、采用自动配料、加料系统; 3、电极升降、压 放、把持系统,必须采用先进的液压自动调节系统,使电极操作平 稳,安全稳定可靠; 4、采用微机等先进的控制系统。 三、能源 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吨电石(标准) 电炉电耗应3250kl/ (五)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电石 生产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 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 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 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六、附则 (一)铁合金矿热炉

4、等矿 冶炉改造为电石炉,视同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二)本准入条件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 有类型的电石生产企业。 (三)本条件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电石行业发展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配备火灾、雷击、设备故障、机械 伤害、人体坠落等事故防范设施,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 有毒有害物质设施。所有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设施必须与铁合金建 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能源 消耗 主要铁合金产品单位冶炼电耗:硅铁(

5、FeSi75)不高于 8500 千瓦时/吨、硅钙合金(Ca28Si60)不高于 12000 千瓦时/吨、高碳锰 铁不高于 2600 千瓦时/吨、硅锰合金不高于 4200 千瓦时/吨、中低碳 锰铁不高于 580 千瓦时/吨、高碳铬铁不高于 2800 千瓦时/吨、硅铬 合金不高于 4800 千瓦时/吨、中低微碳铬铁不高于 1800 千瓦时/吨, 高炉锰铁焦比不高于 1600 千克/吨。对使用低品位粉矿原料,单位 电耗上浮不高于 15%。 三、资源消耗 (一)主元素回收率:硅 铁(FeSi75)Si92%,硅钙合金(Ca28Si60)Si50%、Ca33%, 高碳锰铁 Mn78%,硅锰合金 Mn82

6、%,中低碳锰铁 Mn80%,高 炉锰铁 Mn82%,高碳铬铁 Cr92%,硅铬合金 Cr94%,中低 微碳铬铁 Cr80%。 (二)水循环利用率 95%以上。 (三)硅 铁和硅系铁合金电炉烟气回收利用微硅粉纯度 SiO292%。 四、 环境保护 (一)铁合金熔炼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新的国家标准 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 zuowen/(三)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 和改扩建铁合金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企业停止 供电,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 部门依法决定撤消或者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

7、门依法责 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铁合金生产企业名单。 六、附则 (一)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 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铁合金行业生产企业。 (二)电石炉、黄磷 炉、炼铁高炉等设备如需转炼铁合金及不同铁合金品种相互转炼, 也适用本准入条件。 (三)本准入条件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 要求进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国家发改委 76 号公告 附件三: 焦化行业 准入条件 为遏制焦化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

8、和盲目扩张趋势,促进 产业结构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 政策要求,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 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二) 新建或改扩建焦化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 地、环保、工商等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准入条件中第一、二款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要 求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备案材料 提供)的有关建设内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要求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水电供应部门将依法停止供电、供水。 (三)新建或改扩建焦化项目要在投产

9、6 个月内达到准入条件第四、 五款中规定的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指标。逾期者除按正常规 定缴纳相关费用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限期整改。 (四)各省市发改委(经贸 委、经委)、环保局要对本地区执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中国炼焦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国内外焦炭市场、炼焦工艺技 术发展等情况的分析研究,推广焦化行业环保、节能和资源综合利 用新技术;建立符合准入条件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提出评估意见;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焦化生产企业名单。符合准入条件 的焦化生产企业,可按有关程序

10、规定取得焦炭产品出口资格。 (六)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焦化建设项目,环保部门 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 门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 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 登记。 七、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焦化行业生产企业。(二)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 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实 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 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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