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最新涉外劳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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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伊朗最新涉外劳动法律、法规汇编伊朗最新涉外劳动法律、法规汇编共汇编三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一部分伊朗劳动法第五章之相关规定 第三节:外国公民的雇佣 第 120 条: 外国公民只有根据伊朗的相关法规取得授权其入境工作的签证及工作许可,才能在伊朗受雇工作。 注释:下列外国公民不在上述第 120 条的规范约束之内: (1)经伊朗外交部确认,专职受雇于外交和领事机构的外国公民。 (2)经伊朗外交部确认,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专家和人员。 (3)经伊朗伊斯兰文化指导部确认,外国新闻机构和媒体的记者。 第 121 条: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为外国公民发放工作签证及工作准证:

2、(1)根据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的确认,没有拥有同等专业技能胜任某项空缺专业岗位的伊朗公民。 (2)外国公民拥有完成某项空缺工作所需的更高超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3)外国公民向伊朗公民培训专业技术,并使得完成培训的伊朗公民后续能够替代外国公民。 注释:伊朗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会负责评估决定外国公民的工作准证申请是否符合上述条件。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起草关于伊朗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任职条件及工作程序的规范,并提交部长联席会议批准。 第 122 条: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可对外国公民发放、续期或更新工作准证: (1)外国公民在伊朗连续居住 10 年以上。

3、 (2)外国公民与伊朗公民结婚。 (3)外国移民(特别是来自伊斯兰国家的移民)或政治难民,持确认的移民卡或难民卡,同时取得伊朗外交部和内政部的书面同意。 第 123 条:如确有必要或根据互惠原则,在经伊朗外交部同意并提交部长联席会议批准的情况下,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可免除特定国家公民或无国籍人(其国籍状态不是自愿可选择的)办理申请、续期或更新工作准证的费用。 第 124 条:根据本法规定,发放、续期或更新一张工作准证的最长有效期为 1 年。 第 125 条:在任何情况下,在伊朗境内的外国公民与雇主的雇佣关系都是不可自动延续的。雇主应在雇佣合同到期后 15 日内向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报告。受雇外

4、国公民应在15 日内将其工作准证交回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并取得交回收据。必要情况下,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可要求相关部门将外国公民驱逐出境。 第 126 条:因伊朗国内某一行业的需要,在特殊情况下经评估急需雇佣外国公民的,由该行业主管部门的部长通知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经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部长批准,可免去正常申请工作签证的程序,直接向外国公民签发一张临时工作准证。 注释:临时工作准证有效期最长为 3 个月。临时工作准证续期应取得上述伊朗职业技术委员会的确认同意。 第 127 条:伊朗政府聘用外国专家的条件和标准,将综合考虑其国籍、服务期限、薪酬水平和伊朗国内劳动力可替代性等因素确定。 上述关于

5、伊朗政府聘用外国专家条件和标准的法规草案,附加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部长及伊朗国家行政及雇佣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提交由伊朗议会批准。任何情况下,伊朗政府部门聘用外国专家的工作准证只能经伊朗议会批准后,由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发放。 第 128 条:在签订任何可能涉及雇佣外国公民的合同之前,雇主都应当事前获取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关于同意聘用该外国专家可能性的意见。 第 129 条:伊朗雇佣外国公民的相关法规及规范,包括发放、续期、更新、注销工作准证的工作规范,以及本法第 121 条关于伊朗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均由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负责起草,提交伊朗议会批准。 第 13

6、0 条:对任何有下列违法情形的雇佣外国公民的雇主,将视其实际情况、主观意图及违法程度,对其判处 91 天至 180 天不等的监禁: (1)雇佣的外国公民没有工作准证或工作准证已过期。 (2)雇佣外国公民实际工作岗位与工作准证限定的范围不符。 (3)终止与外国公民的雇佣关系后未向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依法报告。 第二部分伊朗劳动法第 129 条之实施条例 第一章工作签证的发放、续期、更新及失效 第 1 条:伊朗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会对申请工作签证的外国公民,经评估符合伊朗劳动法第 121 条规定的,通过同意发放的决议。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下设的外籍人员雇佣管理司负责向外国公民发放工作签证。 注

7、释 1:对伊朗劳动法第 122 条规定的情形,不在本条例约束范围之内,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在必要情况下直接受理或采取相关措施。 注释 2:对伊朗劳动法第 126 条规定的特殊情形,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可免除申请工作签证的正常程序,直接发放 3 个月有效期的临时工作准证,但是要遵守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此类工作准证的续期须经过伊朗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会重新评估确认。第 2 条:拟雇佣外国公民的雇主应在该外国公民入境后 1 个月内,向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的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工作准证的相关材料。否则,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将根据伊朗劳动法第 181 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 3 条:伊

8、朗政府聘用外国专家的工作准证,经过伊朗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会评估同意,并经伊朗议会批准后,由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外籍人员雇佣管理司发放。 第 4 条:拟申请工作准证续期的雇佣外国公民的雇主,应在工作准证到期前 1 个月,向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的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以及外国雇员在该单位内开展培训情况的报告。 第 5 条: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对符合本条例第 3 条规定的外国雇员可批准其工作准证续期。 注释:任何需增加雇佣外国公民数量,或已批准雇佣外国公民的专业岗位发生变化的情形,都应经过伊朗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会的重新评估。 第 6 条:私营部门雇佣外国公民的工作准证,每次申请续期都应

9、取得伊朗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会的评估同意。 第 7 条:持合法有效工作准证的受雇外国公民,在其雇主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其与原雇主的雇佣合同将终止。此种情况下,应申请办理工作准证更新。 第 8 条:除伊朗劳动法第 122 条规定的受雇外国公民以外,在发生雇主或雇佣工作内容变更的情况下,应申请办理工作准证更新。经伊朗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会重新评估同意后,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的主管部门更新其工作准证。 第 9 条:受雇外国公民与雇主的雇佣关系终止后,该雇主应在 15 日内向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报告,并办理工作准证的注销和交回手续。 违反本条规定,将根据伊朗劳动法第 181 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0、注释:无论何种原因,外国公民在其工作准证被注销或吊销的情况下再次申请工作准证的,仍按初次申请新工作准证的程序办理。 第 10 条:根据伊朗相关部门的通报或声明,对违反伊斯兰教义、伊朗现行法律法规及伊朗劳工政策方面相关规范的外国公民,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有权吊销其工作准证。 注释:对不遵守上述规定并有两次以上违法记录的外国公民,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在必要情况下可要求有关部门协查禁止其进入伊朗。 第 11 条:办理申请、续期、更新工作签证和工作准证的具体程序及所需材料,由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外籍人员雇佣管理司编制工作指南,并由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批准后执行。 伊朗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会 第 1

11、2 条:伊朗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会审查和决定授予外国公民伊朗工作准证时,应执行下列标准: (1)及时、准确地掌握伊朗国内劳动力市场供求最新情况,执行伊朗关于雇佣外国公民的政策方针和伊朗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2)审查、监督在伊朗国内劳动力市场短缺领域受雇外国公民的工作情况及其遵守伊朗相关政策法规的情况。 (3)跟踪、调查、监督受雇外国公民在伊朗开展限时培训项目的完成情况。 (4)调查、监督受雇外国公民对伊朗劳动力转让相关专业技术并使得伊朗劳动力达到可替代程度的实施情况。 (5)审查、评估已获工作准证的外国公民在伊朗工作期间的工作态度和专业水平。 第 13 条:伊朗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会由

12、下列人员组成: (1)来自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并经该部部长推荐的两名代表。 (2)拟雇佣外国公民工作岗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一名代表。 (3)伊朗国家行政及雇佣事务主管部门的一名代表。 (4)伊朗政府计划和预算部门的一名代表。 第 14 条:伊朗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会每周召开两次工作会议。会议由来自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的两名代表中的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 15 条:每次会议至少要有四名代表参加。通过每项决议须有三名以上代表投赞成票方为有效。 第 16 条: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外籍人员雇佣管理司应执行伊朗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会通过的决议。 第 17 条: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可视情决定在各地方省设立伊朗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会分会,并授权分会行使伊朗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会的全部或部分职权。 注释:伊朗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会各地方分会的人员组成及工作程序,由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提出方案并批准执行。 第三部分伊朗政府特定性收支管理条例之相关规定 第 38 条:本条例授权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向受雇在伊朗工作外国公民代征其薪水及津贴补助收入的 20%,同时,按规定向伊朗国内私营雇主及伊朗国籍雇员代征失业保险金,存入指定的公共收入帐户。 每年政府制定预算时,将上述公共收入的 100%拨回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用于创造和支持国内就业。 (翻译:马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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