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变化对比(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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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 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变化对比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变化对比经济法基础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一章 总论总论原教材新教材章页行内容内容页行183改为:“修正”后加“,2012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8第 3 行18倒数第1314行增加“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上述人员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8倒数第13-14第一章 总论1916-18改为:“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防止原告滥用起诉权”,改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2、管辖,但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或者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916-181921-23“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标的物所在地管辖”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1921-231928增加一行“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后的序号依次改为、。192821

3、21“先预付半年租金”改为“2007 年 9 月 1 日先付半年租金”21倒数第11 行2216-17“保证于,但到期仍未支付”删除此内容 22第 22 行2219“于 2009 年 7 月 31 日之前”删除此内容22第 23 行2220“从 2009 年 8 月 1 日起”删除此内容22第 23 行2221“,所以止”删除此内容22第 24 行2310改为“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23第 12 行2319增加“其他措施”23倒数第15 行2321“财产”改为“存款” 23倒数第12 行33倒数第13 行“修正”后加“,2012 年 8 月

4、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33倒数第12-14 行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章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原教材新教材章页行内容内容页行40倒数第 3行增加“B 选项的含义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继续续订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已经考察了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和 40 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无违法违章或者不能胜任工作),不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也愿意继续续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营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自愿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0、41第 40页倒数第 1-3行、第41 页1-3 行43

5、倒数第67 行“扣除她本人工资640(元)”删除此内容 43倒数第2 行43倒数第 3行“320 元以上 640 元以下”改为“560 元以上 1120 元以下”44第 2 行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675-9改为“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改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67第 10-16 行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

6、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54“1/2”改为“1/12”75第 10行799“和报销医疗费用”删除此内容 79第 16行9214“通过”后增加“2012 年 12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 次会议修订”92倒数第14-15行92倒数第15 行增加“2013 年 12 月 11 日国务院第三次修订”92倒数第7 行第三章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原教材新教材章页行内容内容页行13122-24“以背书转让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改为“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

7、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1第 22-24 行第 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47倒数第 8 在“人民”前增加“中国”147倒数第行8 行149、150本章主要参考法规索引的内容“凡是有施行”删除此内容149、150本章主要参考法规索引的内容第四章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原教材新教材章页行内容内容页行15517-20 删除此内容15517-20154第 11 行(1)删除“交通建筑业” (2)邮电通信业改为“电信业”154

8、第 11行15521、23、24、26、29、30、33、35序号(6)、(7)、(8)、(9)、(10)、(11)、(12)改为(4)、(5)、(6)、(7)、(8)、(9)、(10)、(11)155第 17-31 行1563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改为电信单位提供电信服务155倒数第 2行1565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改为电信单位提供电信服务156第 1行156倒数第 6行删除此内容156倒数第 11行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1633-16改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

9、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162、163第 162第倒数 1-2行、163第 1-8行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6317序号改为163916410、11删除此内容163最后1 行16417“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改为“税收缴款凭证”1646164倒数第 10行与第 9行之间增加“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

10、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第二,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164倒数第 9-20 行第三,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第四,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1651718 之间增加“(

11、5)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实施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165倒数第 17-19 行165倒数第 11行“2012”改为“2013”165倒数第 6行1665“运输发票和”改为“增值税”16691666删除“,运输费用的扣除率为 7%”16610166第 9 行“可以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但是”改为“、” 16612166第 15 行“+27%” “26.66”删除“+27%”; 改为“26.52”16618166第 20 行“26.66” “10.06”改为“26.52”; 改为“10.2”16623172

12、倒数第 9行改为“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规定”172倒数第 3行172倒数第 4-6 行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172、173第 172最后一行、第 173第 1-2行173倒数第 3-6 行改为“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

13、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173、174第 173最后一行、第 174第 1-4行173倒数第 1-2 行“非营业活动提供应税服务”改为“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1745-6174第 3-4 行改为“(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1749174第 5 行改为“(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17410174第 9-10 行改为“(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17414-15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174倒数第13-

14、15 行改为“(1)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174倒数第 10-11174倒数第 1-5 行改为“【例 4-16】下列运输业务中,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有( )。 A.公路运输服务 B.索道运输服务 C.水路运输服务 D.铁路运输服务 【解析】答案为 ABCD。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交通运输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包括铁路运输。”174、175174 倒数 1-2行、175第 1-3行175第 1 行之间增加: 2、邮政业。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总、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

15、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1)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2)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1754-12(3)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175第 1 行 序号 2改为 317513175第 4 行 在鉴证咨询服务后加“、广播影视服务。”17516175第 12 行将“和”改为“、”175倒数第 14行175第 13 行在“服务”后加“和收派服务。”175倒数第 13行175第 15 行之后增加(7)广播

16、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175倒数第 9-10 行175倒数第 13行改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1761175倒数第 11行删去“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1763177第 3 行改为“第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17716-17177第 11 行至 16 行删去“第四等其他杂费。”17722177第 17-18行改为“第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17725-27177倒数第67 行删除“第五除外。”1783178第 19-20行改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17810-11178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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