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打包处置中的律师实务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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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良资产打包处置中的律师实务 一、何谓不良资产打包交易一、何谓不良资产打包交易 国务院为减少四大国有银行的呆坏账,提高其经营能力,于 1999 年先后特批设立四大 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的不良贷款债权作为不良资产划给资产管理公司,由其进 行处置回收。由于四公司总共不过几千员工,而首批剥离的资产就高达 1.39 万亿元,涉及 207 万户。各公司普遍存在人手少、资产多的局面,而不良资产作为雪糕式贬值型资产, 加快处置速度和效率,一直是资产管理公司和主管部门关注的问题,因此,不良资产的处 置方式从一开始就在资

2、产公司和上级高层尽快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的重重压力下不断翻陈出 新,引入外来资金将不良资产打包招标或拍卖转让,逐渐成为各家资产管理公司回收资产 的重要手段。 最早引起关注的是 2001 年 11 月,华融公司通过招标签订协议,将总额为 108 亿的不 良资产出售给以摩根士坦利为首的财团;其后信达公司又分别与高盛、德意志银行、独秀 新(LONESTAR)三家投行签署了 5000 万至 1 亿美元的出售不良资产的协议;2002 年中 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宣布于 10 月份公开拍卖涉及债权总额达 198 亿元的 1345 个债权项目, 更是将打包交易推入第一个高潮。 二、资产包交易中的法律服务概况二、资产

3、包交易中的法律服务概况 资产包交易形成规范的交易模式源于信达与高盛等外资机构的交易,国内外公司均斥 巨资对资产包涉及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以评估作价,又聘用律师、会计师等法律和财务顾问, 进行谈判、协议、安排交易。这一行之有效的交易模式在较大规模资产包交易中得以延续, 交易各方委托律师对涉及的不良资产进行调查分析,以作为其评估出价的参考;另一方面, 各方还聘请律师协助谈判、协议、完成交易安排,避免法律风险,这两个部分构成了律师 在资产包交易中相辅相成的两个主要业务内容。 国际投行在资产包交易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尤其是早期,因此资产包交易通常带有 涉外因素。交易本身涉及合同法、招标法、拍卖法、银行法及

4、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境内外 并购产业政策、外债及外汇管理、不良资产处置等若干法律部门,具有相当高的难度和风 险及一般经济或民事案件无法比拟的复杂性;对不良资产的尽职调查,又因项目众多,动 辄涉及十几个地区、数百个企业、跨多个行业,需要由通悉公司、合同、担保、房地产、 规划、税务、劳动保障、企业改制、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所在地地方法规的律师主 持,还要有与各机关打交道的资质、经验和知识;再加上交易各方常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 来自不同工作语言、司法环境、思维方式等方面的问题也会给律师带来极大挑战。 因此,一家律所要想完善地处理一宗资产包交易,必须在上述各方面都具有很强的实 力。由于国内律所缺少与

5、国际投资者合作的经验、资历或综合实力不足,国外律师缺乏在 国内执业的资质和对国内法律的深刻了解,这项工作常常被国内外律师分而完成。最初的 交易中,一般由国内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由另一间律所(国外机构)的律师担任交易律师。 当然这之中也不乏特例,笔者所在的律所是一家综合实力极强的国内律师所,近期笔者所 在团队先后完整完成了数个大型资产包交易,笔者在此就谈谈对其中一些问题的体会。 三、资产包交易操作之尽职调查三、资产包交易操作之尽职调查 首先应关注的是尽职调查的要求,尽职调查是交易中律师最早接触的业务,大家并不 陌生。但是尽职调查究竟调查什么,恐怕各人感触并不相同。买方和卖方都会委托进行调 查,但各

6、方每次对调查的要求和进行的方式并不完全相同。 尽职调查的终极目的是定价,卖方组包时心中有数,调查开展的比较早,在线索和渠 道方面也有优势,要求调查的内容比较繁多,包括项目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 和房屋状况,员工和劳动保险状况,经营纳税信息,主营设备和车辆状况,重大涉诉案件, 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等,还会要求调查企业的出资人单位、对外投资企业或改制企业等延 伸信息;而买方是在卖方已经披露拟组包清单后才开始调查,通常已经公布出招标的时间 表,出于进度的要求,则更重视效率,在内容上要求的要少,甚至还会舍弃一些规模小的 项目。 笔者前期参与的一宗资产包交易案件,卖方在 2005 年 12 月就委

7、托展开了第一轮次的 尽职调查,2006 年 2 月前后形成初步报告,4 月份卖方再次委托对组包的十个地区近三百 户企业进行补充调查,而且还专门提出利用我所的区域合作所进行深度调查。我们组织数 个区域合作所,分工协作:由我所向参办律师或合作所指示进一步需落实的内容;再由区 域合作所根据各地情况详细核查;最后交至我所汇总形成报告。通过集团化运作,在提高 工作效率,增加调查准确程度情况下,最终在 2006 年 5 月才完成第二稿,之后还不断进行 小的补充调整。而对于买方,在这个项目中,5 月买方刚刚开始和卖方洽谈,8 月上旬进行 投标,所有阅卷、调查、评估、定价的时间不过两三个月,不要说补充调查,进

8、行完全的 详细调查都很紧张,显然不能应用全方位模式。 调查的要求还和评估师的评估方法相关。尽职调查目的是定价,而不良资产的定价是 个全球性的难题,不仅对交易的双方,对评估师也是如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甚至为此 专门推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对价值评估和价值分析分别规定了适用条 件,但评估师们仍然会觉得棘手。有人认为不良资产处置的一大特点,在于资产处于动态 之中,价值确定需要基准日和期后事项的考量,而且尽职调查非常重要。评估师在评估时 会对律师的调查提出各种要求,而律师的查询,在极大程度上依赖登记机关的配合,律师 的调查权相对较小,未必能取得评估师需要的信息。这时,评估师的评估方式

9、不同就显出 来了,有评估师评估债权的可回收价值时,将债务人名下资产的评估值之和相加,对资产 的评估也是如此,根据查询情况将估算金额加入评估值,而较少对期后事项进行考虑,这 种评估理念下,对调查必然是一种绝对化要求。有些评估师则总体考虑回收的可能性,对 于不确定的因素综合各种情况给出区间值,这种情况下,其估价思路更趋向于总体的合理 性,对调查的要求也会不同。笔者以为,律师在从事尽职调查之前,有必要与委托人和评 估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合理确定基准日和对基准日后事件的考量程度,因为评估方式会给 调查增加变数,也影响整个工作。 其次尽职调查要有周密的计划。尽职调查涉及的企业多,每个企业又涉及工商、税务、

10、 劳动、车辆、房产、土地不同的部门,加上各登记机关一般属于属地管理,要跑不同的地 区,想顺利完成任务,没有周密的计划是不可能的,项目越多越是如此。我们的经验是开 会,在开始行动之前要开会,无论时间多紧。项目越多开会时间越长,大的尽职调查,每 人负责几十个项目,开会要开两三天,这个过程是磨刀不误砍柴功,大家将项目情况充分的交流、分工,将项目按照归属地分配给小组,再由小组将不同部门的工作分配给不同的 人,像军事行动一样进行。然后是边调查边开会,时间紧就白天调查晚上开会,这时开会 是汇总信息,及时发现调查中出现的计划外问题,及时整改。没有特殊的情况,地毯式调 查结束,剩下的问题就是个别疑难问题了,再

11、开第三种会就是案件研讨,这时压力就小得 多,可以有人手和时间点对点的解决了。这种齐头并进的方式效率要比单纯的将项目交待 给律师独立完成高得多,更不会出现数个人扎堆在一个部门等候查询的尴尬局面,特别是 在一些时间比较紧的案件中值得推广。 四、资产包交易操作之交易服务四、资产包交易操作之交易服务 资产包交易的另一个重头戏是交易顾问。笔者前文总结过,担任交易顾问多是国际知 名的大律师所,原因就是这项业务考验的是律师所的综合实力。这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有 以下几点: 首先,律师要充分理解资产包交易的流程和要求。简单的说,资产包交易就是一个买 卖,对于买卖任何律师都不会陌生,但这个交易因为标的特殊,需要一

12、些特别的程序安排 和条款设计。对不良资产处置,财政部、银监会、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近几年加大了关注, 也分别或联合出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和金融资产管理公 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定,其中对于打包处置和向外资转让的规范是重中 之重,从程序到实体均有详细要求,资产管理公司不遵照执行,在核准和备案时肯定无法 顺利通过。对应上述要求,各个资产总公司也分别有自己的硬性规定或指导范本,有软指 标,有硬杠杠,律师在协助委托人审查设计交易流程,起草交易协议时,一定要将相关的 要求灌输进去。这需要律师和多方当事人的共同努力,因为整个交易中,不仅有买方或卖 方利益的博弈,还受评估、公证

13、、监管机构的影响,要求律师有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全局 观,能够从总体上予以把握,既保证交易顺利进行,又保证有关硬性要求的完成。 其次,律师应当注意委托人的立场变化。资产包交易中,一般情况下交易流程由卖方 安排,协议由卖方提供,交易律师由卖方聘任,受卖方影响。但 2002 年以来,卖方在交易 中的立场正在不断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之前债务市场中交易的资产包 较少,而竞标的投资银行多,资产包奇货可居,纯粹属于卖方市场;到了 2006 年,各资产 管理公司相继推出多个资产包,买方也有了挑肥捡瘦的余地。二是之前的资产包以 2000 年 剥离的政策类资产为主,2006 年后相继推出各资产管理

14、公司以商业化模式收购的不良资产 包,相较于以前,资产管理公司投入的精力和成本不同,期待的收益自然不同。三是来自 监管部门的压力加大,对进度要求也在加大,特别是在 2006 年底之前全面完成政策类不良 资产处置任务的要求,实质上是让资产管理公司必须把活干的又快又好,这比前几年要困 难了许多。上述三方面的微妙变化,使得卖方开始重视市场开发,在交易的过程中心理和 地位也发生了变化,从一味给买方提要求,让买方提供各种声明担保,变得重视买方的实 际需要,以企盼共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这些变化会反映在交易安排和协议内容方面,从 2005 年到 2006 年,笔者参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的四个资产包交易,和该公司市

15、场部、法律 部人员共同议定了不同时段的不同交易协议,从最初的姿态强硬到后期的措辞委婉,可谓 变化显著。 再次,作为交易律师需要架构一个多方连接的桥梁,这个要求,考验的不仅仅是律师 的法律功底。律师要恰如其分的将他看到的卖方需求转达给买方,将买方需求转达给卖方,并且从法律角度准确的把握焦点所在,向双方提出最合理的解决方案。由于当事人不是来 自一个国家,不但要求律师能够用几种语言进行工作,而且还要求律师对当事人的思维方 式,法律背景有深度的了解,才能明确把握当事人提出某项要求的原因和顾虑,真正把准 脉。举个简单的例子,在去年的一宗资产包交易谈判中,卖方提出了两项意见,一是债权 转让时,卖方将发布公

16、告,但不再将债权转让通知逐一送达债务人,二是在法院诉讼、执 行中的案件,卖方可以配合出具变更材料,但不再允许买方使用卖方的名义处置。这两条 意见一出,有的投资银行表示无法接受,认为按照法院现行做法,会导致当事人权利落空, 谈判僵持住了。后笔者和带队合伙人发现,有意见的投资银行其顾问班子是由国外高层组 成,对国内法律变化不十分清楚,而当时最高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 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出台不久,该投行未必熟悉。所以我们找来该规定与买方 沟通,买方发现有关问题已经在该司法解释中解决,上述做法只是更加便利,并不会损害 其利益,自然顺理成章的转变了态度。 交易律师也要做好与尽调律师的沟通(当然如果由一家律师机构统揽完成整个交易则更 为理想)。资产包交易也有类似普通货物买卖“质量条款”,卖方要将不良资产的信息和状况 如实披露,做出声明和担保,但卖方的“货物”不是自己制造的,卖方对它的不完全熟悉, 进行“质量”约定,有时候卖方也需要依赖尽职调查。尽职调查中,各律所的操作手法不完 全一样,调查报告也不可能从头到脚面面俱到,对某些问题的观点甚至也会有不同。而卖 方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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