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电大国际贸易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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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小抄简答题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特征:标的是货物;国际性;复杂性2.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也称发价或发盘。构成要件:缔约合同的建议要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的内容要十分确定; 要约须表明要约人在要约被接收时承受约束的意思3.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要求实际履行;交付替代物;修理;减价;宣告合同无效4.运单的法律效力。是订立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接受货物和承运条件的证明;是收货人核收货物的依据;是运费单据;是托运人合法行使处置权

2、的证书; 是报关凭证。5.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几种支付方式。买方直接付款是指由买方主动地把货款汇付给卖方的一种付款方式。银行托收是由卖方对买方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6.根据 UCP500 的规定,银行可以免责的情况主要有哪些?(1)银行审单中的“四不管”,即不管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不管货物的实际情况;不管买卖合同及其履行;不管买卖双方的关系及实际情况。(2)信息传递免责。银行对任何信息传递中的错误概不负责;(3)不可抗力免责。银行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概不负责;(4)对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7.简述 TRIPS 协议关于专利保护的主要规定。在对专利保护方面,TRIPS

3、协议的规定主要包括:(1)协议规定了专利权授予的普通性和非歧视性,引入了当今发达国家专利保护的一般原则。(2)扩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如要求各成员方给予植物新品种以专利保护。(3)完善了专利保护制度。规定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包括禁止第三人制造、使用、销售或以此目的进口专利产品和以专利方法制造产品的权利。(4)统一了专利保护的最低标准。专利保护期自登记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8.简述提单的作用。(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据(2)提单是承运人对货物出具的收据(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9.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1)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2)移交一切有关货物的单据(3)

4、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与买方。10.简述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货物风险划分原则的规定。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货物风险划分问题主要确定了以下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将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相分离.(2)过失划分原则。即只有在当事人无违约过错时,才适用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原则。(3)国际惯例优先。即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援用国际贸易惯例,则风险转移问题优先适用国际惯例而不适用公约。(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即货物在划拨于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11.不可抗力及其构成要件。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含义有三: 第一,不

5、可抗力仅指客观情况,即独立于个体之外的事件,不包括单个民事主体的行为,从而排除了将第三人行为导致违约作为抗辩事由的可能。第二,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即合同当事人以现有的技术水平、经验无法预知。第三,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性。不可避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必然性,而且当事人虽尽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避免;不可克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损害后果发生后,当事人虽尽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克服,因而无法履行或者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可抗力的影响大小、范围各异,故免除违约责任的范围应有所不同。换言之,部分或者全部免责受限于不可抗力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程度。而且,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以其发生

6、于合同履行期间为条件,如果不可抗力发生于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迟延履行当事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否则无异于鼓励当事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12.国际运输货物保险遵循的基本原则。答:(1)可保利益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3)代位追偿原则13. FOB 术语、CFR 术语和 CIF 术语的共同点。答:三种常见的贸易术语,即 FOB 术语、CFR 术语和 CIF 术语,其共同点有:第一,三种贸易术语都只能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如果船舶没有明显的船舷时,应分别选择FCA、CPT 和 CIP 三种术语来代替。第二,三种贸易术语都属于装运合同,卖方都在卖方国家的装运港交货,都不保证货物到达目的港。第

7、三,三种术语下的风险转移都以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为界,卖方承担越过船舷前的风险,买方承担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第四,三种术语下的出口报关手续都由卖方负责,进口报关手续都由买方负责。名词解释1.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2.电子数据交换(EDI)是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电子传输,是将数据和信息规范化和格式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3.航次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费用的合同。4.损害赔

8、偿是指对由于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或损失,给予金钱上的补偿。5.信用证是银行依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7.发价的撤销是发价人在其发价已经到达收发价人之后,即在其发价已经生效之后,将该项发价取消,从而使发价的效力归于消灭。8.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电大小抄案例题一 1.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外

9、商于 2002 年底签订 一份出口合同,约定于 2003 年 1 月 1 日起 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止销售 S 商品 800 1000 公吨,具体交易另行逐笔商定,价格条 件为 CFR 中国某港口,包装分A、B 式,价 格相同。 2003 年 2 月 10 日,该外商来电订货:“请 发货 S 商品 600 公吨,A 式包装,每公吨 350 美元,3 月底以前发货。 ” 我方进出口公司立即与工厂联系货源,因设 备限制,工厂此时只能提供 C 式包装的 S 商 品。于是我进出口公司立即与外商协商并于 3 月 5 日发出电报:“S 商品采用 C 式包装 可以供货 350 公吨,可否接受

10、请 3 月 10 日 以前复电,现价每公吨 375 美元。 ” 外商 3 月 8 日复电:“你 5 日电 C 式包装可 以接受,订货 350 公吨。另订 B 式包装 S 商 品 250 公吨。均 375 美元。 ” 3 月 10 日我进出口公司接到外商复电时, 采用 C 式包装的 S 商品已经涨价至每公吨 385 美元。我进出口公司认为 3 月 5 日发出 的电报仅仅是个要约邀请,现在与外商还未 达成协议,因此拒绝发货。双方发生纠纷。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 对于 2003 年 2 月 10 日外商的来电订 货,我进出口公司直接发货而不予答复,外 商可否拒绝收货?(2) 至 3 月

11、 10 日,我进出口公司接到外商复电时,双方合同是否 成立?我进出口公司能否拒绝外商订购 C 式 包装 S 商品 350 公吨、每公吨 375 美元的要 求? (3) 我进出口公司能否拒绝外商订购 B 式 包装 S 商品 250 公吨、每公吨375 美元的要 求?答:(1)对于 2003 年 2 月 10 日外商的来电订货,如果我进出口公司直接发货而不予答复,外商可以拒绝收货。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除非依据双方的交易习惯或依要约的要求可以用行为作出承诺。本题中,双方虽然事先达成过一个协议,但没有以行为承诺的特别约定,要约也无该要求。因此必须发出承诺

12、通知后才能发货。(2)至 3 月 10 日,我进出口公司接到外商复电时,双方合同已经成立,我进出口公司已经不能拒绝外商订购 C 式包装 S 商品 350公吨、每公吨 375 美元的要求。因为外商的答复符合承诺的主要条件,承诺有效,合同已经成立。至于外商在承诺时附加“另订 B式包装 S 商品 250 公吨”的要求,可以理解为在承诺的同时又提出一份新要约,我方可以不接受该部分,但不能因此否定整个合同的有效性。(3)根据上述(2)的分析,我进出口公司可以拒绝外商订购 B 式包装 S 商品 250 公吨、每公吨 375 美元的要求。案例题二 有一份 CIF 合同于当年 8 月订立,由阿根廷 港口装运一

13、批冷冻牛肉到鹿特丹。合同规定 当年 10 月至 11 月份交货。但当年 10 月 15 日阿根廷政府宣布:从当年 11 月 1 日起, 除非有特别许可证,否则禁止该类冷冻牛肉 的出口。同时又规定:对于在该法令公布前 已经订立的合同,可以给予 10 天的宽限期。 事后,阿根廷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停止装运 货物,并主张取消合同。买卖双方发生争议。问:卖方是否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停止装运货 物,并主张取消合同?答:卖方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停止装运货物,并主张取消合同。因为,虽然政府禁令或管制行为可以作为不可抗力来解释,但是,当年 10 月 15 日阿根廷政府宣布禁止该类冷冻牛肉的出口的法令并不是立即生效的,

14、而是从当年 11 月 1 日起才开始实行。从宣布到实行相隔 15 天左右,加上该法令宣布前订立的合同给予的 10天宽限期,实际上卖方有 25 天左右的时间准备交货,卖方完全有可能、有机会履行合同。但卖方没有合理的利用这些机会,尽最大努力履行自己的职责或义务,只能说明卖方以政府禁令为借口,意图解除合同,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这种情况下,不应允许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停止装运货物,取消合同。案例题三 大连某外贸公司(以下称“外贸公司”)受 日本某公司(以下称“日本公司”)委托, 在中国东北地区收购白豆。双方约定:外贸 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收购白豆,发送给日本公 司,但由日本公司直接向卖方付款。 外贸公司接受

15、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 A、B、C 订立了白豆收购合同,其中:与 A 订立 4 万元的收购合同,并告诉 A 该批货物 是替一家日本公司收购的,希望保证质量, A 同意;与 B 订购 5 万元的货物,但未说明 自己是代理人,B 要求先付 30%的货款,外 贸公司同意;与 C 订购 3 万元的货物,也未 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 A、C 交货后,日本公司没有按期支付货款; B 拒绝交货,因为日本公司不同意先付 30% 的货款的要求,也未授权外贸公司同意该条 件。 根据以上情节,以我国合同法确立的外 贸代理原则为基础,回答以下各题: (1)外贸公司披露日本公司为真正的买方 后,A 是否仍有权要求外贸公

16、司支付货款? (2)外贸公司披露日本公司为真正的买方 后,C 是否有权要求日本公司付款?是否仍 有权要求外贸公司付款? (3)外贸公司向日本公司披露卖方 B 后, 日本公司是否有权直接向 B 要求交货?B 同 意直接向日本公司交货,B 是否可以向日本 公司主张先付 30%的货款后再交货? (4)如果外贸公司将 A 的货物转卖他人, 而未交给日本公司,A 是否仍有权要求日本 公司支付货款?答:(1)外贸公司披露日本公司为真正的买方后,A 无权要求外贸公司支付货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代理人的除外。本题中,外贸公司与 A 订立 4 万元的收购合同时,已经告诉 A 该批货物是替一家日本公司收购的,电大小抄并希望保证质量,A 也同意。因此,该合同应直接约束委托人(日本公司)和第三人(A),外贸公司的身份是代理人,无付款义务。(2)外贸公司披露日本公司为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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