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融资难题的破解与涉税问题的解决措施(2012年_11月最新专家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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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讲授者:段光勋讲授者:段光勋*房地产融资难题的破解与房地产融资难题的破解与 涉税问题的解决措施涉税问题的解决措施现金为王 现金至尊主要内容一、债权融资房地产开发贷款 一、债权融资经营性物业贷款 三、合作开发 四、房地产信托 五、典当 六、施工企业垫资 七、按揭贷款 八、其他手段 一、债权融资(1)房地产开发贷款 1、什么是债权融资? 债权融资就是借债,由开发企业向别人借贷。 最常见的就是向银行贷款,实践中银行一般会要求开发企 业或第三人为贷款提供担保,比如开发企业将建设项目向银 行抵押作为还款的担保:开发企业将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 用权,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向贷款银行抵押,贷 款银行在

2、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取得他项权证后,按照工 程的施工进度发放贷款,并对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 2、央行“121”号文有哪些主要内容 ? 2003年6月13号央行12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 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事的通知,从121号文件的 内容分析,可见其对房地产融资的影响之大。新政策 主要是对房地产开发四个环节的运作加以严格限制 。 央行121号文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 A 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 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B 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 、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

3、当限制。 C 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 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D 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 施工许可证(简称四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E 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对房地产开发企 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 F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 项目总投资的项目总投资的。 G 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A 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

4、 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 发放此类贷款。 B 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 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贷款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年。C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 土地出让金的贷款。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A 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 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 B 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 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 、挖土机、推土机等)。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的,经办 银行应限期追回挪用资金,并向当地其他的商业银行通 报该企业违规行为,各商业银行不应再对该企业提供相 应的信贷支持。 C

5、 对自有资金低、应收账款多的承建房地产建设 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商业银行应限制对其发放贷款。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重点支持中 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的需要A 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覆盖面,扩大住房 贷款的受益群体。为减轻借款人不必要的利息负担,商业银行只能 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B 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 款比例仍执行的规定; C 对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应适当提高首付款 比例。 D 商业银行应将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登记在当地人民银 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详细记载借款人的借款金额、贷款期限、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

6、码。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前, 应到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进行查询。强化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A 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 得超过,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所 购商业用房为竣工验收的房屋。B 对借款人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银行 贷款的,商业银行一律按照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 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利率杠杆对个人住房贷款需 求的调节作用A 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房改房或 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高档商品房、别墅除外),商 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不得浮动)执行; B 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商业用房或第二套 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同期同

7、档次贷款利率执行。3、应对措施有哪些?1、项目分期与“五证”的取得2、关于“自有资金”的定义3、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抵押(第二顺位等)4、销售时在建工程抵押的释放5、关联公司、集团公司担保6、关于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率、所有者权益等 )7、融资顾问费、财务顾问费、银团牵头费8、贷款支用:委托支付 5 5、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条款的约定:条款的约定:(1)提前还款违约金(2)基准利率与上浮(3)利润分配、分红利(4)罚息、加息的约定(5)销售回款、租金收入的监管(6) 5 5、设立商贸公司融资与节税、设立商贸公司融资与节税 (1)公司名称 (2)资本金与股东结构(关联) (3)经营范围 (5)流动

8、资金贷款(抵押物、用途) (6)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材料设备款项 (7)购买建筑材料设备,节省建筑工程营业税、土 地增值税 (8)受托支付一、债权融资(2)经营性物业贷款 1、什么是经营性物业贷款? 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联合银行向自行开发或购 置的经营性物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发放的,以 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或者第三方提供充 足担保,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但不限于该物业的 经营收入进行还本付息的贷款。 2、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准入条件? 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 或其他经济组织,其拥有的物业已投入运营,并对该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 具体包括: (1)具有法

9、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 (2)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正常、预期经营收 益良好; (3)具有贷款证(卡)并在农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信用等级符 合银行贷款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 (4)而作为贷款抵押担保物的经营性物业必须具有董事会同意将其拥 有或购置的决议。 3、贷款用途有何限制? 可用于物业在经营期的资金需求,其中包括置 换负债性资金(银行贷款、股东借款等)以及物业 存续期间的装潢、维修、管理等费用支出。 4、该贷款的适用范围? 已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 润较为稳定、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 商业、办公、生产、仓储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 易市

10、场、写字楼、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 标准厂房、仓库等物业形式。 5、所需的相关资料?(1)信贷业务申请书 (2) 申请人基本资料: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贷款卡、公司章程及 验资报告的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财务资 料等 (3)物业对外出租的有关协议、合同 (4)土地性质为出让的经营性物业贷款,须提供产权 证书;性质为租赁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同意建造物业证 明资料6、借款合同注意事宜:(1)贷款额度的测算(现金流、抵押率)(2)利率与中间业务费、银团牵头费(3)提前还款违约金(4)还款“宽限期”(5)款项用途(6)提款时间安排(7)三方合同签订(出租

11、方、承租方、银行)一、债权融资(3)向单位的借款1、房地产公司向单位借款应关注哪些问题? 房地产企业向关联公司以及其他单位借款也是 经常发生的。 (1)借款合同的签订 (2)抵押物及担保方式 (3)利率及利息支付方式 (4)2、房产公司支付单位利息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题:我们是一个房地产集团公司,集团内的甲公 司资金丰裕,乙公司资金短缺,公司老板决定甲公司借 给乙公司3000万元。考虑到都是集团公司内部的资金 拆借,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支出,因此 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借款期间不收取利 息。(假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7%,两年应该收取利 息金额为:3000万元72年420万元

12、。)请问我 们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1)营业税关联公司融通资金,按照规定应该缴纳营业税: A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 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 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 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 有权进行合理调整。B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 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

13、 纳税人 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 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 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 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从上述可见,房地产公司不 支付关联公司的借款利息,是存 在着较大的涉税风险的,税务机 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的。(2)企业所得税 A A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 第41条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 ,不

14、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 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 法调整。 B B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121条规定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 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 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122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 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 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

15、 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CC、“财税财税20092009121121号文号文”规定: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 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 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 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 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 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 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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