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一体化与欧盟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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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欧洲一体化与欧盟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趋势欧洲一体化与欧盟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趋势蒋忠平在历史上,试图以武力统一欧洲者不乏其人,从拿破仑(曾设想建立以法国为中心的统一的欧 洲,实行统一的法律,使用统一的货贝和度量衡制度)到希特勒,均以失败告终。直到第二次世界 大战以后,欧洲才终于以和平的方式通过国际间平等合作走上了一体化之路。 欧洲一体化是以欧共体的成立为开端的,而欧共体的出现也并非偶然,它是欧洲国家经济一体化的 必然产物。 早在 1951 年,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和当时的联邦德国为了促进战后欧洲的 经济复兴,也为了防止战争的“死灰复燃” ,他们开始在经济上进行联合,并在 1967

2、年 7 月 1 日成 立欧共体。随后,欧共体建立关税同盟,实行共同的农业政策,并在 70 年代初开始向经济货币联 盟方向发展。在经济一体化推进的同时,政治联盟等政治、外交方面的合作也展开了。欧共体在经 济、政治上的一体化成效卓著,促进了成员国经济的发展和在国际上政治地位的提高,因而,吸引 了越来越多欧洲国家的兴趣,其成员国从原来的 6 国发展为 9 国、10 国、12 国。1993 年 11 月欧 洲经济共同体更名为欧洲联盟。目前欧盟成员国达 15 个。领域面积合计为 323.4 万平方公里, 总 人口为 3.76 亿。欧盟各成员国的外贸出口总额约占世界的 20%,是世界第一大贸易集团,国内生

3、 产总值也超过美国,居世界首位。如果欧盟今后能够吸收所有申请加入的欧洲国家,那么欧盟将扩 大到约 30 个成员国。 随着欧洲一体化的进一步深化,对于欧盟的前途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 赞成欧盟发展为欧洲联邦即成为“欧洲合众国” ;以英国为代表,被称作“欧洲怀疑论者” ,主张邦 联制,仅在各独立主权国家之间建立松散的联盟。随着经济一体化和政治一体化程度的加深,欧盟 成为一个统一的“欧洲合众国”的可能性比较大。这在很大程度上就直接取决于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及“欧盟公民”的人心向背。由此,作为“经济的稳定器、社会的安全网”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显得 较为重要了。在具体讨论欧盟社会保障制度未

4、来发展趋势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来了解一下欧洲各国 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一、欧洲国家的社会保障类型在欧洲经济一体化过程中,人员的自由流动和公平竞争要求有共同的社会政策及共同体对各成 员国社会政策的协调,但由于各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历史和文化的原因,欧洲各国社会保障制度 的结构呈多样性,社会福利的筹资办法也不尽相同。例如,尽管欧洲共同体已经开展了很多工作, 共同体不同成员国之间在社会保险税来源的构成上仍然差异很大。下表是 1995 年欧盟 12 国的社会 保险税收入来源构成情况,其中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的比重最低的是丹麦,只有 12.0%,而最高的法 国高达 79.7%;有 3 个成员国是由政府提供了主

5、要部分的社会保险,其比例是:在丹麦占 81.6%, 在爱尔兰占 60.6%,在英国占 42.8%,也就是说,在这些国家政府主要是通过一般的税收来支撑社 会保险的基本制度的。社会保障待遇方面,各国之间也有较大差别,有的国家如瑞典被称为“福利 国家的橱窗” ,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部保障,另一些国家如东欧的波兰、捷克、匈牙利等国 家由于经济处于转型期,经济发展落后,因而只能提供极低的社会保障,有的社会成员甚至无法享 受社会保障。尽管欧洲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千差万别,但是我们仍可依照福利(或市场)取向的维度 权重将他们划分为三种类型:21995 年欧盟 12 国的社会保险税收入来源构成情况%成员国雇

6、主雇 员政 府其 他比利时 丹 麦 德 国 希 腊 西班牙 法 国 爱尔兰 意大利 卢森堡 荷 兰 葡萄牙 英 国 41.8 6.9 40.1 48.1 52.9 50.9 22.9 50.5 30.6 19.9 41.8 26.126.7 5.1 29.8 27.4 17.3 28.8 15.2 15.9 21.8 41.7 20.8 15.821.6 81.6 26.3 15.7 27.8 17.7 60.6 30.6 40.5 22.6 32.4 42.89.9 6.3 3.7 8.8 2.1 2.5 1.3 3.0 7.2 15.8 5.0 15.2欧盟 12 国总计40.524.22

7、9.26.1 资料来源:Eurostat(1996),Social Portrait of Europe,Luxembourg. 转引自:张荐华,2001:欧洲一体化与欧盟的经济社会政策 ,商务印书馆。1、 “福利型”国家。其共同特点是福利取向,包括瑞典、英国、挪威、丹麦等国。实行普遍的 保障制度。全体居民和公民,以及达到一定居住年限的侨民,不论其有无收入和是否就业,均可享 受特定的现金补助和免费服务,现金由政府财政拨款。所有居民,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均可申请 社会保障金和津贴;提供全面的保障项目。国家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涉及生育、疾病、 工伤、失业、残疾、老年等,还包括家属津贴及住房

8、方面的福利,人们在整个生命期间都可能从福 利制度中受益;政府在福利制度中发挥主体作用。在经费的来源上,强调国家的责任。基本上都通 过一般税来支付,某些保险项目由财政提供补贴,在住房福利方面,政府或者是承担了支出方面的 责任,或者通过税收减免的方式提供待遇。在组织意义上,福利制度完全由政府机构及公共雇员运 作,社会组织在社会保障管理中起的作用不大。 2、 “西欧大陆型” 。其共同特点是:收入关联社会保险占地位,福利取向较弱。西欧国家 及部分中欧国家均属此种类型。这种类型特点有三:一是保险费来源,以雇员和雇主为主,国家财 政辅助;二是把市场配置资源放在第一位,初次分配体现效率,再次分配,通过对高收

9、入者课以累 进税率,体现公平;三是政府实行宏观调控,不直接操作保障事务。 3、中东欧“国家保障型” 。主要是原来实行计划经济的东欧及部分中欧、前苏联国家。 中东欧国家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经济关系过早地自由化和行政控制的削弱使社会财富发生无原 则的再分配,造成居民生活水平大幅度下降和贫困化阶层扩大。如此种种的社会问题,迫切需要在 经济转轨和私有化进程中,国家必须根据本国财力实行带有强制性的、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企业 不再负担职工的住房、医药等费用,只负担检查和住院治疗费;私有化后的原国有企业向国家上交 一定股份或工资,作为国家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各国做法不完全相同。例如,波兰规定, 纳

10、入“大众私有化”的国有企业必须将其 25%的股份交给国家,用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在保加利 亚国有企业私有化后,必须向政府交纳该企业工资总额的 35%作为社会保障基金、7%作为失业保险 金。退休、失业者和社会弱者在社会保障机构领取退休金和各种保障金,由于这些国家经济发展水 平普遍较低,因而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有限,保障项目、保障范围也受到制约。这些国家虽然现行 社会保障制度没有达到高度社会化的水平,但他们摆脱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和企业统包的体制, 社会福利已与企业脱钩,实行社会保障基金制。以上三种社会保障制度类型都曾经而且正在对各成员国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进步3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但随着

11、欧洲一体化的进一步推进,欧洲的社会保障制度也需要作出相应的调 整。二、欧盟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趋势欧洲一体化从战后最初的欧共体 6 国到如今包括北欧的瑞典、芬兰、丹麦,西欧的英国,还有 法国、德国、爱尔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卢森堡、意大利、奥地利、希腊的 15 个欧盟成 员国,可谓成效卓著。目前,欧盟在经济一体化方面已取得决定性的进展,各成员国在共同市场上 相互进行贸易和投资,大多数部门都取得了比较利益和规模经济收益,各成员国之间在经济上的相 互依赖程度也逐步加深。随着 2002 年 7 月 1 日货币一体化的完全实施,其它各方面的一体化也将 进一步深化。然而如此众多的国家,他们的经济发展

12、水平、政治体制、外交政策、文化背景及社会 政策等各方面均具有较大差别。而且,如果欧盟在今后 10 年内将中东欧的波兰、匈牙利、捷克、 爱沙尼亚、斯洛文尼亚和塞浦路斯扩大进欧盟,这些差别就更大了。欧盟迄今为止还没有试图将各 成员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加以统一,但仍采取了一些措施进行协调并使之接近。 (1)欧洲公民概念。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明确建立了“欧洲公民”的法律概念,确定了对欧 盟各成员国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欧洲公民享有自由迁徙和居住的权利,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欧洲公民在共同体以外时,有权得到欧盟及任一成员国的外交保护和服务,等 等。 (2)基本社会权利。1989 年 1

13、2 月,欧共体除英国外的 11 个成员国在斯特拉斯堡签署了共 同体基本社会权利宪章 (Community Charter of Fundamental Social Rights) 。宪章所提出的基 本社会权利包括: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权利;自由迁徙的权利;就业与取得报酬的权利; 1 2 3得到社会保障的权利;自由选择职业和参加集体谈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妇女 4 5 6 7得到与男人一样的平等待遇的权利;得到信息与咨询及工人参加管理的权利;得到医疗和安全 8 9保障的权利;儿童和青少年得到保障的权利;老年人得到生活保障的权利残疾人得到生活保101112障的权利。 (3)欧洲社会基金。

14、欧洲社会基金(European Social Fund, ESF)是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 条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欧洲共同体的经济和社会凝聚力。主要职责是增加就业机会,开展 职业培训和再培训,为人员在共同体范围内的地理和职业之间的自由流动创造条件,以适应建立内 部统一市场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在 1994-1999 年间,欧洲社会基 金用于各种项目的预算资金总额为 470 亿欧洲货币单位。 (4)人员自由流动政策。人员的自由流动是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即罗马条约中就 提出的任务,其后的欧洲联盟条约和其他法律法规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欧洲共同体及欧盟 在人员自由流动方面主

15、要实行了以下一些政策:1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移居其他成员国的 公民不受歧视地拥有居住权、工作权、参加工会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接受教育和培训的 权利,等等。 2设立共同体的培训计划,协调各成员国的职业技术标准,使各成员国之间的标准 可以进行比较并能够互相承认。建立广泛的信息交换系统,使希望流动的人员能够得到充分的 有关信息,能够找到合适的工作、学校或居住地,等等。鼓励自我雇用人员跨境工作,鼓励学 生到其他成员国的大学学习。 在关于移民的社会保障及福利待遇方面,为了实现人员的自由流动而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欧 共体及欧盟采取了一些协调的政策和措施。其中有四项基本原则:平等待遇原则。一成员国

16、对来 自另一成员国的雇员或自我雇用人员,只要其居住了一定时间,必须无条件地给予其同本国公民同 等的待遇。合并计算原则。一些成员国的社会福利待遇如医疗、失业救济等规定必须要工作了一 定时间以上才有权享受,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体规定必须将移民雇员或自我雇用人员在其他成员国 的工作年限合并加以计算。防止重复原则。移民、移民雇员或自我雇用人员在不同成员国享有的 社会福利待遇,在同一时期同一种类上必须避免重复享有。 (5)就业及劳工政策。就业是欧洲共同体及欧盟长期以来最为关注的社会政策领域。为帮助4解决严重的失业问题,欧洲共同体于 1970 年成立了咨询机构“就业常务委员会” ,其任务是同雇主 和雇员组织的代表及各成员国的劳工部长一起,对就业和劳工政策问题及共同体应采取的措施进行 讨论,一方面使雇主、雇员和政府之间加强联系,另一方面也为共同体的政策措施提供意见和建议。 同时,共同体与各成员国政府一起在宏观经济政策方面协同行动,加快经济发展,加强职业培训, 以促进就业的增加。1996 年,欧洲委员会提出了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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