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医院管理精品-病历管理制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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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病历管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1、病历质量管理:(1)质控依据:2010 年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010 年浙江省住院病历质量检查评分表 ;2010 年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2010 年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 (2)质控方法:1)住院病历:一级质控:由各病区病历质控医师、病历质控护士检查每份出院病历。二级质控:由各病区质控小组检查当月本科室出院病历的 20及运行病历,并将结果报医务科或护理部,各科二级质控情况纳入月医疗质量考评。三级质控:由院三级病历质控小组抽查出院病历的十种重点病例(转院病人;自动出院病人;有并发症的病人;住院超过 30 天者

2、;未愈或未好转出院者;出院不足一个月再次入院者;死亡病人;二次手术病人;术前诊断与术后诊断不符者;出院与入院诊断不符者)的病历,并将检查结果纳入每月的医疗质量考评中。要求各科甲级病历率90,无丙级病历。丙级病历由二位副高以上专家评议后确定。 (甲级病历90 分,乙级 8090 分、丙级90 分每份奖励 10 元年终参加优秀病历奖的评比2)惩罚细则丙级病历:每份扣奖金 100 元,取消科室当月的医疗质量考评奖励;责任医师延迟晋升一年,并在全院予以通报。乙级病历:每份扣奖金 50 元乙级、丙级病历如涉及转科,若某一单科扣分 10 分以上达乙级或丙级的病历责任归该科,每个科室扣分均在 10 分内的分

3、别记分,按比例承担责任。2、病历管理规定(1)病区在床病历管理: 1)患者住院期间的病历由病区护士长负责管理,护士长不在时,由办公室护士负责管理,各班人员均须按要求执行。2)住院期间的医疗文件,要求定点存放,病历中各种表格均应排列整齐,不得撕毁、拆散、涂改或丢失,病历用后必须归还原处。3)患者不得翻阅病历后自行携带病历出科室。外出会诊或转院时,只须携带病历摘要。4)病房交接报告及医嘱本的保存期限按各医院规定执行,以备查阅。(2)住院病案院内交接与归档:1)出院病案,应于病人出院后 3 个工作日上交到病案室。 (病历消毒和景山院区交通原因均顺延 1 日)2)送交病案科室与接收者应该填写交接签字,

4、无接收部门人签字,如果发生病案缺号、丢失,由送交病案科室负责;已签了的,由签字者负责。 3)如病人出院 3 天内病历不能及时归档,由经治医师负责,每延期一天扣除责任人 5 元。4)如病人出院 3 天内病历归档,但病历首页上和病程记录中有关上级医师无签名、或因上级医师签名问题,归档后责任由上级医师负责,每个签名每天扣除责任人 5 元。5)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病案室联系。6)退改的病历在收到后一周内修改整理上交,逾期未交的责任人,每天扣除责任人 5 元。7)病案室每日将出院病案登记审修归档。 8)病案室要按月、季、年排查出院病案归档情况,有权到临床科室查询未归病案下落。按时向院领导书面报告病案归档

5、及管理情况。 9)凡丢失 1 份病案者,当事人赔偿人民币 3000 元,丢失重要病历者,除罚款外同时给予纪律处分。10)住院归档病历要保存 30 年。3、病历复印程序(1)病历复印时间病历复印时间一般定在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上班期间,星期六一般不提供对外复印服务。(2)病历复印地点病历复印地点一律定在病案室,对于还没有出院的不完整病历,必须经过主管医师同意后,由病区派专人与患方一同送至病案室,如果擅自将病历交给病人带出医院,那么一切后果将由病区自行负责。(3)病历复印条件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提供身份证;无身份证者应提供当地派出所法定证明材料。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

6、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主要是指身份证或复印件) 、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包括出生证、户口簿、当地派出所法定证明材料等):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复印件) 、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包括出生证、户口簿、当地派出所法定证明材料等)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 ,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身

7、份证和工作证) ,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主要指委托书) ;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主要指委托书)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申请人为公检法,应该提供检查机构调阅病历的证明材料、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和工作证) ;7)申请人如果是防疫站、计生所等与我院有联系的单位,必须出示复印证明材料、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或者由相关科室人员陪同,以确认身份的情况下方可复印;(4)病历复印内容主要复印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大病史、体检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

8、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除此之外,一律不准复印。(5)病历复印收费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根据各地区的情况病历复印要收取相应的工本费。4、病历借阅管理有关规定为了保证原始病历在法律中的地位,保护患者隐私权,避免病历在借阅过程中毁损、遗失,正确履行病历部门的责任和义务,特对病历借阅做出如下规定:(1)医务科、护理部等质量检查、再次住院可在病案室办理相应的借阅手续,将病历借出病案室;(2)如果科室讨论、教学等需要借阅病历,需要科主任或主管科长签字,方可借阅;(3)医务人员科研、论文等需要调阅病历,一律在病历室浏览,不准带出;(4)本院的实习生、进修生若需调阅病历,必须出示带教医师证明,病历一律不准带出病历室;(5)外院实习生、进修生原则上不准浏览我院病历,如果有特殊原因,必须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和医务科或院长签字;(6)如果有其他用途的病历(包括医疗纠纷) ,原则上一律不准借出病案室,如果非借不可,必须由医务科签字,并规定三天内归还;(7)为了保证病历的安全和摆放准确,借阅病历一律由病案室人员提供,其他人员一律不准擅自进入库房调阅已归档的病历;(8)需要调阅大量病历时,必须根据病历人员的工作进度进行安排,相关人员必须提供直接的联系电话以便通知。本制度制定时间 2010 年 12 月 201205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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