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规isol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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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SOl4000 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关于印发ISOl4000 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112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适应创建 ISOl4000 国家示范区工作的需要,我局对创建 ISOl4000 国家示范区实施办法 中的示范区条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将ISO14000 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印发给你们, 请按本创建条件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IS014000 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 主题词:环保 示范区 条件 通知 抄 送:建设部,科技部,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管理体 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总局各直属单位

2、,各派出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2001 年 11 月 2 日印发 附件: ISOl4000 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 为积极推进 ISOl4000 系列标准在我国的实施,促进 ISO14000 国家示范区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不断提高区域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水平,凡符合本条件的可列入 ISO14000 国家示范区。 一、适用范围 本创建条件适用于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 工业园区、保税区等,以下统称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创建 ISOl4000 国家示范区的验收工作。二、创建条件 (一)基本创建条件 l、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具有统一的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应具有

3、区域行政管理职能并对区 内环境质量的控制和改善负有管理职责,如管委会或政府授权的机构等。 2、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 IS01400l 标 准为依据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3、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应运行 6 个月以上,并通过中国环境管理体系 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 4、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在示范区创建工作中,应根据本区特点提出并有效运行若干项示 范内容。 (二)各类开发区创建条件 l、示范区创建工作应与环保政策、环保制度实施相结合,要将有关管理职能融于环境管理 体系之中。开发区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同时” 、排污收

4、费、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目 标责任制等环保制度。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2、开发区应保持并不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开发区区域水、气、声环境质量功能区达标。3、开发区应具有污水收集和必要的处理系统等环保设备设施,环保设施运行率达 100, 污水集中处理率大于 70,清洁能源利用率大于 50;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处置系统,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达 100;已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大于 35。 4、开发区应鼓励区内企业实施 ISOl4000 标准,从经济补贴、优惠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建 立引导、鼓励、奖励机制。 5、开发区内应有 10以上的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 6、开发区应促

5、进开发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区内 GDP 年增长率高于国家和当地 GDP 增长 率,环保投资指数大于 1.5。 7、开发区应提高区内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加强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和培训工作。 (三)风景名胜区创建条件 1、遵守国家对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2、遵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有关规定。 3、遵守本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有关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相关的规 定。 4、保持并健全自然生态系统。 5、应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的有关要求。 6、区内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6、7、区内污染源的污水、废气必须达标排放,垃圾分类收集、妥善处置。 8、区内机动车(船)尾气排放必须达标,鼓励使用清洁燃料。 9、应使用高效、低毒的杀灭病虫害的药剂,并尽量采用综合防治技术。 10、对相关方进行风景名胜资源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共同保持名胜区的生态环境。ll、对区内的潜在危害提出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 12、风景名胜区应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区内组织实施 ISO1400l 标准。 13、对区内风景名胜资源与环境进行有效的监测和维护。 三、附录 获得 ISOl4000 国家示范区的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国家环保总局将定期(二年一次)对其工 作进行监督检查,不能持续符合本条件的示范区将撤销其国家示范区命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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