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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对各行政各行政审审批主体部批主体部门审门审批批专专用章用章统统一刻制、启用,一刻制、启用,实实行行备备案管理的案管理的实实施依据:施依据: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津政令第 103 号)第三章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启用审批专用章,审批专用章是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唯一用章。特殊情况不能启用审批专用章的,应当经同级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同意。审批专用章印模版式由行政审批管理机构统一确定制作,实行备案管理。关于启用审批专用章的通知(南开政法20086 号)关于启用审批专用章的通知关于启用审批专用章的通知各委、局、办,各街、公司:为进一步贯彻津政发200783 号文件精神,有效推进联合审批
2、工作,不断提高现场办结率。按照津政令第 103 号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中第十五条:“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实实施行政施行政审审批,批,应应当启用当启用审审批批专专用章,用章,审审批批专专用章是本行政机关用章是本行政机关实实施行施行政政审审批的唯一用章批的唯一用章”的要求,对进驻中心具有行政审批许可权的窗口单位,审管办统一刻制并启用审批专用章,由进驻中心各审批窗口单位首席代表保管使用,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附:审批专用章印模南开区政府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南开区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办法 (南开政法200823 号)第三章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启用审批专用章,审批专用章是本行政机关入驻许可中心实施行政审批的唯一用章,审批项目须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方可有效,对需加盖国家统一专用章的许可文书,从其规定。不能启用审批专用章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同意。依据区审管办规定,审批专用章印模版式报请区人民政府,由区审管办统一确定制作,实行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