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险局对外提供资料作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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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健康保險局對外提供資料作業要點中央健康保險局對外提供資料作業要點一、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資訊公開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合理利用,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建立使用者付費之成本觀念,使資料之對外提供及收費有所規範,特參考行政程序法、行政資訊公開辦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並依據本局實際作業需要,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電腦處理之自然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字號)、特徵、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資料。(二)業務資料:指本局依資訊公開相關規定,於職掌範圍內持有或保有之非個人

2、資料。(三)個人資料檔案:指基於特定目的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之個人資料之集合。(四)電腦處理: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輸入、儲存、編輯、更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五)資訊服務:指本局應申請人要求,於不影響正常業務運作之情況下,勻出人力及電腦機時,以報表、磁帶、磁片或其他類似之媒體,提供各種資料檔案。(六)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三、本局對外提供之業務資料或個人資料,除本要點規定外,分別依行政程序法、行政資訊公開辦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四、本局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保有之該當事人個人資料檔案,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掣給複製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3、,不在此限:(一)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不予公告者。(二)有妨害公務執行之虞者。(三)有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之虞者。五、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請求提供個人資料,應與本局職掌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提供:(一)法令明文規定者。(二)為維護國家安全者。(三)為增進公共利益者。(四)為免除當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危險者。(五)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六)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八)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六、請求提供之業務資料涉及國家機密或有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五條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者,本

4、局不予提供。請求提供資料,如需耗費本局大量人力、電腦、書單等資源及影響例行作業者,以不提供為原則。七、請求提供資料,應以書面向總局或本局轄區分局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暨所需資料項目、範圍及使用目的。(二)由代理人請求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字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檢具當事人授權書及相關之證明文件。(三)由機關、團體請求者,其名稱、主事務所、分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並敘明請求之具體理由及使用目的。機關、團體以外之人,請

5、求提供資料之書面格式如附件一。八、資料之提供,由受理請求之本局轄區分局或總局辦理。九、中央或地方各級警察機關為辦理刑事案件,請求提供資料者,應經內政部警政署來函,由總局提供。但案件涉及本局相關業務者,各分局亦得斟酌情形辦理。十、軍事單位為辦理刑事案件,請求提供資料者,應經各級軍事法院暨檢察署或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來函,由總局提供。但案件涉及本局相關業務者,各分局亦得斟酌情形辦理。十一、法務部調查局所屬調查處、站及各地區機動工作組,透過各政風機構要求提供個人及業務資料,於符合本要點之規定時,得依各機關政風機構與相關單位聯繫協調作業要點規定配合辦理。十二、各機關為查詢各類退休(職)人員有無再任公職,請

6、求提供資料者,應經銓敘部來函,由總局提供。十三、行政院衛生署所屬機關及單位請求提供資料,應先向行政院衛生署資訊中心請求提供,如該資料非其所能提供者,由行政院衛生署資訊中心函轉本局依相關規定辦理。政府機關、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為研究需要請求提供資料,應先向本局所委託建置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之機關、團體或個人請求提供;如該資料非其所能提供者,由該受託之機關、團體或個人函轉本局依相關規定辦理。為研究需要請求提供資料者,其研究結果應提供本局業務參考。為推動生物產業發展請求提供資料者,另依相關規定辦理。十四、本局提供資訊服務,得酌收費用,其費用之計算,依下列之規定:請求本局提供簡易格式之個人資料者,以

7、每人次新台幣三元計收。保險業者向本局請求提供個人資料,其費用之計算,依下列各款定之:(一)五十人次以內,以每人次新台幣三元計收。(二)五十一人次至七十五人次,以每人次新台幣二七元計收。(三)七十六人次至一百人次,以每人次新台幣二五元計收。(四)一百零一人次以上,以每人次新台幣二二五元計收。請求本局提供非簡易格式之資料者,其費用之計算,以下列各款定之:(一)作業人員費(含程式設計、機器操作及行政費用):按實際投入人力,每人日以新台幣五、四元計收;不足一人日者,為半人日以新台幣二、七元計收。(二)設備使用費:Oracle 作業主機部分:每小時以新台幣二、四元計收。Teradata batch se

8、rver 部分:每小時以新台幣三、六元計收。申請人應一次備齊本局所指定之資料儲存媒體規格,如因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致未能如期提供所需之資料,本局不予負責。提供資訊服務所錄製資料之完整性,以本局電腦設備正常讀取為判斷標準。十五、本局提供資訊服務,於下列情形免收費用:(一)政府機關。(二)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為辦理承保業務,所需之該投保單位或本人固定格式之承保基本資料或欠繳費用資料。(三)其他經本局核定免收費用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十六、索取資料檔案,除有第十五點之情形外,不得要求降低費用。但情形特殊,得個案經簽准後調整收費。前項調整收費標準如下:(一)調漲幅度以原收費總金額二倍內為限。(二)調降幅度以原收費總金額百分之五十內為限。十七、政府機關、學術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對本局提供之資料,應限於其請求提供之用途,不得任意對外發表或他用,或作為與其他資料進行檔案間串連之資料分析,藉以辨識個人資料;如因而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應依法負責。如有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而使用之情形者,本局得拒絕提供,並得停止其使用資料。十八、請求提供資料檔案之作業流程、繳款通知及寄送通知,如附件二、三。十九、本局暨分局同仁對於個人資料,應保守秘密,違者依相關法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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