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案例精讲与分析(全套):第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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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更多精彩电子书资源尽在世界工厂网下载频道-http:/ 点点 推推 荐荐第二辑第二辑(本部分共(本部分共 160 页,合计收录案例页,合计收录案例 54 套)套)1.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的避税筹划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的避税筹划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里,一次离境超过 30 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 90 日的,简称

2、“90 天规则“,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牢牢把握这个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而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一位美国工程师受雇于美国总公司,从 1995 年 10 月起到中国境内的分公司帮助筹建某工程。1996 年度内,曾离境 60 天回国向其总公司述职,又离境 40 天回国探亲。这两次离境时间相加超过 90 天。因此,该更多精彩电子书资源尽在世界工厂网下载频道-http:/ 96000 元薪金,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是说,该美国人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义务人,从而节约了个人所得税 5700 元,即:12(96000124000)1

3、51255700(元)2.利用附加减除费用的避税筹划利用附加减除费用的避税筹划在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 800 元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但部分人员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 800 元费用的基础上,将再享受减轻 3200 元的附加减除费用。主要范围包括: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例:某纳税人月薪 10000 元,该纳税人

4、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更多精彩电子书资源尽在世界工厂网下载频道-http:/ ,月取得工资收入 10000 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3200)6000(元)应纳税额600020375825(元)1465825640(元)后者比前者节税 640 元3.转让增值土地转让增值土地 妙用公司分立妙用公司分立笔者在房地产公司一直从事资产重组工作,现就采用公司分立的方式转让增值土地的问题谈谈看法。案例 2003 年 3 月,A 公司分别以 3000 万元购得 M 和 N 两块土地。但是,直到 2003 年 6 月底,M 地块

5、一直处于生地状态;另一 N 地,已完更多精彩电子书资源尽在世界工厂网下载频道-http:/ 公司银行贷款(土地抵押)3000 万元,注册资本 3000 万元。因所在城市重新规划给 M 地块带来的极大利好,导致该地块价格迅速飙升,评估价高达 7000 万元。A 公司拟以转让方式将 M 地块出手以获取差价。B 公司系一家房地产集团公司。在得知了 A 公司意向并看好 M 地块的良好前景,决定以评估价受让 M 地块土地使用权后独立开发。那么,该项目如何筹划才能实现 A、B 公司合作成功并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案例分析 1.如果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税负太高。2.转让 A 公司股权给 B 公司,不能操作,A

6、、B 公司都没这个意思。3.A 公司以土地出资,B 公司以现金出资注册新公司,然后 A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 B 公司。但土地价 7000 万元超过 A 公司所有者权益 50%(A公司注册资本仅 3000 万元) ,不能操作。4.双方合作建房,但合作期太长,土地在 A 公司没有过户,B 公司无法保证其权益。更多精彩电子书资源尽在世界工厂网下载频道-http:/ 公司派生分立新公司 Y,且 B 公司同时入主并购新公司。下面就以第五种情况分立并购方案来进行筹划(注:本筹划只适合内资企业) 。筹划一、A 公司采用派生分立方式设立新公司 Y,同时将 Y 公司 50%的股权转让给 B 公司。1.设计 Y 公

7、司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持有 M 地块,资产 3000 万元,银行贷款 2000 万元。A 公司注册资本 2000 万元,持有 N 地块,资产3000 万元,负债 1000 万元(按 A 公司账面数直接分割,尚未考虑土地增值) 。2.M 地块的升值,新公司 Y 的土地增值为 4000 万元,Y 公司对 A 公司的负债增加 4000 万元。对 A 公司来说,是 M 地块分立出去后形成财产转让所得 4000 万元。同时增加对 Y 公司的应收款 4000 万元。依据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9 号)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

8、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 ,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更多精彩电子书资源尽在世界工厂网下载频道-http:/ ,A 公司把转让所得 4000 万元计入纳税所得,Y 公司土地增值 4000 万元可以列入计税成本。3.分立的同时,Y 公司股东其实就是 A 公司股东把 50%股权折价 500万元转让给 B 公司。因为内资企业没有分立方面详

9、细的操作法规,可以外资企业法规举例。2001 年 11 月 22 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实施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 38 条在公司合并或分立过程中发生股权转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办理。按本规定 ,此次分立的过程中可以办理股权转让。二、Y 公司按约偿还 A 公司负债 4000 万元,资金由 B 公司负责筹集。三、在适当时候,B 公司出价 500 万元购买 Y 公司 50%股权。涉税分析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分立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

10、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 号)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一、本文筹划中,A 公司分立财产转让所得 4000 万元,应纳企业所更多精彩电子书资源尽在世界工厂网下载频道-http:/ 1320 万元。A、B、Y 三公司应纳税款为 1321 万元(含股权转让印花税 1 万元) 。二、Y 公司因土地增值 4000 万元列入计税成本,Y 公司可抵减土地增值税 1440 万元(4000 万元加成 20%扣除,土地增值税率按 30%计算) 、企业所得税 844.8 万元,假设第五个纳税年度列

11、入计税成本。计算其现值为(资金年利率 6%):1809.78 万元。三、本案中土地增值应纳税金 1321 万元带来了 1809.78 万元的税金抵减。间接实现现金流入 488.78 万元。评析房地产行业中,土地是稀缺资源,土地是房地产业的命根子,资金是房地产的血液。房地产业的并购,主要看目标公司占有土地数量,在目标公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块,且不是全部地块都收购时,运用公司分立是较好的选择。虽然从税务上分立是一种最优,但分立有一定局限:首先,分立程序耗时长。公司分立首先要公告 90 天。办理土地证、规划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变更需要很长时间。其次,公司分立后影响到公司偿债能力,需要债权人同意,在本

12、案如果债权银行不同意,股东如果有钱,需筹钱还贷后分立,否则就无法分立。房地产公司一般是负债经营,有较多债权人,这可能是房地产公司分立最大的困难。再次,分立后公司对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更多精彩电子书资源尽在世界工厂网下载频道-http:/ 90 天,变更计委、规划、建设、土地相关证书,需耗费太多的时间、人力、物力,实际运作不大可行4.股权欲转让股权欲转让 税收细筹划税收细筹划瑞华公司是一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所得税率 33%.公司期末财务状况如下:实收资本 5000 万元,盈余公积 1000 万元,未分配利润 4000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10000 万元。其中,甲公司持股比例为 8

13、0%,所得税率33%,初始投资成本 4000 万元;乙公司持股比例为 20%;出于经营战略的需要甲公司拟按账面价值转让其所持有的瑞华公司的股份给丙公司,该业务应如何操作呢(为了便于经济效益分析,不考虑其他业务及税种的影响)?根据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4390 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税发2000118 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方案一,甲公司按账面价值转让。更多精彩电子书资源尽在世界工厂网下载频道-http:/ 1000080%

14、=8000 万元;转让收益,80004000=4000 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400033%=1320 万元;股权转让甲公司的实际收益:40001320=2680 万元。丙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为 8000 万元。又根据国税函2004390 号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 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税发199897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可得出如下税收筹划方案。方案二,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先按账面价值 1600 万元受让乙公司16%的股份,使甲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 96%,投资成本变更为 5600 万元,然后再将 96%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效益分析:转让价格 1000096%=9600 万元,其中股息性质的所得 500096%=4800 万元,因双方所得税率一致,按现行税法规定免予补税。转让收益(税法口径)960056004800=800 万元;股权转让甲公司的实际收益 96005600=4000 万元;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 0 元,形成股权转让损失 800 万元;不但不用缴纳所得税款,反而形成以后可税更多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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