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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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审判解释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参诉权利。第三人有权申请或依法院通知参加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并尚未结束的行 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遇到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第三人及时送达参加 诉讼通知书。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 影响案件的审理。2诉讼主张权利。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3提起诉讼权利。第三人有权对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后的行为提起诉讼。被告在一审 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或送达)(原告 或者)第三

2、人。(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 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4答辩权利。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人民法院在规定期限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第三人, 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有关材料。第三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 人民法院审理。5对撤诉提出异议的权利。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第三人有 提出异议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2 号)规定, “第三人无异议”是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的必备条件之一。反之,第三人有 异议,法院就不得准许原告撤诉。6举证权利。法院应当发给第三人(供原告、第三人举证使用的

3、)举证通知书,以便其 行使举证权利。第三人的举证期限于交换证据之日届满。第三人可以在证据交换时,提出 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在四川境内,第三人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 中依法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作为工伤认定决定依据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纳。 人民法院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是,在江苏境内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7申请调取证据权利。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在提供有关证据线索后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其他有关证据。比如,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被告无正当

4、理由逾 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应第三人的申请向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调取证据。8申请延期审理权利。在原告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第三人对此可以要求 延期开庭审理,以便重新准备答辩或者补充证据。9上诉权利。对与第三人自己的实体权利义务责任关联的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 有权提起上诉。10申诉和申请再审权利。第三人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 利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11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平等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义务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审判解释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1按照法定程序和法院要求参加诉讼。比如,第三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 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 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 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2遵守法庭纪律秩序,服从法庭指挥。3对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第三人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必须履行。4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平等履行的其他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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