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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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 (试行试行)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及时、准确地提供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数据采集、报告、汇总和分析等管理工作。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统计信息报告执行相关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网络直报遵循依法上报、统一规范、分级负责、属地 管理原则。第四条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

2、责辖区内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职职 责责第五条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制订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制 度、技术规范及信息分类标准; 组织编制直报系统软件,负责国家 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建设;组织全国网络直报工作实施,开展 网络直报工作督导检查与考核评估。具体工作由卫生部统计信息 中心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地方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制度,制订地方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负责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建设,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负责本地区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管理,包括用户管理、数据收集、质量监控、数据传输、系统安全等;组

3、织开展本地区网络直报工作督导检查,开展统计分析并发布卫生信息。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包括用户管理、数据收集、数据催报及审核等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网络直报工作考核和评估,开展统计分析并发布卫生信息。第六条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规范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认真做好本单位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包括数据录入、审核、分析及上报。第三章第三章 直直报报工作制度工作制度第七条第七条 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以外,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区、市)卫生局均为直报责任单位。直报单位的统计人员(即填表人)为直报人员。第八条第八条 网络直报

4、内容主要为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规定的 4 个调查表,即:卫生机构调查表(卫统 1-1 表至卫统 1-8 表、卫统 1-附表)、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统 2 表)、医用设备调查表(卫统 3 表)和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 4 表)。网络直报内容还包括卫生部布置的其他调查任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的调查项目。第九条第九条 直报时限分为年报、季报和实时报告三类。不同的调查表执行不同的直报时限。年报和季报:卫生机构调查表中的卫统 1-1 表和卫统 1-2 表为年报和季报;卫统 1-3 表至卫统 1-8 表和卫统 1-附表、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 4 表)为年报。年报要求次年

5、 1 月 31 日前完成上报,季报要求季后 1 个月内完成上报。实时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在人员调入或调出 1 个月内上报增减人员信息(卫统 2 表);医疗卫生机构在购进、调出或报废设备 1个月内上报增减设备信息(卫统 3 表);县(区、市)卫生局在新设、注销、合并医疗卫生机构 10 日内上报机构变更信息(卫统 1 表中“基本情况”)。第十条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登陆省级直报系统上报本单位数据。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辖县(区、市)卫生局报送卫统 1-3 表和卫统 1-4 表电子或纸质数据,由县(区、市)卫生局登陆省级直报系统代报数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本地区数据传报

6、卫生部数据中心。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网络直报方式可选择在线填报或离线录入、在线上传。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部、省两级数据中心使用数据交换中间件实现数据交换与同步。省级数据中心于报告期截止第 6 日上传季报和年报数据,实时上传直报用户、卫生机构、人员及设备增减信息。第四章第四章 质质量控制量控制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部门要严格审核上报数据,保证数据质量。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应对录入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及时发现并更正错项、漏项以及逻辑错误,确保录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报告期内及时上网审核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数据,注明“审核通过”或“审核未通过”。市(地)

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报告期内及时上网查看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数据上报情况,批量审核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数据。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单位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订正错误数据。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发现上报数据有错,须在数据上传 3 日内订正。县、市(地)级卫生局在报告期内可订正辖区内未通过审核的医疗卫生机构数据,但须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核实,也可通知医疗卫生机构 5 日内订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报告期截止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订正任务,修订数据须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核实。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于报告期截止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各地区上传数据的审核工作,退回错误数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3 日内订正退回数

8、据并将订正数据上传部级数据中心。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报告期截止 5 日前,系统发出催报公告,公布尚未上报数据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报告期截止后第 1 天,系统发出补报公告,公布漏报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要求辖区县(区、市)卫生局在报告期截止后 3 日内完成补报任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网络直报工作考核制度、直报情况通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发现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第五章第五章 数据与系数据与系统统管理管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数据库,加强统计分析与利用,为突发公共卫生事

9、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医疗救治系统提供医疗救治机构、专家及医疗服务信息,为制订卫生政策、卫生规划和宏观管理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第第十十八八条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统计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部、省级数据中心的数据要求长期保存并备份,县(区、市)卫生局对基层单位上报的电子或纸质数据保存 3 年。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数据字典是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未经授权不得更改。省级直报平台可增加地方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但不得与部级标准相冲突。行政区划代码是系统组织结构和用户管理的依据,除省级系统管理员外,其他人员无权修改。为保证系统的稳定性,行政区划代码每年更新一次,即:用

10、原代码完成上年度直报任务,下年度使用变动后的代码。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用户管理制度,加强账户安全管理。直报系统用户(系统管理员和数据管理员)须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联系电话。各单位系统管理员和数据管理员要相对稳定,更换人员无须更换账号,但要更换密码。操作人员不得泄露或转让用户账号和密码,发现密码被盗用应立即更改密码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第六章第六章 保障保障措施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建立规范的直报工作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要求建立省级

11、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环境依托省级指挥决策系统并满足运行需要。省级数据中心要求统一直报软件、统一信息分类标准、统一数据交换标准、统一直报流程和管理制度。网络直报软件和相关信息标准由卫生部编制。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障统计直报人员与工作经费,加强人员培训。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应配备 2-3 名专业技术人员,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配备 1 名直报工作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承担直报工作。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计算机等直报设备,具备上网条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将网络直报工作经

12、费(系统运行、系统扩展及升级、人员培训、通讯等)纳入预算内卫生事业经费统筹安排,以保证网络直报系统正常运行。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则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直报内容及时限直报内容及时限表号表名调查范围报 告 期上报时限卫 统1-1表医院、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疗养院、护理院(站)、临床检验中心、门诊部季报/年报季后1个月内/ 次年1月底前卫 统1-2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季报/年报季后1个月内/ 次年1月底前卫 统1-3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校卫生保健所年报次年1月底前

13、卫 统1-4表村卫生室年报次年1月底前卫 统1-5表卫生机构调查表急救中心(站)年报次年1月底前卫 统1-6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预防保健中心年报次年1月底前卫 统1-7表卫生监督所/局、卫生监督中心年报次年1月底前卫 统1-8表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培训机构、健康教育机构等其他卫生机构年报次年1月底前卫 统1- 附 表县区基本信息调查表县(区、县级市)卫生局年报次年1月底前卫统 2 表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除乡村医生及卫生员以外的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卫生人员实时人员调入或调出1个月内卫统 3 表医用设备调查表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急救中心(站)实时购 进 /调 出 /报 废设 备1个 月 内卫统 4 表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政府办医院年报次年1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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