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发起人负责人范围及其应具备资格条件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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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範圍及其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修正總說明為落實公司治理,避免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未能專任職務影響實際業務推行,或形成關聯性交易而缺乏制衡機制,及鑑於金控公司投資之事業應以金融相關業務為主,宜落實產業與金融分離之政策,爰有必要對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之兼職予以適當規範;並為強化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選任及監督經理人之職責,責成金融控股公司對負責人充任後發生當然解任情事應主動向主管機關申報之義務等,爰修正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範圍及其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並將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內容一併納入,該辦法同時予以廢止。本次修正計修正十條、新增八條、修正後本辦

2、法之條文由十條調整為十八條,修正重點如次:一、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範圍及其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名稱為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二、 為強化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之專業經營績效,增訂第三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不得擔任其他非金融事業之董事長或總經理,但擔任財團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社團法人職務者,不在此限,以兼顧公益目的。另為督促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遵守各類之金融法令,於消極資格條件規範中增列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三、 考量實務上經理人職稱的多元

3、化,明定與金融控股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等職責相當之人,亦應受相同資格條件規範。另因經理人之委任係屬董事會之權責,爰刪除金融控股公司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充任後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六條)2四、 有關金融控股公司監察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經理人規定,為使規範更為明確,增訂本條第二項,規定政府或法人之自然人代表亦適用之,以利金融控股公司遵循。(修正條文第七條)五、 增訂董事會應確實審核經理人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修正條文第八條)六、 考量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係選舉產生,爰刪除原第

4、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該等負責人之資格條件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規定;並增訂董事長及具備本條第一項第三款有關個案認定資格條件之董事、監察人之選任,金融控股公司應於選任後十日內,檢具有關資格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對未具備資格條件之負責人,主管機關得命金融控股公司限期調整。另為避免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察人於選任後,發生應具備之專業資格有不合之情事,爰增訂第五項,金融控股公司對擬選任之董事、監察人認有適用第一項第三款有關概括條款作為專業資格之疑義者,得於選任前,先報請主管機關認可。(修正條文第九條)七、增列第一項及修訂第二項有關負責人不具備資格而充任或充任後始發生不符消極資格條件情事者當然

5、解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八、增訂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及金融控股公司,應就其發生本辦法所規定當然解任之事實資訊,主動向主管機關申報之義務,金融控股公司並應自行通知經濟部為廢止或撤銷登記之申請(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九、增訂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個數應考量其必要性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十、為避免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未能專任職務而影響實際業務推行,增訂其兼任子公司董事長職務以一個為限;並對金融控股公司為進行合併或組織改造以提昇綜合經營效益之需要,或其他特殊因素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得於一定期間內兼任一個以上子公司董事長職務,以增加彈性。另增訂金融控股3公司應定期就負責人兼職切實考核績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十一、增訂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充任者,如有不符第四條第三項有關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非金融事業之董事長或總經理規定之情事者,得兼任至該屆任期屆滿止。(修正條文第十七條)十二、為使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之兼職有足夠之調整期間,增訂除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十四條第二項有關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之兼職限制規定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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