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专业委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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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地产专业委法律资讯房地产专业委法律资讯 2017 年 9 月刊 总第 2 期 2017/10/8 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 目录 【行业动态】 . 1 两部门联合发文: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 1 住建部发文再定性共有产权房:优先供应无房家庭 . 2 6 城出限售新政 . 6 海南停批套型建筑面积海南停批套型建筑面积 100 平米以下商品住宅建设平米以下商品住宅建设 . 9 雄安新区新亮点: 住房租赁超十年可买 人才薪酬参照北京 . 10 广州拟推动房屋租赁实名制 . 13 【本地动态】 . 14 深圳拟将重启划拨方式供地 . 14 深圳新政出台深圳新政出台: 商品房

2、与配建保障商品房与配建保障房之间不得隔离分割房之间不得隔离分割 . 24 福田警方:超高层建筑每隔 15 层要空出一层避难层 . 25 深圳小区共有资金可实时查询 业主可对物业评价打分 . 27 深圳出台“铁十条”严惩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 . 30 【业务综述】 . 31 “城市更新与棚户区改造政策解读及实务研讨”综述 . 31 【房委资讯】 . 38 房委会举办“城市更新与棚户区改造政策解读及实务研讨”研讨会 . 39 1 【行业动态】 两部门联合发文: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9 月月 20 日,日,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出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

3、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提出,针对目前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 共同协商推动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分类妥善处理,及时解决问题。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通知指出,关于资料移交问题,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房屋登记纸质资料要移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 确实难以拆分移交的,应复制移交,复制移交的资料应与原件一致,并于年底前全面复制移交到位。为避免重复建设,保证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使用电子数据的一致性, 房屋登记的电子数据应完整地拷贝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于 9 月底前全面完成。 通知要求,关于交易登记业务衔接,对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

4、记机构分设的地方,要按照“进一个门、跑一次路”的原则,实现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效衔接,切实做到便民利民。一要一个窗口受理。两部门进驻同一个服务大厅,设置同一个受理窗口,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法定材料编制形成统一的申请材料目录向社会公布。二要部门并行办理。收件后,相关资料分送两部门并行业务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涉及2 交易需办理事项,一般交易业务要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结,较为复杂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交易的结果通过内部网络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反馈。三要方便群众办事。凡是能够通过网上办理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事项,不得要求当事人到现场办理。 通知强调,关于历史

5、遗留问题,要针对目前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协商推动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分类妥善处理,及时解决问题。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通知提出,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测分析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将二手房与新建商品房纳入统一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监测、监管和调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要通过网络实时共享。 住建部发文再定性共有产权房:优先供应无房家庭 2017 年 9 月 21 日,住建部下发关于支持北京市、上海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的意见(以

6、下简称意见),鼓励两市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结合本地实际,大胆探索,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意见要求,发展共有产权住房,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供应对象范围,建立健全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定价、产权划分、使用管理、产权转让等规则,明确相关主体在房屋使用、维护等方面3 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共有产权住房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分析人士指出,未来公租房、年轻人为主要需求群体的租赁住房、流动性较差的共有产权住房、无限制但供应较少的商品房,将共同构成一线城市和热点城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 成为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明确强调家庭收入条件 据了解,北京市、上海市积极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已有阶段性成

7、效。 北京目前已明确未来五年供应 25 万套共有产权住房的目标。上海市截至 2016 年底已供应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8.9 万套。 意见提出,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是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试点过程中应当坚持政府引导、 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推动作用;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基本原则。 具体而言,意见从供应对象、管理制度、运营管理主体、规划建设和政策支持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指导意见。 在供应对象方面,明确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供应,优先供应无房家庭,具体供应对象范围由两市人民政府确定。 这与 2014 年住建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

8、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 要求明显不同, 该意见规定,共有产权住房主要与新型城镇化规划相衔接, 政策性商品住房主要面向住房困难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和其他群体供应。 而此次 意见 并未强调家庭收入问题。4 而此前试点的上海、淮安等地,共有产权住房均用于满足在住房和经济两方面均存在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 上海从 2010 年开始推出共有产权保障房制度试点,在多次修改和放宽准入规则后,目前主要针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家庭(3 人以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6 万元、人均财产低于 15 万元的家庭,2 人及以下家庭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而根据 201

9、7 年 9 月 20 日北京公布的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符合北京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的家庭,除少数几种情形外,均有申请资格。此外,北京方面专门强调,共有产权住房中,用于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 30%。 这也使得新的共有产权住房,在性质上与此前试点有所不同。住建部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顾云昌认为, 此次共有产权住房工作试点,是住房市场的供给侧结构调整的重要步骤,其目的是在满足最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同时,实现住房供给链的全覆盖。 顾云昌表示,在普通商品房价格较高、公租房等保障房基本覆盖了最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的当下, 一线城市满足住房需求最

10、困难的群体已经从经济困难的最低收入群体, 变成了经济上并不困难的中等收入的城镇户籍无房家庭和以年轻人为主的“新市民”。从北京公布的政策来看, 这两类群体也成为了共有产权住房覆盖的主要群体。 居住条件更好但限制流转 5 由于针对的覆盖群体不同,在新一轮北京、上海的共有产权住房试点中, 如何保障共有产权住房的居住属性, 实现 “既能住得好,又要不让炒”,成为政策制定的重要焦点。 对此,相关专家认为,共有产权和普通住房的本质区别就是,通过减少流动性来换取购房成本的降低。换而言之,共有产权住房的转让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即政府回购优先。 在北京的最新政策中,共有产权住房的流动性,已被进一步严格限制。 与此

11、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9 月 20 日公布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删除了转让规定中的一条,即“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代持机构经协商一致, 可共同向其他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家庭转让房屋。新购房人取得商品住房产权。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简单地说,在现行办法下,原购房人只能转让个人所持共有产权住房份额,但无论是原购房人还是新购房人,都不能购买政府份额的产权。 政府所持产权不出售,这也意味着,共有产权住房的性质不会转变为商品房,将只会在共有产权资格家庭中流转。其流动性大大降低,也更符合其“主要满足居住需求”的属性设定。 不仅是流动性,居住属性方面,由于新的

12、共有产权住房需要满足现代年轻人和中等收入家庭的消费和生活需求, 与过去的保障房不同,对共有产权住房的住房品质、面积标准、社区环境、设施配6 套均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此, 北京方面多次强调, 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 设计、 建设,将以不低于甚至优于商品房的品质和质量标准进行。 这在政策层面也有体现。2014 年意见要求,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 90 平方米以内,但此次意见仅规定共有产权住房应以中小套型为主,并未作出具体面积限制。 实际上, 主要用以满足中等收入家庭的共有产权住房可能会大于此前的试点控制面积。北京方面规定,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在 60平米以下,共有产权住房则将严格控制 60 平米以下的套型比例,同时城六区套型上限 90 平米,郊区最大不超过 120 平米,要“通过政策设计引导住房梯度消费,满足不同人群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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