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附加团体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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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泰附加团体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国泰附加团体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 2011.3 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指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条款是保险合同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 体黑 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阅读时尤其注意。为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 请您认真阅读下列【重要提示】 ,具体内容请以【条款内容】为准。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 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 3 3 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宽限期 宽限期 6.2 6.2

2、对于续期或续保保险费,如您因故未能按时交付的,自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我们仍然承担保险责任。 申请保险金的权利申请保险金的权利 7.2 7.2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受益人有权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时需提 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我们会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退保 退保 9.1 9.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还享有退保的权利,但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 险费,请您慎重考虑。 您应履行的义务 您应履行的义务 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 5.1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可能严重影响您的权益。

3、 及时通知保险事故 及时通知保险事故 7.1 7.1 国泰人寿2011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009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您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我们。若未及时通知,可能导致我们难以确 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并影响到您的权益。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释义 释义 1.1 1.1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进行了释义,并做了显著标识,释义为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费率调整 费率调整 2.6 2.6 经向保险监管机构备案后,我们可以提高或降低费率,但不会针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做单独 调整。 等待期 等待期 3 3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九十日为等待期,在等

4、待期内发生疾病,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4.1 4.1 发生 4.1 项下的情形,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重要释义 重要释义 除 4.1 项下情形外,还请您特别注意理解“意外伤害” 、 “暂时丧失飞行能力” 、 “暂时停飞日数” 、 “永久丧失飞行能力”等重要释义内容,这些释义明确了认定保险事故的范围。 公司网址 客户服务热线 800-819-9899 400-886-9899公司网址 客户服务热线 800-819-9899 400-886-9899 【条款目录】 【条款目录】 1.释义1.释义 7.保险金的申请 7.保险金的申请 1.1 释义 7.1 保险事故的通知

5、7.2 保险金的申请 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7.3 诉讼时效 2.1 合同的构成 7.4 保险金的给付 2.2 投保范围 2.3 合同生效 8.受益人 8.受益人 2.4 保险期间及续保 8.1 受益人的指定 2.5 保证续保 8.2 保险金转变为遗产的处理 2.6 费率调整 2.7 合同的撤销 9.合同解除和效力终止 9.合同解除和效力终止 9.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3.我们提供的保障3.我们提供的保障 9.2 合同效力的终止 3.1 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3.2 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10.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10.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 10.1 资料的提供

6、 4.责任免除4.责任免除 10.2 被保险人的变动 4.1 责任免除 10.3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10.4 争议的处理 5.如实告知及年龄错误5.如实告知及年龄错误 10.5 批注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0.6 索引 5.2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5.3 我们解除权的限制 6.保险费6.保险费 6.1 保险费的交付 6.2 宽限期 【条款内容】【条款内容】 1.释义1.释义 1.1 释义1.1 释义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 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我们只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 2.您与我们

7、订立的合同 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2.1 合同的构成 2.1 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后订立。本附加合同须 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被保险人名册,以及和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 书、变更申请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主合同的构成文件及其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 同,但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前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 力与正本相同。 2.2 投保范围 2.2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

8、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团体1 1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我们投保本附加合同。 (二)被保险人:团体所属成员凡年满二十周岁周岁2 2以上,六十周岁以下,持有相关飞行体检合格证相关飞行体检合格证3 3,从事民用航空飞行工作的在职飞行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3 合同生效 2.3 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 您交付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后,我们应及时签发保险合同作为承保的凭证。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起,我们开始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期间及续保 2.4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记载于保险合同上。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

9、日的二十四时 止。 主合同有效期间内,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您可以继续交付保险费,使本附加合同继 续有效。您与我们双方均无书面反对的意思表示的,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一年。续保的始期 以原附加合同届满日的次日为准。 本附加合同续保时,依续保生效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重新计算保险费。 1、团体:团体:指中国境内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2、周岁: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 3、相关飞行体检合格证:相关飞行体检合格证:是指由民航管理机关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注明级体检合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 2.5 保

10、证续保2.5 保证续保 以本附加合同首次交费之日起第一个主合同生效对应日为准,您连续投保满两年后,自下一个 主合同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您享有保证续保的权利,我们不得拒绝。 2.6 费率调整2.6 费率调整 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间内,经我们向保险监管机构备案后,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但 不会针对个别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作保险费率的调整。 2.7 合同的撤销(犹豫期)2.7 合同的撤销(犹豫期) 您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亲自或挂号邮寄向 我们提出撤销本附加合同的申请。 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利的,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 寄

11、,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应向您退还所有已交本附 加合同的保险费。 如受益人于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撤 销权利。 3.我们提供的保障3.我们提供的保障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4 4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导致下列情形的,我们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1 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3.1 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由民航管理机关民航管理机关5 5在保险期间内确定其暂时丧失飞行能力暂时丧失飞行能力6 6的,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日额与暂时停飞日数暂时停飞

12、日数7 7的乘积给付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但累计最高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3.2 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3.2 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由民航管理机关在保险期间内确定其永久丧失飞行能力永久丧失飞行能力8 8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自民航管理机关吊销其注明级体检合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之 日起一年后仍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金额扣除已经给付的暂4、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原因致使身体受到伤害。 5、民航管理机关:民航管理机关: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认定的可以监督执行民航相关政策法规的管理机

13、构。 6、暂时丧失飞行能力:暂时丧失飞行能力: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导致其身体条件不能满足中国民用航空人 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从而暂时不能持有注明级体检合 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即为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以民航管理机关宣布并出具暂时丧失飞行能力 的证明资料为准。 7、暂时停飞日数:暂时停飞日数: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暂时不能行使所持执照权利的日期开始,至其恢 复行使所持执照权利的日期所经过的日数。 8、永久丧失飞行能力:永久丧失飞行能力: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导致其身体条件不能满足中国民用航空人 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14、中中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从而永久不能持有注明级体检 合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即为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以民航管理机关宣布并吊销其注明级体检 合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为准。 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4.责任免除4.责任免除 4.1 责任免除 4.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暂时或永久丧失飞行能力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斗殴9 9、自伤身体、自杀; (三)被保险人因醉酒醉酒1010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管制药物1111的影响而导致的;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已有残疾;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既往症既往症1212,但在投保书上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1313,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六)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1414、先天性畸形、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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