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罪犯工伤救济制度的构想

上传人:j****9 文档编号:45016316 上传时间:2018-06-14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构建罪犯工伤救济制度的构想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关于构建罪犯工伤救济制度的构想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关于构建罪犯工伤救济制度的构想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关于构建罪犯工伤救济制度的构想》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构建罪犯工伤救济制度的构想(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监狱工伤救济制度的构想监狱工伤救济制度的构想08 级警管一班 陈艳伟 119030815411046摘要: 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是一种刑事司法行为,罪犯在劳教期间所受的伤不但不应适用社会上劳动保险和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而且罪犯原本就无工伤。罪犯与监狱的主体不平等性及劳动改造的本质目的,罪犯的劳教过程不是从工行为,所以罪犯在劳教过程中就不存在工伤问题。但做为国家对于罪犯在正常的劳教过程中所受的伤国家也不能视而不见,这是由罪犯的人身权、健康权、生存权受保护所决定的,因而罪犯在劳教过程中所受的伤应给予救济与补偿。关键词:工伤 平等 救济与补偿 劳动改造最近几年来,对于罪犯工伤的问题的争论颇多,我们

2、对罪犯工伤问题的认识也不清楚,对罪犯与监狱工伤、医疗纠纷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及现行法律规定尚有模糊认识。一些新闻媒体甚至国家级法律专业性报刊在进行法律宣传时,对此类问题的咨询和解释亦不乏偏颇和错误之处。要正确认识罪犯工伤问题,就有必要对罪犯是否有工伤问题做一个正确而深入的分析。并且要正确解决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受伤,对罪犯给以适当的救济与补偿。一、 罪犯无工伤罪犯在劳教过程中受伤得不到上社会上的劳动者同等的工伤待遇这是不争的事实。许多人都在为罪犯能获得与社会上的工伤而奋斗。但我认为罪犯本来就没有工伤的问题。(一)、主体的不平等无性工伤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是发生

3、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可以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事实。罪犯在劳教期间发生的受伤事件与社会上的一般工伤事件一样,是发生在一定生产过程中,并且监狱还给予罪犯一定的工作报酬。但是,罪犯与监狱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不一样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罪犯与监狱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罪犯与监狱的法律关系,既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亦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法律关系,也不是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 、劳动关系的非自愿性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事故。罪犯在监狱中的 劳动改造,改造并非从工行为。既然本质上没从工的实事,那么

4、工伤更是无从谈起。 (三) 、劳动改造的本质目的 目前让罪犯参加劳动改造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做法,让其在劳动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道德观,法制观,形成大众的是非荣辱观才是祛除犯罪思想的正确途径。可见,之所以给 予其劳动改造其目的在于惩罚和教育。使一个已经由于种种原因而走上邪路的人回归正途。 这是法的目的,也是大众的期望。 劳动改造的过程中是让罪犯学习一门技术为的过程,是为罪犯提供日后谋生的办法, 这是劳动改造之根本用意。虽然,国家给劳教者一定的报酬,但这是国家出于人道主义补偿出发而给予的,这是社会中的工作的本质是截然不同的。所以,罪犯在改造的过程中不 能以从工性质来论。 二、 对于罪犯应有救济与

5、补偿 罪犯无工伤,但不能因为罪犯没工伤的问题就对于其受伤不予以救济、保护与补偿了。 对罪犯这一特殊群体给予救济与补偿才能更好的体现法益。这也是人道主义与社会道德的 要求。对于罪犯在劳动改造过程所受的伤应予以救济与补偿。 (一) 、现实中的补偿与救济 虽然,我监狱法第七十三条“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 险的有关规定处理”,只是要求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何谓参照?参照即参考, 参照的规定不同于可以直接援引用于判决的法律依据。既是参照,并不必然依照,既可选 择适用,亦可选择不适用。因此,不能因为监狱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将该 类案件认定为劳动法律关系,虽

6、在法律上把罪犯在劳教期间受伤害定为劳动法律关系,其 实质是对罪犯的补偿措施。 在必要的时候法院应该成为罪犯权利救济机关。这样可以避免监狱成为一个独立的封 闭的专权的部门,从而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理念,以实现法的价值和实效。目前,在德国, 罪犯有权申请法院对刑罚执行措施作出裁决,当然,这只限于执行机关的具体行为进行; 对监狱的一般规定,犯人无权要求裁决。 虽然我国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 及国家赔偿法提及罪犯工伤,但各法条之 根本用意是对罪犯在劳动改选时所受到的伤进行救济与补偿。各法定性于救济与补偿,其 中不少的方法是对照劳动法的工伤。什么一系列的所谓罪犯工伤问题都要用“补偿”来限 定,正是由于补

7、偿是本质,只是以工伤为参照(参照即参考,参照的规定不同于可以直接 援引用于判决的法律依据。既是参照,并不必然依照,既可选择适用,亦可选择不适用) 而不是工伤为根本性质。我国对罪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受的伤既是人道主义的帮助,也是 法意的实施。但是,当前我国对于罪犯权利的保障和救济与补偿仍然存在缺陷,因而对罪 犯的救济与补偿法制建设还有发展与完善。 (二) 、罪犯司法救济途径的建立与完善 监狱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劳动鉴定部门的关系或是师出同门或是相依相伴,那么罪 犯作为一个孤立群体并处弱势地位,其权利遭受损害或公力救济难以实现并不是不可能的。罪犯的权利应不应该救济、由谁来救济、怎么救济。对于罪犯的权

8、利当然是需要救济的, 因为罪犯我国监狱法第 7 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 申诉、控告和检举以及未被剥夺和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同时还规定:“罪犯必须严格遵守 法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这从法律上规定了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而对 于罪犯的权利受损当然要予以保护,但介于罪犯的特殊性,因此对罪犯的保护不能以社会 上的一般方式。因此,对于罪犯的救济与补偿应建立专门法律机制,以特别法来调整这一 特殊的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稳定社会秩序。最终还是要实现对罪犯对上特殊社会群 体的合法权益的专门保护与特别保护。 对于罪犯的救济应从司法领域与以救济,因而要建立

9、完善的机制。使罪犯能从司法途 径获得救济与补偿。当罪犯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监狱内受到侵犯而又不构成刑事案件时, 他们像被刑事拘留、逮捕等其他刑事司法行为相对人一样,按目前法律规定享受不到诉权, 只能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或按国家赔偿法寻求国家刑事赔偿。然而国家刑事赔偿中人民 法院赔偿委员会最终解决和确定刑事赔偿问题的最终决定程序,只是一种非讼特别程序, 并不能因此说明罪犯有权寻求国家刑事偿而享有诉权。 给予刑事司法行为相对人包括罪犯以诉讼权利,以便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犯时,能够平等而充分地寻求诉讼救济,能够享受到国家审判权对国民给予保护的合法权益,应该尽 快列入国家司法建设议程。 在实现中罪犯劳教期

10、间受伤的补偿与社会上的一般受伤补偿相关太大,难道是罪犯的 生存权与健康权较之普通公民的生存权和健康权弱,这当然不是。虽然罪犯主体具有特殊 性,但在特殊性的前提下不能与一般性的相差太大,那样不利于法意的实现与现实的稳定。 工伤保险条例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予以十余万赔偿, 监狱方则依据司法部颁发的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 在最大同情之下给补偿四万元。 因此,在日后的补偿问题上应予以适当的考虑,在主体的特殊的前提下适当缩小罪犯补偿 与一般公民的补偿。 补偿制度的建立离不开罪犯的无工伤性,在罪犯的补偿时从全面的把握罪犯补偿与普 通补偿的差别,正确区分主体的差异性及主体的权利义务

11、。 结束语 罪犯在劳教期间所受伤是事实存在的,其与社会上一般的工伤问题有相似,但其确与 一般意义上的工伤是决然不相同的。从罪犯的主体特殊及罪犯与监狱的地位关系上来看, 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具有自愿性、协商一致性以及主体的不平等性。罪犯与监狱因劳动改造 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不同于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因而罪犯无工伤的问题,但是社会的 公平性及人道主义和法益的体现,对罪犯在劳教期间的劳动受伤应予以相应的救济与补偿。参考文献: 1. 黎建飞,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 9 月第一版。 2. 柳经纬、李茂年, 医疗合同的特别规制 2003 年中国民商法网。 3. 2005 年 4 月中国法律网犯人监狱受伤问题 。 4. 刘自力, 罪犯与监狱工伤医疗纠纷法律探析 2003 年中国民商法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