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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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中 国科学院国科学院 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筹)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筹)文件文件科苏纳发200726 号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所各类印章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的规定,参照中国科学院院部机关印章管理规定 ,结合研究所筹建期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研究所各类印章是履行相应职责、行使相应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重要凭据和标志。第三条 研究所各类印章包括所章、所长印章、各部门印章和财务专用章、设备采购合同专用章、科技项目合同专用章等。第四条 综合办公

2、室负责管理中国科学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筹)印章,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印章,设备采购合同专用章,科技项目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含签名章)印章及需要刻制的其他所领导印章。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印章及相应的专用印章的管理。第五条 研究所用章必须严格审核,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第六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每年对各部门印章和专用印章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第七条 印章管理应设专管人员。印章专管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认真、作风严谨、恪尽职守、遵纪守法。第二章第二章 印章的启用和停用印章的启用和停用第八条 启用部门印章及专用印章前,所使用部门应先制订相应的印章管理规定,并经所综合办

3、公室审核备案。重要专用印章的管理规定须以经所长签发的所级文件发布。第九条 启用部门印章及专用印章,由综合办公室发正式启用的通知。第十条 启用印章的有关文件材料和印模应归档,永久保存。第十一条 印章停止使用,应认真做好停用后的善后工作。停用印章应由印章专管人员与综合办公室履行交接手续。综合办公室负责研究所全部停用印章的存毁工作。- 2 -第十三条 销毁印章时,所有销毁的印章都要留下印模保存,以备存查。第三章第三章 印章使用印章使用第十四条 研究所各部门使用所公章及所长印章时,部门负责人应按分管权限批准用印。使用所公章须按要求填写研究所用章申请表 ,所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方可到综合办公室办理。外事

4、方面使用所公章,须经所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所领导批准后,方可到综合办公室办理。使用所长印章(含签名章)须按要求填写研究所用章申请表 ,经所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法人批准后,方可到综合办公室办理。使用设备采购合同专用章、科技项目合同专用章须按要求填写研究所用章申请表 ,经所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法人批准后,方可到综合办公室办理。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研究所法律顾问审核签字。印章保管人应对文本内容和用章申请表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将其加盖印章的文本( 或首页), 复印并留存。加盖印章除办理审批手续外, 一律履行用章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公文用

5、印按照公文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非正式文件用印要保留以下材料:(一)一般函件应保留领导签批的底稿。(二)协议书、合同应保留一份文本或副本。(三)各类证书应附有颁发文件或部门负责人批准的书面材料、名册及证书的样本。第十七条 印章专管人员应负有用印把关的责任。用印应进行登记、核实。登记项目包括:编号、用印日期、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部门、承办人以及留存材料等。第十八条 印章专管人员盖印时应用力均匀,确保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印章文字不能歪斜或颠倒。第十九条 使用印章应在办公室内,一般不能将印章携带出所办公室以外使用。印章不能脱离印章专管人员的监督。第二十条 印章专管人员一般不得在

6、空白凭证上盖印。如情况特殊,应按照以下要求处理:(一)应有负责人的书面批准。- 3 -(二)此类凭证应有指明用途的特定格式,除了这种指定的用途之外,不能再用作别的凭证。此类凭证盖章后,应留存复印件备查。第四章第四章 附附 则则第二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及时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重要印章发生丢失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案并办理遗失启示。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规定使用印章,不得擅自使用, 如违反本规定,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二七年七月二日主题词:印章 管理 暂行办法中国科学院苏州纳米所(筹) 2007 年 7 月 2 日印发校对:翁晓磊 打字:陆晓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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