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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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 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 号 颁布时间:2000-9-19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地方税务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 发 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 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2、。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 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 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 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是规范所得税制度 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予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各项工作,掌握这项政策调整 给征管和收入带来变化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其中产生的有关问题,确保政策到位、 征管到位。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所得 税政策,涉及

3、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应认真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从事 所得税工作的人员要首先学习和理解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意义,领会规定的内容,在此基 础上,向广大个人投资者广泛宣传国务院通知对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办企业的重要意义、 所得税政策调整的具体规定和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征 收管理各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三、准确掌握个人投资者情况和税源状况。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与工商管理部门联 系,尽快摸清现有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建立经常联系渠道,随 时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登记情况;要对已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限定 时间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做好内

4、部的管理衔接工作,建立个人投资者档案,对查帐征收、 核定征收、税源大户和一般户的个人投资者,要区分情况分类管理;对实行核定征收所得 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后,原则上应保持原所得税定额水平。四、做好所得税优惠的衔接工作。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后, 原有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尚未执行到期的,可在 2000 年 12 月 31 日 前继续执行。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按照个人所得税 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五、做好 2000 年年终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2000 年年度终了后投资者进行个 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5、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000 年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抵扣 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汇算清缴需要退税的,先退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足部 分再退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3、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4、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5、 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填报说明附件 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6、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 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 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 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

7、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 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 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 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 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 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

8、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 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利润) 。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试行) (国税发199743 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 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二)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三)投资者

9、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 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 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四)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 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 额或比例。(五)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 的 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六)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七)企业

10、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 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 1500 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 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 1500 万元的,不超过该部 分的 3。(八)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 难以查账的;(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第八

11、条 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 的征收方式。第九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应税所得率表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20 饮食服务业 7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 应税所得率。第十条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第十一条

12、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 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 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前款所称关联企业,其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调整其价款、费用的方法,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 ,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第十三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准予扣除 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

13、所得中扣除。第十四条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 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 5 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第十五条 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第十六条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 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 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

14、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 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 7 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第十八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 6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第十九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 实际经营期不足 12 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 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

15、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 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二)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 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

16、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 5 年内不 得变更。5 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 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并附送会计报表。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投资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 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 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同时附送 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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