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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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找法网,中国最大的法律咨询中 心 找律师,找法律,上找法网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 http:/ 试用期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浙江省劳动厅:你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51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约定应符合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此类劳动争议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问题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2、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但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决定。只要约定内容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且公平、合理、合乎实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其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相关阅读:相关阅读:试用期合同 http:/ http:/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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