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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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侵权责任法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小组成员:法学2班 许清清 0121126046 黄蓉蓉 0121126050 徐宛玙 0121126014 施瑜辰 0121126006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保护,侵权,责任,立法三个即可统一一下,放到内容摘要下,这个是老师两次格式要求不一致所致。内容提要: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网络在给人类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使社会和公众的全部活动在大众视线里一览无遗,使文明的人类面临着一种被剥夺的赤裸感。近年来,网络隐私侵权案例不断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众网民人人自危。针对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发生

2、的原因和特点,剖析现今侵权责任法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应当正确适用法律,确定加害人责任、第三人责任以及受害人自己责任,加强网络隐私保护立法,创建和谐安宁的网络环境。现代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在带给人们各种便利,快捷的服务的同时,也留下了个人信息容易被泄露,公开和传播的种种隐患。近年来,各种侵害网络隐私权的案例频频发生,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刻不容缓。本文试从侵权责任法角度探讨网络隐私权案件的类型和特点,现有法律规定对网络隐私权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并归纳此类案件中的各民事责任主体间的责任划分规则。一、网络隐私侵权案件概况2007年12月29日晚10时,31岁的白领女子姜岩从远洋天地24层楼

3、的家中跳下身亡,在生前的博客里,她写下了两个多月的死亡日记,将自杀原因归结为丈夫出轨。 中山日报电子版http:/ 新浪新闻 http:/ 腾讯网 http:/ 百度百科http:/ 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中的责任承担 (一)关于网络服务者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中对网络服务者的责任承担规定了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对损害的扩大承担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上的信息千奇百怪,网络用户千千万万,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管理者管理着无数的网络信息和用户,要求他们主动采取措施是十分勉强的。这就需要受侵害人

4、在得知被侵权后采取措施,统治网络服务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第二种是对“知道”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三款,网络服务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知道是否包括应当知道,是有争议的。笔者认为,网络侵权行为一般都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否则不会造成侵权事实,并被受侵权人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察觉。所以当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的社会影响并为多数大众所熟知时,作为网络信息管理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秉持着维护网络秩序和谐的义务,应当及时察觉并采取相应措施。例如,在“艳照门”事件,侵权人上传到网上的艳照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影响力,这

5、属于明显的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情形。这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没有尽到相关的注意义务就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于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是侵犯公民人权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根据法条,网络隐私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我认为,法律应当规定一旦行为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此即过错推定责任。就网络的隐秘特性而言,行为人(如网站、

6、商店、隐私内容提供者)往往凭借有利的技术条件,销毁能证明其侵权的数据信息,给受害人举证带来困难。因此法律应当规定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此即过错推定责任。由此一来,促进网络行业健康发展和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二)关于用户的责任承担在网络隐私侵权案件中,网络用户就是在网络上挖掘、发布受害人个人隐私的行为人。如在“孕妇让座事件”中,由于孕妇擅自将未给她让座的男士照片传到网上,经过网络的传播将时间扩大化,致使他们隐私权受到侵害,被单位辞退,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根据责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一款,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

7、责任。故该孕妇应当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四、我国网络隐私权立法现状前面责任承担用的都是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而立法现状中恰没有侵权法,为何?1、宪法的保护。我国宪法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40条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是宪法从基本法的角度对隐私权所作的原则性保护,为网络隐私权在其他法律部门中获得保护提供了根本依据。2、民法的保护。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作出保护隐私权的明文规定,最高法院就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名誉权的保护作了扩张性解释,将侵犯隐私权视为侵犯名誉权来予以对待。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于问题的意见第16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问、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问。这些司法解释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3、部门规章的保护。国务院于1997年12月7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公安部于同年12月30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虽然这些规定还很不全面、具体,可操作性也不强,对大量的侵犯网络隐私

9、权的行为也暂时无法予以制裁,但已经是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在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五、对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建议1、加紧立法规制我国侵权法对于网络侵权的规定有什么不足?在分析不足情形下再论完善,提出如何完善的建议。这才是文章的价值的所在。阅读者在文中没能看到这样的逻辑框架。,制定相应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我国目前在信息网络领域中,行政监管和法律责任的追究仅限于私人信息遭到不当泄露以及个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侵害,而个人信息的获得、收集、持有、使用、等环节,都还没有相应的管理保护机制。因此在制定隐私权法之外,单独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或数据保管条例,可以灵活地与有关的行政规章结合起来。2、加强行业

10、自律。从长远来看,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网络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的目标是一致的,人们希望在一个净化的网络环境中冲浪,这就为行业自律提供了必要前提。目前我国最重要的网络自律组织就是中国互联网协会,自律形式比较单一,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美国这方面的经验,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网络隐私认证联盟计划,这对于我国强化网络隐私权保护以及诚信服务理念的确立大有好处。3、建立完善的补偿机制。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个人隐私受到侵害后,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仪限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法律对于侵权人如何补偿受害者,并没有在基本法中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在目前通过网络收集个人信息并且非法用于商业用途的案例逐渐增多的情况下,建立

11、一套完善的民事补偿机制,针对网络违法犯罪的特点更好的保护个人隐私是必不可少的。4、建立专门的隐私保护委员会在网络主管部门的监管下设立相应的隐私保护委员会, 加强网络隐私方面的教育和宣传工作, 处理网络隐私权方面的投诉和相关事务,加强同国际社会的协调和衔接,做好国内网络隐私权方面的调查和研究,为相关的立法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并监督相关法律的实施情况。六、结语小论文标题可删,这样与前面引言格式也一致了网络服务者和用户是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中的责任承担的主体。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架构由宪法、民法、部门规章等组成,但远没有完备,因此加紧立法规制,制定相应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完善的补偿机制及建立专门的隐私保护委员会的工作是急需的。另外,本论文的创新之处就在于讨论了法律是否应当规定一旦行为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此即过错推定责任。笔者认为应当承担,来促进网络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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