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最简13页背诵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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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编下编 综合课综合课法理学法理学第一章第一章 绪论绪论第一节第一节 法学法学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在中国,法学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相当的发展,出现了法家、儒家等许多直接或间 接探讨法律问题的学派。在西汉中期以后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儒家的法律思想一直占 统治地位,法学衰微。鸦片战争以后,在法学领域中开始传入了一些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 思想。 在西方,法学最早导源于古希腊,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 学科,出现了法学派别,编写了法学著作。中世纪欧洲,法学成为神学的一个分支。12 世 纪至 16 世纪是罗马法的复兴时期,出现了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学,

2、主要 是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17 世纪至 18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代表新兴的资产阶级政治、 经济要求的思想家们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思想、理论和学说。之后,为了适应资本主义 发展的需要,出现了许多资产阶级法学流派,其中主要有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派、社会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等。它们为法学研究积累了大量的资料,提供了不少有价 值的、合理的观点。第二章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法的本质与特征第二节第二节 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神意论认为法为神的意志的体现;理性论认为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自然法高于实神意论认为法为神的意志的体

3、现;理性论认为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自然法高于实 在法;规范论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是以制裁为后盾的行为规则;民族精神论认为法在法;规范论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是以制裁为后盾的行为规则;民族精神论认为法 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社会控制论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社会控制论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 【分析分析】 非马克思主义思想家和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归纳起来主要包括: 神意论神意论。这是历史上较早出现的解释法的本质问题的观点,直接或间接地将法的本质 归结为神的意志。在西方法学史上,这种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西罗马帝国后期的圣圣 奥古奥古 斯丁斯丁和 11 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托马斯托

4、马斯 阿奎那阿奎那。 理性论理性论。这一学说将法的本质解释为理性、人性等。在西方法学史上,首先将法的本 质归结为理性的是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他们认为整个宇宙由理性构成,自然与 理性是等同的,理性是永恒不变的普遍的自然法的基础。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也指出:法 是最高的理性;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之时,就是法律。1718 世纪,古典世纪,古典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的一些学者也将法的本质归结为人的理性和本性,其中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荷兰 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德国的普芬道夫,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德国

5、的普芬道夫,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 等。等。 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论。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卡尔卡尔 冯冯 萨维尼萨维尼在其论当代在立法和法理学方 面的使命中指出:自古以来,法就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 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法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随着民族 个性的消亡而消亡。社会控制论社会控制论。美国法学家罗斯科罗斯科 庞德庞德在其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指出,法是 社会控制的手段,法是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是一种通过有 系统有秩序地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 其他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关于法的本质问题,法学史上还有一些学说也很有影

6、响。 比如,卢梭的卢梭的“公意论公意论” 、黑格尔的黑格尔的“自由意志自由意志”论论、罗尔斯的“正义论” 、狄骥的“社会 连带关系论” ,等等。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指出,法是公意的体现,公意即人们的共 同意志、普遍意志。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中强调法是自由意志的外在表现形式,自 由意志是法的内核。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指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它是社会制度的 首要价值,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第三节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为什么说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为什么说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是由国家

7、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三、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三、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第三章第三章 法的起源与演进法的起源与演进第一节第一节 法的起源法的起源二、法起源的一般规律二、法起源的一般规律法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法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法由与道德法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法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法由

8、与道德 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第二节第二节 法的演进法的演进一、古代法一、古代法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主所有制,公开确认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封建制法确认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主所有制,公开确认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封建制法确认 人身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人身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 二、资本主义法二、资本主义法资本主义法的产生和本质资本主义法的产生和本质 【分析分析】 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有三种情况,即海商法的兴起、罗马法的复 兴和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 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首先,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 主义私有制。其次,

9、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最后,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 人权。 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区别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区别 【分析分析】 法系是西方法学家首先使用的一个概念。它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 法律的源流关系和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法系是具有共性或共 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虽然法系的划分主要是依法律的历史传统进行的,但是影响法 系形成的因素很多,也十分复杂。对资本主义法律影响最大的法系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法 系。 普通法法系和大陆法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宏观差别,这类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法律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

10、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制定法,法院的判例不 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法律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进入 20 世纪后又出现 了经济法、劳动法等兼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普通法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 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 典形式;普通法法系国家,尤其是英国,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它的制定法往往是单行 的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诉讼程序

11、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 纠问程序的特点;普通法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 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 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以上这些差别主要是由于两大法系的不同历史背景造成的,也体现了不同的哲学倾向。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倾向于理性主义,而普通法法系则倾向于经验主义。进入 20 世纪后, 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异已逐渐缩小,融合也正在发生,但由于传统的不同,差异还将长期存 在。第四章第四章 法的作用法的作用二、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二、法的

12、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具有社会作用;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具有社会作用; 这两种作用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这两种作用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第二节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一、指引作用一、指引作用本人行为本人行为 二、评价作用二、评价作用他人行为他人行为 三、预测作用三、预测作用人们相互间人们相互间 四、教育作用四、教育作用般人的行为般人的行为 五、强制作用五、强制作用违法犯罪者的行为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第三节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一、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一、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

13、阶级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 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二、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二、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促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促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 展等展等第四节第四节 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杜会中的地位一、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杜会中的地位【分析分析】 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

14、与保障。如果法律制度完善而 且合理,社会成员就可能和睦相处,社会关系就可能和谐顺畅。反之,如果法律制度欠缺 失当,社会成员之间则可能冲突频发,社会关系必然扭曲动荡。因此,法律是整个社会关 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 二、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二、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分析分析】 社会主义法对和谐社会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法制对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体现在立法方面。有法可依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有了完 备的法律体系作保障,才能更好地引导、规范和约束公民和政府的行为,使之依法办事, 循章而为,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

15、良好的基础。2,法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体现在司法方面。公正、高效的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3,法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保障体现在守法方面。社会成员遵纪守法,政府严格依法办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 在要求。4,法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还体现在法律监督方面。法律监督可以通过一对立 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的作用来间接保障和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第五节第五节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一、法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一、法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二、法的特性,如概括性、稳定性、滞后性、普遍性等,与社会生活的具体性、复杂二、法的特性,如概

16、括性、稳定性、滞后性、普遍性等,与社会生活的具体性、复杂 性等之间存在着矛盾性等之间存在着矛盾 三、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三、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四、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四、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总之,在认识法的作用的时候,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态度,一方面要反对法律万 能论,另一方面也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只有全面地认识法的作用的多样性、 复杂性,才能真正推进法治事业,推进社会的法治化。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制定法律制定第一节第一节 法律制定的概念法律制定的概念一、法律制定的概念一、法律制定的概念法律制定的定义;法律制定的特征法律制定的定义;法律制定的特征 【分析分析】 法律制定,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 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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