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属确认之诉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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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赢了网 法律咨询 遇到遇到物权纠纷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免费解惑!访问!访问 http:/http:/专利权属确认之诉的特点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权属确认之诉纠纷案件,有不断增多的趋势。这类纠纷的形成,从形式上看,有的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合同发生争议有关,有的与侵权争议有关。从内容上看,这类纠纷具有区别于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的特殊性。同时,专利权属确认之诉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法律上的规定显得不甚明确,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认识,在实践上存在不同的做法, 颇值得探讨。尤其是这类纠纷之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已经成为审判实践中一个重大的现实困惑。对此,

2、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蒋志培庭长 2003 年 11月在全国专利审判工作会议的总结讲话中指出:专利权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涉及到重大理论问题和立法问题,要由立法来最终决定。但遇到这类案件应如何处理,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对于专利权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要区别情况来处理。有关专赢了网 法律咨询 利权权属纠纷,不外乎由两种原因引起的:一种是侵权引起的权属纠纷,譬如将单位或者他人的技术成果擅自申请了专利。另一种是由于合同引起的权属纠纷,譬如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由于一方违约将技术成果申请了专利。对于前一种情况,应当按照专利司法解释有关持续侵权规定的诉讼时效来处理,也就是说由于侵权而导

3、致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当然要受到专利权存续期限的限制。而对于后一种情况,可以根据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来处理。笔者结合审理这类案件所遇到的疑惑和争论,就以下问题进行探讨:二、 专利法上的专利权属之三种情形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属包括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申请专利的权利这三种形态的权利之归属关系。一是专利权。专利权是专利授权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的一种专有权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授予专利权后,向专利权人颁发专利证书,作为享有专利权的标志,专利权在形式上与具体一份专利证书的记载是不能相分离的,否则就不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专利证书记载着与专利权有关的重要著录事项、

4、赢了网 法律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记、局长签字和授权公告日。著录事项包括:专利证书号、发明创造名称、专利号、专利申请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自授权公告日起生效。专利权归属纠纷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后,专利权人变更的,在该判决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以在办理变更专利权人手续的同时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更换专利证书。由于专利权可能被宣告无效,也可能在专利权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因此专利证书并不能证明专利权是有效的。此外,由于专利权可能被转让,或因其他原因使专利权人发生变更,因此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单位或者个人并不一定就是真

5、正的专利权人。因此专利证书仅是享有专利权的初步证据。记载专利权有关法律状态和相关事项的最好的证明材料是专利登记簿。专利登记簿记载了与专利权有关的各种信息,并且会进行更新。如果专利权人和任何人希望了解与专利权有关的情况以及专利权的法律状态,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记载专利权被授予时与专利著录项目有关的信息,但并未公布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等实质性内容将在专利公报中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专利授权公告为准。二是专利申请权。是指申请人在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后,对该特定的申请号项下“专利申请”享有的权利,性质上是申请人对特

6、定赢了网 法律咨询 申请号的专利申请享有的专有权,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如果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权进行转让,必须向专利局办理登记手续并公告,否则申请文件上原来所记载的申请人与转让后实际上的申请人就不相符,专利局无法通知联系受让人,继续进行专利授权的审查。专利申请权作为一种权利,在形式上是与具体一个申请号的记载是不能相分离的,否则就无从确定什么主体对于什么事项具有专利申请权。如我国专利法第 10 条中所涉及的“专利申请权”,便属于这样一种形态的专利权属。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专利权属确认之诉纠纷案件,大部分是这种形式的专利申请权纠纷。三是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

7、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其中明确使用了“申请专利的权利”这个概念。又如民法通则第 88 条第 3 款规定“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其中所表述的“申请权”,就其性质来看,属于专利法上所指的“申请专利的权利”。“申请专利的权利”就其实质而言,是特定主体基于特定的发明创造行为、特定的意志联络或者特定的法律规定对于发明创造的具体成果所享有的权利或者资格。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和申请专利的权利,都是民事权利,都属赢了网 法律咨询 于私权,因三种权利归属纠纷所形成的诉

8、讼,均属于“专利权属确认之诉”。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主要是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权属确认之诉,围绕申请专利的权利发生的权属确认之诉比较少见。在专利法上使三者的形态区别开来,主要意义在于,在进行权利转让的情况下,转让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与专利局的登记有关需要向专利局办理相关手续,而转让申请专利的权利与专利局的登记无关不需要向专利局办理相关手续。三、 司法上的“专利权属确认之诉”与行政上的“专利权利确权之争”的区别我国知识产权实行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所谓“双轨制”制度,因此,衡量任何知识产权问题,处理任何知识产权纠纷,我们都要充分地考虑使实际工作以及所采取的具体工作步骤与这种机制相协调。基于这样的认识,我

9、们首先要把人民法院审理的“专利权属确认之诉”纠纷与专利行政机构处理的“专利权利确权之争”纠纷区别开来。在我国,后者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法定程序确认某项专利权是否存在、是否有效的“确权”行为,比如对某项发明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法定要求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授予专利。行政上的“专利确权”问题,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专利局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对其是否符合专利条件进行“确认”的行为;另一种情形是在专利被确认专利申请人取得专利证书后,赢了网 法律咨询 由于对专利权的有效性存在争议,例如在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或专利侵权纠纷中,被告往往以原告的专利不具有专利性进行抗辩,有些争议就

10、需要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次对专利权利是否有效进行“确认”,这种情形常常导致人民法院正在审判理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或专利侵权纠纷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但是,它决不会导致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专利权属确认之诉”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认清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这是“专利权属确认之诉”与专利侵权纠纷和专利合同纠纷的重要不同之处。司法上的“专利权属确认之诉”与行政上的“专利权利确权之争”,二者之间的关系就如同铁路上互相平行的两条铁轨,各自把守着铁路的左右两侧,不纠缠也不交叉。简单地说,专利行政机构处理专利权利确权争议,在产权界定的意义上可以看作是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进行初次分配,分配的准则是单一的专利法上的授权标

11、准(纯粹的法定主义排除意思自治),目的是确保不把具有公共利益属性的公知发明创造向私人授予专利变为私人利益,是解决某项具体的发明创造成果是否可以授予专利权的问题,它不过问所授予的专利应当属于谁的问题,也不处理“应当属于谁的争议”。相反,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权属确认之诉,在产权界定的意义上可以看作是在私人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进行二次分配,分配的准则是多元的,涉及合同法、专利法、劳动法、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规定(兼有意思自治和法定主义),目的是确保属于私人利益的一方的发明创造成果不被另外一方私人侵占,是解决某项具体的专利权(或者正在审查中的专利申请权、准备提出专利申赢了网 法律咨询 请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

12、属于哪一个公民、法人所有,它不过问某项具体的发明创造究竟是否应当授予专利权的问题,也不处理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的专利权利范围大小的争议。正是由于在性质上存在上述差异,因此,在制度设定上,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提出专利权利确权争议都是允许的,专利复审委员会都应当受理,而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权属确认之诉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立案条件进行审查,绝不允许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提出。四、专利权属确认之诉在事实和证据上的特点诚然,从专利权属确认之诉纠纷的成因分析,不外乎是由于侵权纠纷引起,或者是由于合同纠纷引起。但是,专利权属确认之诉纠纷的情况非常复杂,在争议内容上,对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申请专利的权利所

13、发生的争议具有不同特点;在权利取得的方式上,主张原始取得和主张继受取得,所涉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不同的,即使是合同争议,根据合同主张原始取得所涉及的合同通常是劳动合同或者合作合同,而根据合同主张继受取得所涉及的合同通常是民商事合同;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经常交织在一起。所以,审理专利权属确认之诉纠纷在确定争议焦点及举证责任上显得更为复杂,不能用同一个模式去裁剪,也不应当用那种程式化的所谓分析对比步骤去度量。这类案件不涉及技术比对问题,不需要进行技术鉴定,通常也不需要进行证据保全;不涉及专利权利的稳定性问题,不存在赢了网 法律咨询 诉讼中止的必要性;不会引起实施专利技术造成专利侵权的后果,不得

14、采取诉前禁令措施。五、专利权属确认之诉不涉及“权利返还”的问题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其中,主张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是积极的确认之诉,比如,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对某项发明创造存在共同创造、设计的关系;主张某种法律关系不存在的,是消极的确认之诉,例如,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对某项发明创造没有参与创造、设计。法院审理专利权属确认之诉,在原始取得的情况之下,是要确认发明创造的成果是什么,发明创造者是谁,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于谁;在继受取得的情况下,是要确认继受取得是否合法有效。无论是原始取得专利权属的确认之诉,还是继受取得专利权属的确认之诉,由于发明创造的成果体现为某种技术方案,存在的方式是无体无形的信息,不可能被任何人通过“占有”加以控制,因此,在专利权属确认之诉中不存在附带解决所谓“权利返还”或者“成果返还”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单纯的权利归属确认就是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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