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生产统计指示计算方法-4第二章

上传人:ji****n 文档编号:44970298 上传时间:2018-06-1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化学工业生产统计指示计算方法-4第二章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化学工业生产统计指示计算方法-4第二章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化学工业生产统计指示计算方法-4第二章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化学工业生产统计指示计算方法-4第二章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化学工业生产统计指示计算方法-4第二章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化学工业生产统计指示计算方法-4第二章》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化学工业生产统计指示计算方法-4第二章(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第二章 工业企业基本情况工业企业基本情况反映了调查对象的基本属性特征。利用这些属性指标可以对企业进 行各种分组。企业基本情况是工业统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代码 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T 11714-1997) , 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 码。单位代码共 9 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单位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 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 (一)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 代码。在填写法定代码时,要

2、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 8 位,第九 位校验码填“B” 。 (二)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 段中赋予代码。 二、单位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 单位名称,同时用

3、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 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等。 行政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2260)库中的代码填写。 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是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 盟) 、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 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村

4、委会,指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 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填写所在村委会的名称。 五、联系方式 包括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 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座机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座机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 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六、行业类别 是根据其从事的工业生产活动性质对各类企业进行的分类。具体包括两部分,即主要 产品和行业代码。2主要产品,填写一至三种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 小顺序排列。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只填写主要民品的名称;筹建企业按建成投产后主 要产品填写。 行业代码,根据企业填写

5、的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 2002)填写行业小类代码;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即使民品产值大于军工产值,但军工 企业的生产方向并未改变,仍按军工生产的性质划分工业行业小类;筹建企业按建成投产 后的主要产品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七、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 是指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机关(或批准成立的机关)名称、级别和登记注册号码。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企业为选项填写。 登记注册机关级别划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 (区、市、旗) 。 登记注册号码,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登记注册号码的长度应按国家规 定的标准长度填写。

6、八、登记注册类型 是指企业或生产经营性活动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一)国有企业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 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二)集体企业 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 册的经济组织。 (三)股份合作企业 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 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 经济组织。 (四)联营

7、企业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 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集体联营、 国有与集体联营和其他联营企业。 1、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企业。 2、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企业。 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企业也有集体企业。 4、其他联营企业:指国有、集体、及国有与集体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 企业。 (五)有限责任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 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

8、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3(六)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 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七)私营企业 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私营独资企 业、私人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

9、企业。 1、私营独资企业 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 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2、私营合伙企业 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 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指按公司法 、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 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 司。 5、个人独资企业 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10、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填表时 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八)其他内资企业 指上述第(一)至第(七)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九)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 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十)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 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的企业。 (十一)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11、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 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十二)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 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 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 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十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

12、业法及4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 亏损的企业。 (十五)外资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 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十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 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 于 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九、控股情况 以企业法人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 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

13、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 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五类。 (一)国有控股 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 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国有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 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份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 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份,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投资双方各占 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 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二)集体控股 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

14、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 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集体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 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份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 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份,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三)私人控股 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 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私人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 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

15、任何一方经济成份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 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份,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四)港澳台商控股 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 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 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份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 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份,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 议控股。 (五)外商控股 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出资人拥

16、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 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外商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5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份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 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份,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 十、隶属关系 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 (GB/T 12404-1997)分为中央、省、市(地区) 、县、街道、镇、乡、社区(居委会) 、村民委员 会和其他。 (一)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二)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 ;省属以下的企业 (单位)办的企业,其隶属关系与企业(单位)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三)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 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其隶属关系填“其他” 。 十一、开业(成立)时间 (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