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王兆鹏课件

上传人:101****457 文档编号:44963201 上传时间:2018-06-14 格式:PDF 页数:55 大小:232.9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医学——王兆鹏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55页
法医学——王兆鹏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55页
法医学——王兆鹏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55页
法医学——王兆鹏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55页
法医学——王兆鹏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5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医学——王兆鹏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医学——王兆鹏课件(5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法醫學法醫學王兆鵬教授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1張 舉 燒 豬張 舉 燒 豬三國時代(220280年)有妻殺夫,因放火燒舍,乃詐稱火燒夫死 。夫家疑之,詣官訴妻,妻拒而不承。舉 乃取豬兩口,一殺之,一活之,乃薪燒之 。殺者口中無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驗夫 口中果無灰。2歷史歷史先秦時代相關文獻已有專門官員驗尸, 戰國末(西元前252221)。最有名洗冤集錄,宋慈(11861249) 從13世紀一直沿用至近代,先後被日本、 韓國、英、德、法翻譯至全世界。現代1908年,王祐、楊鴻通合譯日本石 川清中之實用法醫學。3醫學與民事醫學與民事侵權行為醫療糾紛親屬糾紛保險糾紛4法醫學與刑事法醫學與刑事他殺、自殺、

2、意外死、疾病死?殺人、傷害、或致死罪?性侵害?幫助決定罪名、犯罪人、犯罪時間5法醫學定義法醫學定義以醫學、生物學、化學、和其他自然科學為根本研究方法,來研究及闡釋法律上相關問題及事物的一門科學。Forensic MedicineForensic Science6法醫學有關學科法醫學有關學科解剖學病理學毒物學血清學鑑識學齒科醫學精神醫學7法醫學檢驗的對象法醫學檢驗的對象現場勘驗犯罪工具、毛髮、血跡,屍體 外表檢驗屍體檢驗解剖活體檢查精神狀態、傷病檢查、親子關 係、性侵害物證檢驗人體組織、分泌物、排泄物, 如血液、精液、嘔吐物書證審查調查筆錄、屍體或活體的檢驗 紀錄8問題提出問題提出第6條人之權利

3、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出生與死亡,如何界定?9出生出生法律學法律學陣痛:腹部開始陣痛,胎兒即屬出生露出:胎兒由母體露出,即為出生斷帶:胎兒的臍帶剪斷時,謂之出生發聲:降生後,須能發生,始得謂之出生獨立呼吸:須視胎兒是否已得以自己的肺獨立呼吸,此時即屬出生(通說)10出生出生醫學醫學開口期陣痛開始至子宮口全開娩出期子宮口全開至胎兒娩出後產期胎兒娩出至胎盤娩出影響人體器官移植、刑法之罪、民法之繼承等呼吸死,肺臟死人工呼吸器心臟死人工心臟腦死亡腦幹(細胞)死,新標準死亡死亡12非暴力性死亡,自然死亡或正常死 老死(真正老死非常罕見)、病死(因 疾病)暴力性死亡,非自然死亡 物理因素,如燒、凍、

4、電死 機械因素,如打、砍、刺、爆炸 中毒死目標為排除暴力死看似病死,實際 為暴力死。反之,看似暴力死,實際為 病死。死亡分類死亡分類法醫學分類法醫學分類13暴 力 死暴 力 死他殺死他人暴力自殺死自己暴力災害死意外暴力,例如交通事故或自然災害14暴力死亡的死因暴力死亡的死因直接死因 如窒息、失血、中毒間接死因 感染死,非原發性損傷所造成(暴力損 傷器質性病變功能障礙死亡)聯合死因 暴力與非暴力,如外傷與心肌梗 兩個以上的暴力,如中毒與鈍器傷15親生子鑑別親生子鑑別民法1066條非婚生子女或生母,對於 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民法第1067條(96.5.23修正)有事實 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

5、,非婚生 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 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 生父死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 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為之。16親生子鑑別親生子鑑別民法1063條(96.5.23修正)第一項,妻之受 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之子女 為婚生子女。第二項,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 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 之訴。第三項,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 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知悉其非婚 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 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過去爭議多,證明難。現在DNA鑑定,去氧核醣核酸。17民法第14條對於心神喪失或

6、精神耗弱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 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 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 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精 神錯亂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何謂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精神錯亂?三者有何 不同?心神喪失心神喪失:完全地喪失對於法律行為效果之叛亂 能力;精神錯亂精神錯亂:精神作用發生異狀,以致一時 而非永久或經常性喪失意思能力;精神耗弱精神耗弱:部 分地喪失對於法律行為效果之判斷能力。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18精神耗弱例精神耗弱例裁判字號:87年度家抗字第60號要旨:按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

7、 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 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民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精神耗弱係指精神存有 障礙,其意思能力欠缺已達於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程度,即對於自己行為之利害得失已陷於不能了對於自己行為之利害得失已陷於不能了 解者而言解者而言。又所謂不能處理,係指一般性、日常又所謂不能處理,係指一般性、日常 性事務不能處理,若僅欠缺專業或特定事務之處性事務不能處理,若僅欠缺專業或特定事務之處 理能力,自不能認為有宣告禁治產之原因。理能力,自不能認為有宣告禁治產之原因。19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家上字第二七五號判決: 上訴人自幼即因腦中樞神經感染,造成運動,聽 覺、認知

8、、語言表達等神經功能永久性之損傷, 不具一般社會及職業功能,僅能以手語作簡單溝 通,對於簡易事務之判斷力雖部分存在,但整體對於簡易事務之判斷力雖部分存在,但整體 認知功能,包括定向力、判斷力、記憶力、抽象認知功能,包括定向力、判斷力、記憶力、抽象 思考力及計算力明顯缺損等情思考力及計算力明顯缺損等情是上訴人已屬精是上訴人已屬精 神耗弱人,堪以認定神耗弱人,堪以認定。依上開鑑定結果可知上 訴人在聽覺及語言表達能力方面有障礙,僅會簡 單計算,無法正確理解他人意思而與人完整溝通 ,其在日常生活上之一般簡單事務固能自行處理 ,但其對於原有及因繼承而取得多項財產之處理 能力,則付諸闕如,不能認其能正常處

9、理自己之 所有事務,為保護其利益,應認其已達於因精神 耗弱而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之狀態。無 意 識 例無 意 識 例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1775號要 旨:上訴人既係白痴、先天白痴、先天心神喪失心神喪失,則其於切結書上簽名時,是否非在無意識中所為,而已瞭解切結書之內容,並願意將系爭房地所有權平分移轉登記與被上訴人,即非無疑。21非精神錯亂例非精神錯亂例87年度家訴字第39號要旨:原告主張其於辦理離婚事 宜時,係精神錯亂中之情,固提出省立桃園療養院診 斷證明書影本乙紙為證,然查:觀諸原告所提出之省 立桃園療養院之診斷證明書乙紙僅記載原告有精神分有精神分 裂症裂症,惟精神分裂症,病情時好時壞,自不能

10、僅以原 告有精神分裂症,遽認原告於為離婚行為時之精神狀 態係在無意識狀態中,是前揭診斷證明書並無法證明 原告為離婚行為時,係無行為能力。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3653號判例:上訴人提出之 證明書,雖證明被上訴人於五十四年間曾患有精神病 症,但不能證明被上訴人於和解時,係無意識或有精 神錯亂之情形,且被上訴人又未受禁治產之宣告,難 認和解有無效之原因。22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049號判決要旨: 查前開亞東紀念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所 載及醫師馮榕之證述,均僅以被上訴人為 中度智障,已達精神耗弱之程度,無處理 買賣契約之能力。並未認被上訴人有喪失 意識或精神錯亂之情形。且被上訴人係四 十三年二月十

11、二日生(見第一審卷三二頁 戶籍謄本),為成年人,又未受禁治產之 宣告,觀之其於第一審到場陳述情形,言 詞尚稱明白(見第一審卷二二頁背面、一 五至一八頁),難認其無意思能力。 。23識別能力識別能力第187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 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何謂識別能力?法律或醫學?識別能力:學說通說認為所謂識別能力 ,指認識其行為之不法與危險,並認知 應就其行為負責的能力,而認定之判準 應就個案具體為之。24以年齡推斷以年齡推斷最高法院判例28年上字第497號滿16 歲,有識別能

12、力:上訴人之子甲年十六歲年十六歲,侵占被上訴人款項時已有識別能力已有識別能力,上訴人為甲之法定代理人,又無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之免責事由,自應與其子甲就被上訴人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25對外界刺激能感受、瞭解、判斷,並作適 當反應,稱意識清醒,否則為意識障礙。醫學之意識障礙分類如下 混亂 意識朦朧 膽妄 僵呆 昏迷精神醫學精神醫學26醫學改變法律?醫學改變法律?第967條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己身所從 出或從己身所出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稱旁系血親者 ,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 血親。代理孕母所生子女,為直系血親?27人工生殖法人工生殖法人工生殖法(96年3月21號公佈)第

13、二十三 條:(第一項)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 經夫同意後,與他人捐贈之精子受胎所生 子女,視為婚生子女。(第二項)前項情 形,夫能證明其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者, 得於發見被詐欺或被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 提起否認之訴。但受詐欺者,自子女出生 之日起滿三年,不得為之。第三項,民法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請求生父認領) ,於本條情形不適用之。28人工生殖法人工生殖法人工生殖法(96年3月21號公佈)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同意 以夫之精子與他人捐贈之卵子受胎所生子女 ,視為婚生子女。(第二項)前項情形,妻 能證明其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者,得於發見 被詐欺或被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提起否認之

14、訴。但受詐欺者,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滿三年 ,不得為之。29離婚之重大不治之精神病?離婚之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第 1052 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 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重大不治之精神 病病者。33年上字第5777號判例上訴人為被上訴人之妻 ,其所患之精神病已在外家醫治數年迄未治癒, 反日趨沈重而達重大不治之程度,既為原審合法 確定之事實,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八款之 規定,被上訴人自得請求離婚,上訴人乃以其精 神病系在被上訴人家憂鬱所致,被上訴人不得乘 病請求離婚等情為爭辯,殊無足取。30高等法院83年家上字第4號判決:本件上訴人所患 之精神分裂性精神病,自七十一年住

15、院治療至今已 將近十三年,仍未治癒,且治療情形漸趨退化,對 太太存有敵意之事實堪認其精神病已達重大不治 之程度,又兩造自六十九年結婚後未及三年,上訴 人即因精神分裂性精神病入院治療,十三年間均未 出院返家,完全無法履行夫妻間應負之義務,嚴重 違反婚姻為夫妻終身共同生活之本質,且上訴人病 情迄今非但未見痊癒,且漸趨退化,在可預見之期 間內難期回復正常,被上訴人客觀上顯已受有精神 上及身體上不能忍受之痛苦,可認為有難以維持婚 姻之重大事由。31離婚之不治之惡疾?離婚之不治之惡疾?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七有不治之有不治之 惡疾者惡疾者。27年上字第

16、2724號判例被上訴人與上訴 人結婚後其雙目雖已因病失明,但不得謂有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七款所稱不治之惡 疾。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27號判決要旨: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應屬於身體機能 有礙,而為常人所厭惡之疾病,且為現在醫 學上不能在可預見之期間內期待其治癒之病 症,即為不治之惡疾。32離婚之不治惡疾?離婚之不治惡疾?29年上字第1913號判例:夫妻之一方有 不治之惡疾者,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 條第七款之規定,他方固得隨時請求離 婚,惟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 者,非同條款所謂不治之惡疾,他方僅 得依民法第九百九十五條於知悉其不能 治之時起,三年內請求撤銷結婚。33何謂不治之惡疾?何謂不治之惡疾?31年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