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租合同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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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航次租船合同范本 航次租船合同包括了规定船东和租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种条款,在洽租船舶时,双方须逐一洽定每一条款。为了简化和加速合同谈判的进程,洽定租船合同的当事人通常都采用标准格式的租船合同,根据各自的需要,对标准格式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删减或补充,最后达成协议。航次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大都是由各个国际航运组织制定,供洽租双方在洽定租船合同时选用。航次租船合同范本很多,根据船舶航行的航线、承运货物种类等不同而有所区别。例如,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The Bai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ference:BIMCO)制定的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

2、form General Charter 简称 GENCON金康),适用于不分航线的杂货运输;由美国船舶经纪人和代理人协会(Association of ship BrokersAgents-AS-BA)制定的北美谷物租船合同(North America Grain Charter,简称 Norgrain),适用于由北美至世界各地的谷物运输;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Australian Grain Charter 简称 Austwheat)适用于从澳大利亚到世界各地的谷物运输;ASBA 制定的油船航次租船合同(Tanker Voyage Charter.简称 Asba tank voy)专门适用

3、于油轮航次租船。其余的还有诸如波兰煤炭租船合同(POLCOALVOY),铁矿石租船合同(SCANORECON),波罗的海木材租船合同(NABAL TWOOD)等专门用途的航次租船合同范本。 二、航次租船合同下双方当事人的默示义务 在航次租船合同下,根据英国的普通法,船东及租船人都有一定的默示义务,除非双方在合同中以极为明确字眼加以排除。 船东的默示义务包括: (一)提供绝对适航(Absolute Seaworthiness)的船舶 船舶适航是相对的,世界上根本不存在在任何时刻及航线上都绝对适航的船舶。对船东承担的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有三种常见的不同程度的要求:最严格的就是普通法所规定的绝对适航,

4、或航次租船合同内写明船舶必须“密水、坚实、牢固并且在各个方面适于航行(tight,staunch,strong and every way fit);其次就是海牙规则(Haguel rules)等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克尽职责(Due Diligence)的适航义务;第三种是 GENCON 合同中所规定的只要非船东过失及参予(Personal Fault and privity)就无须对不适航负责。显然,第三种适航要求是最为宽松的。 在一个具体的航次租船合同中,船东要承担何种适航义务要视合同的规定而定,毕竟,绝对适航义务是可以用明确的合同条款加以排除的。但是我国的海商法却明文规定了航次租船合同下船东

5、应承担克尽职责的适航义务,排除了双方当事人在这一问题上进行选择的可能性。(二)合理速遣(Reasonable Despath) 即船东应合理地开始和履行航次。船舶在开往装货港的预备航次中,在装货港和卸货港以及在装、卸两港间的航行途中,都应合理地在最短时间内履行合同。在连续航次的情况下,船东的合理速遣义务适用于每个航次。此项默示义务意味着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不应有不合理的延误。倘若船东违反此项义务,则可能招致租船人索赔甚至终止合同。 (三)不得不合理绕航(Unlawful Deviation) 即船舶应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驶往卸货港。所谓合理绕航,是指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安全,或者在

6、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生命和财产所发生的绕航。除此而外,均属不合理绕航。由于历史的原因,本项默示义务构成航次租船合同中比条件条款更为严格的一项条款。一旦发生不合理绕航,会使整个航次租船合同失效,船东不仅面临索赔,而且无法依靠原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赔偿责任限制,船东互保协会也将中止其保险责任。因此,船东对此项默示义务决不能掉以轻心。在航次租船合同下,租船人的主要默示义务是不得装运非法的和有危险性的货物。这项默示义务对租船人而言是绝对的,即使租船人事先不知道货物的危险性也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当然,租船人可以通过航次租船合同的有关条款来修改此项义务,例如把货物名称订明在合同之内,只要船东接受合同,租船人就

7、无须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危险性负责。但是在实践中,对于何种货物才算是危险货物的标准颇有争议。三、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如前所言,航次租船合同范本种类繁多,而且适用的范围也各不相同。但一般而言,航次租船合同都订有下列条款: 船舶说明(Description of Vessel)条款; 预备航次(Preliminary Voyage)条款; 船东责任(Owner|s Responsibility)条款; 运费支付(Payment of Freight)条款; 装卸(LoadingDlscharging)条款; 滞期费和速遣费(DemurrageDespatch)条款; 销约(Cancelling

8、)条款; 留置权(Lien clause)条款或租船人责任中止条款(Cesser Clause); 提单(Bill of Lading)条款; 双方互有碰撞责任条款(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 新杰森条款(New Jason Clause); 共同海损条款(General Average Clause); 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佣金条款(Broberage Commission Clause); 罢工条款(Strike Clause); 战争条款(War Risks Clause); 冰冻条款(Ice Clause)。 由于

9、GENCON 合同是最具有代表性的航次租船合同,实践中的使用也最为频繁,下文就结合 GENCON76 讨论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值得注意的是,GENCON76 虽然具有代表性,但它的立场是倾向于保护船东的,许多条款对租船人十分不利。GENCON76 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需要双方填写的表格,第二部分是拟就的合同条款,这两个部分是相互关联的统一整体,不可或缺。 (一)合同前言 在合同前言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这一条主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营业地址及身份,以便明确谁最终对本合同负责。 2船舶说明 这部分内容填写在表格的第 5、6、7 栏属于合同的条件条款。其中包括

10、: 船名(Vessel|s name)。船名是合同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正确无误,合同内的船名都必须加引号。在整个租赁期内,船东不得随意更换船名,否则以违约论处。为了船东经营上的便利,列明两艘船舶,由船东选择其中之一;或者在合同内写明“或其替代船”(or substitued)、“或其姊妹船”(or sister ship)赋予船东更换船舶的权利。但是,船东指定的替代船的状况应与原约定的船舶相符,并且,替代船一经选定,船东应及时通知租船人,并不得再次更改。 船舶国籍(Vessel|s Nationality)或船旗(Vessel|s Flag)。这项内容一般填写在表格的第 5 栏,加注在船名前。

11、船旗也是合同的重要条件,在合同履行期间,船东不得擅自变更船舶国籍或变换船旗,否则即属违约。 船舶建造年月和船级(Year Built and Class)。此项内容加注在船名之后,便于租船人了解船舶的技术状况和老化程度。合同中写明的船级,是指船舶在合同订立时的船级,船东没有义务在整个合同期内保持这一船级,除非合同中另有明文规定。 船舶吨位(Vessel|s Tonnage)。包括注册吨位(Registered Tonnage)和载重吨位(Deadweight Tonnage)。注册吨位是按船舶容积折算的吨位,以 100 立方英尺或 2.83 立方米为1 注册吨,所以又称为容积吨。注册吨位有注册

12、总吨(Gross Registered tonnage-GRT)与注册净吨(Net Registered Tonnage NRT)之分。注册吨位与港口费用、运河通行费、关税的征收等有密切关系。 载重吨位又称载货能力(Pcadweight cargo carrging copacity),表示船舶的载货能力。表格中填写的数字是指船舶实际可装载货物的数量,不包括船舶燃料、淡水、备用品等以及船舶常数。需要注意的是表格第 7 栏中有“大约”(about-abt)字样,表示所填列数字只是普通情况下可装载货物的数量。船舶具体在某一航次所能装载货物的数量,除船舶自身因素外,还要受到航道情况、港口水文情况等因

13、素的限制,所以具体装货数量另有条文详加规定。3、订约时船舶位置(Present Position) 这项内容填写在表格的第 8 栏,此项内容有助于租船人合理判断船舶能否如期抵达装货港以及明确本航次、本合同开始履行的时间。实际上,船舶从完成上一航次后,即开始履行本合同。以前本条款是作为合同的条件条款来对待的,而现实中有时订约后船舶还要完成其它数个航次,才开始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其间可能隔了数月甚至半年之久,订约时船舶的位置对本合同影响不大。如果仅因为船东误报了船舶位置就赋予租船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显然缺乏商业合理性。所以,本条款的条件条款性质是颇有疑问的。4、预备航次(preliminary V

14、ayage) 所谓预备航次,是指船舶完成上一航次后,从本合同的装货港的前一港口驶往本合同的装货港的一段航程。预备航次是合同规定的航次,即船舶出租航次的一部分。合同中船东所承担的明示及默示义务,同样适用于预备航次。GENCON76 中关于预备航次的规定,只有简短的一句,“船舶应驶往港或船舶所能安全抵达并始终保持浮泊的邻近地点装货”(The said vessel shall proceed to the loading port or place stated in Box l0 or so near thereto as she may safely get and lie always af

15、loat,and there load a full and complete cargo)。对这段语句的理解应为船舶要以合理的速度尽快驶往装货港,而不应有不合理的延误。此项义务包括船舶应在合理的时间开始预备航次,否则租船人有权取消合同。在前言中与预备航次条款相配合的有另一语句,即“在本航次租船合同下约于第 9 栏中规定的日期准备就绪”“and expected ready to load under this charter about the date indicated in Box 9”。预计准备就绪一般被认为是航次租船合同的条件条款。因此船东就负有绝对的责任适时启航预备航次,使得船舶

16、有足够的时间按习惯速遣的速度抵达装货港和准备就绪。无论上一航次有何天灾,不可抗力而导致船舶不能适时启航,船东就已经违约。5装货港和卸货港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有关装货港和卸货港的规定也是合同的重要规定。这个条款的订法一般有两种:一是具体列明装货港和卸货港名称,二是不具体列明港口名称,只规定一个大致的范围,由租船人选择,在第二种情况下,租船人选定港口后,应及时通知船东。为避免争议,合同中一般均写明租船人应何时通知船东,如: “船过*海峡(港口)之前租船人应告知船东选港。”另外,选港一经确定,租船人就几乎不可能更改了。 在本条款中,经常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安全港(Safe Port)和安全泊位(Safe Berth)问题。“安全港”在租船业务中是有其特定含义的。英国的著名法官Seller 在审理 Leeds Shipping V. Societe Franchaise Bunge(The eastern city)一案中,曾给安全港下过如下的定义:“在没有不正常情况下,对一艘具有良好的航海设备和驾驶技术的船舶在驶入,驶出和使用该港时,不至于遭遇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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