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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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一) 国家、水利部及云南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二) 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三)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同意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及权限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及权限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签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并按规定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水利工程,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施工。2、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

2、下材料:(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2)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副本;(3)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二) 设立项目站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受监督任务后,根据受监督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及重要性等,可设立项目站或落实专职质量监督人员。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中心站直接组建项目站,或中心站与项目所在地的州(市)质量监督站联合组建项目站;联合组建项目站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州(市)质量监督站向中心站推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三) 建设实施阶段质量监督工作1、质量监督机构在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后,应根据受监督工

3、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对进场各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检查。2、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编制工程项目划分;按云南省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筑物外观质量检测标准和设计文件以及相关规程、规范对建筑物外观质量有关标准的要求,编制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项目和质量标准报送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审核确认。 3、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合同管理;质量管理情况;档案和资料管理等质量行为进行监

4、督检查。4、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监理单位的监理资质、项目机构和人员;监理大纲及实施细则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监理职责履行情况;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等进场验收及使用,工序等质量控制措施;设计文件转发及施工图纸签发;资料整理和归档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5、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有关设备和人员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和工程实物质量的检查情况;工序检验执行“三检制”、质量评定和验收情况;施工现场管理;资料整理和归档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6、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设计单位的资质等

5、级和设计质量保证体系;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提供、技术交底,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按合同规定派驻设计代表、施工现场服务情况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7、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质量保证体系、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质量的检验和验收情况;质量技术资料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8、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实施阶段,应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及工程施工实体质量的检验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随机抽验。(四) 工程质量评定与工程验收的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分部工程以下(除大型枢纽主体建筑物外)的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工作进

6、行监督检查;对重要隐蔽工程及大型枢纽主体建筑物的分部工程资料核验和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在单位工程完工投入使用验收前,主持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及管理运行等单位组成外观质量评定组,进行现场检验评定;对单位工程、工程项目资料核验和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在工程竣工前,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五) 工程质量监督资料的整理工作质量监督档案工作是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机构必须及时、系统、准确、完整地整理质量监督工作的文件资料,归档立卷。工程质量监督的权限:工程质量监督的权限: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

7、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在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一) 质量抽查情况通报。在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巡查中,对质量差的单位提出批评,并通报质量抽查情况。(二) 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在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巡查中,监督机构对发现的质量问题,以书面方式通知建设、监理单位。由责任单位进行自检自查,找出原因,进行整改,整改结果以书面方式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三) 停工建议。对工程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配构件、中间产品或严重违反施工程序或工程实体质量低劣,继续施工将达不到质

8、量标准或留下质量隐患的,监督机构有权提出暂停该工序施工的建议,并通知建设单位,由监理单位签发停工通知;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单位复查合格,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实具备复工条件后,由监理单位签发复工通知。(四) 行政处罚的建议。对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整改或严重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施工资格、更换人员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等。工程质量监督费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收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云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项目审批总投资中建安工程量投资的百分比(包括水保环保工程)收取,具体按相关文件规定确定。水利工程安全监督职责、内容及权限水利工程安全监督职责、

9、内容及权限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

10、,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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