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学专业优秀论文)劳动合同效力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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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大学硕I :学位论文中文摘要在世界各国,劳动合同都是整个劳动关系的基础。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的法律制度。对于中国法律来说,劳动合同法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2 0 0 7 年6 月,我国在总结国内劳动合同制度成功经验,借鉴外国发达国家劳动合同法律调整的先进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一部统一的I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下简称 ,中国人民人学 f i 版杜2 0 0 1 年版,第1 1 9 2 0 0 页。山东人学硕I :学位论文同效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仅用了三个条文

2、简单说明了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对劳动合同的生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均未作出任何规定。本文将从分析对比民事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不同特点入手,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劳动合同生效要件、可撤销、效力待定及无效等四个方面,对劳动合同效力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阐述和论证,为下一步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2山东人学硕:l :学位论文一、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效力概述( 一) 劳动合同概述1 、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一。对劳动合同的概念,目前我国有以下几种表述方式:第一种,沿用我国劳动法第1 6 条对劳动合同概念的规定,即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

3、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许多劳动法教材也是如此界定的。第二种,表述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 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圆。第三种,表述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 用人单位) 确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竹 。本人认为,相比之下,第三种表述更为合理。因为劳动合同的概念应是对劳动合同制度的高度概括,以揭示其本质特征。通常所用的第一种表述方式,没有揭示劳动关系的实质,使劳动合同与其他民事合同难以区别;并且它只反映出劳动合同订立阶段中的合意,未将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意表述出来,即只将劳动合同定义为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未将劳动合同

4、履行中变更、终止等内容包括进来。第二种表述也未明确提出劳动关系这个概念。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从属性和有偿性劳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定义可以在法律中采用补充规定的做法,对劳动关系的特征、构成条件进行进一步的规定。但新颁布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并未给出劳动关系确切的定义。本人认为,应该在该法中作出如下规定:“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样可以较为全面地界定劳动关系的特性,对于正确认识劳动合同的概念,区别劳动合同与其他民事合同具有重要意义。2 、劳动合同的特点使用此种表述方式的有:E 兴全:劳动法

5、,法律出版社2 0 0 4 年第2 版,第1 2 1 页;董保华:劳动法 论 ,世界图书出版社1 9 9 9 年版,第1 5 6 页。关怀主编:劳动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 0 1 年版,第1 1 9 页。 姜颖:劳动合同法论 。法律H I 版社2 0 0 6 年版,第7 页。固姜颖;劳动合同法论,法律出版社2 0 0 6 年版,第7 页3山东大学顾十学位论文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与一般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但劳动合同又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有着较大的区别,也正是由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在我国制定合同法中,并未将劳动合同纳入合同法中。劳动

6、合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是在特定的两个主体之间订立的,一方是劳动力的所有者、让渡者;另一方是劳动力的使用者,我国劳动法中称之为。劳动者一和“用人单位一,国外一般称之为“雇员“ 和“雇主修。而一般合同的主体并不确定,只要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均可成为合同的当事人。第二,劳动合同具有双重性。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劳动合同的目的首先是确立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这是由劳动关系从属性和隶属性的特点决定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使双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受国家法律的调整,进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使之规范化,从

7、而协调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在明确了劳动关系后,劳动合同就劳动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约定。一般的民事合同由于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建立的只是人身或财产流转关系,约定的仅是在民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因此,与劳动合同的目的有所不同。第三,劳动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以后,双方即形成隶属关系: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成果归属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必须接受和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进行劳动,如有违反,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

8、行相应的处理。而一般的民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完全平等的,无论是订立合同时,还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的关系均是平等的。第四,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只要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给付劳动,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并履行相关义务,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告兑现。3 、劳动合同的性质关于劳动合同的性质,劳动法学界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4山东人学硕二L 学位论文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国家本位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是适用于全体劳动者的一种法律制度,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例如,有的学者

9、提出,“事实上,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各单位同正式职工之间是存在劳动合同的。正式工人职员同各单位之间是有协议的。如录取通知书、报到证明文件和任职文件等等,这些有关参加工作的文件,即是属于劳动合同性质的文件,说明双方达成了协议,产生了劳动法律关系,各单位和正式职工双方依法享有有关劳动的权利与承担劳动义务。一国家本位的观点是在我国劳动法颁布之前计划经济时期的传统观点,其特点是。强调劳动合同体现的隶属性,而忽视劳动合同必须存在的合意性一 。二是个人本位的观点。这种观点从私法的角度去认识劳动合同,认为即使是劳动合同也应该按照双方的合意而订立,其自愿性和协商性仍是第一位的,国家的干预性是第二位的。劳动合同属

10、于私法性质的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合同,这也就是多数民法学者所持的“包容说一。 三是社会本位的观点。这种观点从社会法角度出发,认为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之间存在着很多不同,区别很大,尤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身隶属性使双方处于一种不平等状态。因此,为保护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对劳动合同的调整不能完全按照私法调整模式,即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调整,而是应当从社会本位出发,通过劳动立法和集体合同等对劳动合同进行干预,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为“劳动合同所包含的信息量总是不完整的,有赖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基准法的补充一以及劳动合同的“法定优先一调整方式。本

11、人同意第三种观点,劳动合同的性质应该从社会法韵角度去认识,劳动合同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完全的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相比具有较大的特殊性,应该充分认识到劳动合同的社会法性质,给予劳动者一定倾斜性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平和协调发展。( 二) 劳动合同效力概述姜颖:劳动合同法论,法律出版社2 0 0 6 年版,第1 0 页( 转载自关怀主编:劳动法学 ,群众出 版社1 9 8 7 年版,第1 2 5 页。)圆钱裴:。劳动合同研究综述一,载中国劳动 2 0 0 4 年第7 期。国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 ( 债法总则编合同编) ,法律出版社2 0 0 5 年版,第4 6 6页董保华l 劳动法

12、论 ,世界图书出版社1 9 9 9 年版,第1 6 0 页5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 、劳动合同效力的概念合同效力是指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的效力状态,可以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未定合同。有效合同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可以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欠缺合法性,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存有瑕疵,允许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效力未定合同即为瑕疵合同,法律允许权利人进行补救而确认其效力,或者不予补救而任其无效。通过这种效力状态的区分,可以实现法律对合同的有效控制,并能充分体现出私法自治的法律精神。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指劳动合同

13、的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合同的一般效力,即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另一方面是劳动合同的强制执行力,即生效的劳动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通过国家强制力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2 、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的有效条件,从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约束力。民法上,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合同生效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涵:第一,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逻辑前提,生效的合

14、同只能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合同成立是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致意思表示的事实认定,只要符合合同成立要件,合同即存在,但并非任何合同存在均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并非所有成立的合同均能产生生效的法律效果。合同未成立,则当事人之间便无合同存在,也就谈不上生效问题。第二,合同生效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欲实现某种法律目的所作的肯定判断。当事人通过合同希望在彼此之间创设、变更或消灭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其意思表示经过法律判断,符合法律精神的,则赋予其预期的法律效力,即为生效。因此,合同生效能够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第三,合同生效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其结果是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生效合同不仅在合同当事人

15、之间产生李仁玉等:合同效力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0 6 年版,第1 0 4 页6山东大学硕I 二学位论文法律拘束力( 即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而且具有一定的对抗力。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已经成立的合同,即受法律保护;成立并且生效的合同,受到法律更加周密的保护。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劳动合同生效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可以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殊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是指所有的劳动合同都应当具有的生效要件,而特殊生效要件是一些特殊的劳动合同所要求的特殊生效条件。特殊的生效要件如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要

16、获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就业许可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职业签证,否则劳动合同就不能生效。这就是外国人作为一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在此,主要是研究劳动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因为这对于广大劳动者更为重要。我国 对合同形式的规定不一致,同时,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规定不能给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劳动者提供法律保护。因此,劳动合同法没有必要要求劳动合同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 我国劳动合同法 最终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主要理由是:第一,书面形式将合同的内容作了如实记载并能够长时间保存,对于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也有利于执法部门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监督特别是劳动合同发生纠纷以后,书面合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得比较明确,便于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公正、及时地处理纠纷。第二,一些西方国家虽然没有要求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这些国家的市场信用度高,即使是口头合同,也可以得到普遍遵守和有效履行,书面形式对于劳动合同就显得无关紧要;而在我国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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