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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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资料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 2010 年 3 月 1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审议修订)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或 “公司” )及其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 、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 深

2、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 (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3、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

3、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资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4、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5、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资料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

6、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

7、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 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 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

8、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资料 (三) 持有本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一小项所述法人直接

9、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10、理人员; 4、本项第 1、2 小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资料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为登载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11、网站。 第二章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及时、 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12、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六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资料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13、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九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

14、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15、次会议资料 第三章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部门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6、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具体职责 (一) 董事 1、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 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3、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投资者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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