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学院教师职业技能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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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西师范学院教师职业技能课程广西师范学院教师职业技能课程 修读管理暂行办法修读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基础教育对教师职业技能的要求,学院决定在实施多年的师范生教师职业技能综合训练考核制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适应性改革,面向普通本科学生开设“教师职业技能课程”,以满足广大师范生和非师范生的需求。为了规范“教师职业技能课程”的修读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 从 2004 级普通本科开始,师范类、非师范类学生均可选修“教师职业技能课程”。师范专业为必选,非师范专业学生为任选。第二条 “教师职业技能课程”包括以下 4 门:1.普通话与教师口语;2.教师书写技能;3.数字化教学设计与操作技能;4.艺术技能(音

2、乐、美术)。第三条 除普通话与教师口语仍按自治区语委的有关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外,其余三门课程每门 12 学时。四门课程共计 2 个学分。第四条 凡需修读“教师职业技能课程”的学生,均可在入学后第一学期向所在系(院)提交教师职业技能课程修读申请表,报教务处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学院财务处交纳辅修费。第五条 “教师职业技能课程” 的学籍管理统一由教务处负责。凡修完“教师职业技能课程”且考试合格的学生,课程成绩记入学生的成绩档案,学院发放统一印制的广西师范学院教师职2业技能课程合格证书。其中,通过自治区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统一组织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学生,由自治区语委办颁发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3、第六条 “教师职业技能课程”采取单独开班授课的方式进行教学,教务处负责教学检查。第七条 “教师职业技能课程”的授课教师要严格按照学院统一制订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和考核,并负责学生的课堂学习管理,课后填写“教师职业技能课程”学生学习情况登记表,交教务处留存。第八条 修读“教师职业技能课程”的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安排上课,及时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凡在学习和考试过程中违反学院相关纪律的,均按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处理。第九条 学生修读“教师职业技能课程”所取得的学分不列入其最低毕业学分的计算范围。 “教师职业技能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学生升、留、降级和退学课程门数。凡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可选择到下一年级交费重修。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一律按缺考论处,其成绩计为零分。第十条 学生因故要求终止该系列课程学习的,须经教务处批准,已取得的课程成绩记入其学习成绩档案。第十一条 普通话与教师口语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培训、考核收费,其余三门课程(共计 1.5学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师范类公共课”收费标准(44 元学分),一次性交纳辅修学费 66 元。缴费注册后方可取得辅修资格。3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学院教务处。广西师范学院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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