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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厂良好生产规范卫生部法监司征求意见稿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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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厂良好生产规范卫生部法监司征求意见稿2002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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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厂良好生产规范 卫生部法监司征求意见稿2002-06-17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对生产益生菌类保健食品企业的人员、设计与设施、原料、菌种的使用与管理、生产过程、标识、贮存与运输、品质和卫生管理以及自检方面的基本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益生菌类保健食品企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7405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3 定义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3.1 益生菌指能够促进肠内菌群生态平衡而发挥有益作用,达到提高人体健康水平和健康佳态的活性微生物3.2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指以益生菌为主要功效成分,配合其他物质制成的保健食品3.2 主种子批指从原始菌种传代、扩增后保存的种子批3.3 工作种子批指从主种子批传代、扩增后保存的种子批3.4 洁净室(区)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或区域,其建筑结构、设备及其使用均具有减少对该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3.5 批生产记录一个批次的待包装品或成品的所有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能提供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4 人员4.1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与所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具有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发酵工艺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和具有生产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

4.2 主管技术的企业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应的学历,并具有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及质量、卫生管理的经验4.3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应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大专以上或相应学历,能够按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或进行品质管理,有能力对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和品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4.4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应具有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4.5 从业人员必须符合本规范中“生产人员卫生要求 ”规定后方可上岗4.6 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卫生法规教育、微生物学知识及相应技术培训,企业应建立培训及考核档案4.7 目检人员视力应每半年检查一次,视力应在 0.9 以上,要有足够的工间休息5 设计与设施5.1 设计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总体设计、厂房与设施的一般性设计、建筑和卫生设施应符合 GB14881 及 GB17405 的要求5.2 厂房与厂房设施5.2.1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和邻近厂房进行的各项生产操作不得相互防碍,防止产品交叉污染是厂房设计的重点。

5.2.2 厂房设计时应尽可能防止检查、控制人员不必要的进入5.2.3 必须按照生产工艺和卫生、质量要求,划分洁净级别,一般分为四个级别:洁净度级别 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沉降菌 /皿 浮游菌/立方米≥0.5µm ≥5µm 100 级 3,500 0 1 510,000 级 350,000 2,000 3 100100,000 级 3,500,000 20,000 10 500300,000 级 10,500,000 60,000 15 --不同洁净室(区)应安装具有过滤装置的相应的净化空调设施,洁净室(区)内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洁净级别必须满足生产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对空气净化的需要,并经过验证5.2.4 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 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 10 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5.2.5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 18-26℃,相对湿度应控制在 45-65%。

5.2.6 洁净室(区)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5.2.7 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明不宜低于 300 勒克斯;对照明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5.2.8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设施,人、物流走向合理,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安装跨越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设备时,应采用可靠的密封隔断装置,以保证达到不同等级的洁净要求5.2.9 100 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10,000 级洁净室(区)内少设地漏,如有必要设置时,要求地漏材质不易腐蚀,内表面光洁,不易结垢,有密封盖,开启方便,能防止废水倒灌5.2.10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5.2.11 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5.2.12 管道系统、阀门和空气过滤器的设计应便于清洗和消毒尽量使用就地清洗系统和就地灭菌系统5.2.13 与各中间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产品发生化学变化。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中间产品或容器造成污染5.2.14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具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有明显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5.2.15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5.2.16 生产、检验设备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5.2.17 质量管理部门各实验室的设置应尽量集中,并且与生产区分开其设计和配备的规模应符合生产需要,可以进行各种检验和监测,并及时准确作出报告6 原料6.1 生产所需原料的购入、使用等应制定采购、验收、贮存、发放、使用等制度,并有专人负责6.2 生产用原辅料必须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并由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签证发放6.3 生产用物料须向合法和有质量保证的供方采购,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后签订较固定的供需合同,以确保物料的质量稳定性6.4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要严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6.5 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应按规定条件储存6.6 应制定原料的贮存期,采用先进先出的原则。

7 菌种的使用与管理7.1 生产用菌种应已列入卫生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其生物学、遗传学、功效学特性应明确和稳定 7.2 原始菌种采购时必须索取菌株鉴定报告、稳定性报告及菌株不含有耐药因子的证明材料;各生产单位自行分离或收集的菌种,须经卫生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认可7.3 原始菌种经鉴定后,应及时冻干,不能冻干的菌种应保存 2 份或保存于 2份培养基,一份供定期移种或传代用,另一份供经常移种或传代用并规定适宜保存期限,到期重新筛选、复壮,再冻干7.4 每支冻干菌种开启后投产前须进行检定,检定内容包括:形态、纯度及培养特性的检查、糖发酵和生化反应观察对于同时制备的同一批号的冻干菌种,须抽样进行代谢产物测定、血清学检查、毒性试验,必要时作遗传学特征的鉴定7.5 保健食品生产用菌种应采用种子批系统工作种子批的生物学特性应与原始菌种一致,每批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均应按规程要求保管、检定和使用在适宜的培养基上主种子传代不超过 10 代,工作种子传代不超过 5 代7.6 菌种及其代谢产物必须无毒无害,不得在生产用培养基内加入有毒有害物质和致敏性物质7.7 从活菌类益生菌保健食品中应能分离出与报批和标识菌种一致的活菌。

7.8 生产企业应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管理生产菌种,经常定期检查,建立菌种档案资料,包括来源、历史、筛选、检定、保存方法、数量、启开使用等完整记录每年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汇报管理情况7.9 生产用菌种应专门设立种子室,仅限于质量管理部门所批准的人员出入8 生产过程益生菌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必须符合 GB17405 的相应规定8.1 制定生产操作规程生产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并结合自身产品的生产工艺特点,制定生产工艺规程及岗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程需符合加工过程中益生菌不变异、不产生有害代谢产物,活菌产品须保证较高存活率的工艺要求,其内容包括产品配方、成品加工过程的主要技术条件及关键工序的质量和卫生监控点,如成品加工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时间、pH 值、中间产品的质量指标等岗位操作规程应对各生产主要工序规定具体操作要求,明确各车间、工序和个人的岗位职责各车间的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应按照生产加工过程的各关键工序控制项目及检查要求,对每一批次产品从原料配制、中间产品质量、产品质量和卫生指标等情况进行记录8.2 生产操作应衔接合理,传递快捷、方便,防止交叉污染应将原料、中间产品加工、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洁、消毒、成品包装和检验等工序分开设置。

同一车间不得同时生产不同的产品;不同工序的容器应有明显标记,不得混用8.3 应详细规定对于起始原料的技术规格要求,包括来源、制造方法、质量标准及其危害控制等,特别是微生物性危害控制8.4 培养基灭菌与发酵8.4.1 生产全过程应有足够的措施,使污染和交叉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使用前后应确保发酵罐、接触产品的管道、阀门和过滤器系统清洁,并彻底灭菌,空气过滤器应定期灭菌和更换,并验证其过滤细菌的效果8.4.2 尽量缩短培养基投料到灭菌的时间间隔,控制微生物污染水平培养基灭菌应原位消毒,采用高压蒸汽灭菌8.4.3 接种应在严格无菌条件下进行,操作及消毒方式应被验证8.4.4 向发酵罐和其他容器中添加原料或培养物以及从中取出样品应在严格管理情况下进行以确保没有污染8.4.5 发酵过程保持正压,确保系统无菌,并对发酵液温度、pH 值及罐内压力等技术参数进行连续监测8.5 包装材料消毒灭菌8.5.1 包装材料的消毒灭菌效果应经验证,防止造成再污染玻璃容器不得有玻璃碎片掉下和碱性物质析出8.5.2 内包装材料的精洗应在 100,000 级环境下进行,灭菌后的内包装材料贮存室应控制在 10,000 级,以先出先用为原则,给予明显标记,并且仅限于 24 小时内使用,否则重新灭菌。

8.6 灌装或装填8.6.1 液态产品的灌装工序应在 100 级,或 10,000 级环境中必须局部 100级下进行,固态产品的离心、冷冻、干燥、装填也应根据相应要求在洁净室(区)内进行8.6.2 直接与各种中间产品、半成品接触的灌装管道、离心、冷冻干燥设备应彻底清洗消毒,最好采用高压蒸汽灭菌,防止交叉污染8.6.3 灌装或装填前应加强核对,防止错批、混批规格、颜色相同而品名不同的产品不得在同室灌装或装填8.6.4 尽可能减少洁净室(区)内工作人员的数量,并且仅限于该区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工段负责管理专给管理人员、机修人员使用的服装,管理人员、机修人员进入洁净室(区)也应按 12.4.2 及 12.4.3 程序执行8.6.5 由机修人员带入 300,000 级及 100,000 级控制区的工具需经过清洁,带入 100 级及 10,000 级控制区的工具须经清洁、消毒或灭菌8.6.6 进入洁净室(区)的物料、器具、工艺用水等必须按规定程序净化,由传递窗或专用输送带送入洁净室(区)内,做到人物分流8.6.7 产品应尽量由原容器内直接灌装(有专门规定者除外),同一容器的产品应当日灌装完毕。

原容器为大罐当日未能灌装完毕者,可延至次日灌装完毕不同亚批的制品使用同一套灌注系统时应按 8.4.1 和 8.6.2 要求进行清洁灭菌后方可使用8.6.8 在灌装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使悬液保持均匀,做到随灌装随密封8.6.9 灌装产品应设目检岗位,确保包装材料合格,盖(塞)密封性良好,产品中无杂质异物,无溢出8.6.10 半成品每批或亚批按《生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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