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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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三) 平安优质成长中小盘股票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平安优质成长中小盘股票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管理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目 录 目 录 第 1 部分 前言.1-1 第 2 部分 合同当事人.2-1 第 3 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3-1 第 4 部分 集合计划的参与.4-1 第 5 部分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

2、.5-1 第 6 部分 集合计划账户管理.6-1 第 7 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7-1 第 8 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8-1 第 9 部分 投资收益与分配.9-1 第 10 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10-1 第 11 部分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1-1 第 12 部分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2-1 第 13 部分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3-1 第 14 部分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退出.14-1 第 15 部分 集合计划展期.15-1 第 16 部分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16-1 第 17 部分 不可抗力.17-1 第 18 部分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18-1 第 19 部分 合同的签署

3、和附件.19-1 第 20 部分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20-1 第 21 部分 其他事项.21-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 1 部分 前言 第 1 部分 前言 第一条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下称试行办法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下称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为规范“平安优质成长中小盘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下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试行办法 、 实施细则等法律

4、、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 、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平安优质成长中小盘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下称说明书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合同文本遵照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等自律规则的通知 (下称通知 )及其附件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的要求制订。 第二条 第二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 ,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

5、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三条 第三条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 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四条 第四条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 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五条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关于核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平安优质成长中小盘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729 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

6、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1-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 2 部分 合同当事人 第 2 部分 合同当事人 第六条第六条 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分别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平安优质成长中小盘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条款 (下称签署条款 )中列示。 第七条 第七条 管理人名称: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 )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邮编:518048)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邮编:518048)

7、 联系电话:0755-82413593 联系人:石玲娜 第八条 第八条 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邮编:100032)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邮编:100032) 联系电话:010-67595017 传真:010-66275830 联系人:王普祎 2-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 3 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 3 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 名称与类型第九条 名称与类型 1、名称:平安优质成长中小盘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十条 目标规模 第十条

8、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最低总规模为 1 亿份,集合计划推广期目标规模上限为 8 亿份,存续期目标规模上限为 50 亿份。 (均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 第十一条 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 第十一条 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逆回购、银行票据、银行存款、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集合计划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成长性和良好基本面的中小盘股票。 上述中小盘股票既包括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也包括在主板上市、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得到的累计流通市值不超过主板总流通市值 70%的股票(每半年调整一次) 。 本集合计划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公司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逆回购、银行票据、银行存款等。 2、投资组合设计; (1)股票(包括新股申购中签后持有的股票)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 0-95%;其中,股票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占计划资产净值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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