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加盟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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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许加盟经营合同特许加盟经营合同特许人(下称:甲方):宁波江东美因宝婴幼儿 用品有限公司 受许人(下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认真探讨,协商一致,为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甲方将“美因宝”系列婴幼儿用品 特许经营权直接许可给乙方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1合同释义 本合同中下列名词应有如下含义: 1.1 知识产权:品牌、商标、标志、商号及美因宝企业视觉形象系统,美因宝特许经营管 理模式等; 1.2 宣传推广用品:由甲方统一设计,包括旗帜、招贴、广告宣传等用品; 1.3 产品:包括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的产品及甲方取得营销权的其它产品。

2、2特许授权 2.1 甲方特许乙方在省市 县(区) 开设美因宝 特许专营店; 2.2 甲方将其所有的美因宝特许专营店商号、商标、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以本特许经营 合同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和规范下从事 美因宝婴幼用品专营店的经营活动; 2.3 甲方将特许经营权以直接许可的形式授予乙方,乙方不得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特许权。3经营方式 3.1 乙方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于当地设立美因宝婴幼用品特许专营店。 3.2 乙方在经营期间应享有特许店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 债权债务。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3 美因宝婴幼用品专营店须

3、按统一的标准及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3.4 乙方应自行办理当地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等一切合法手续,应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4甲方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权利: 4.1.1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对乙方的货物进行建议性调配; 4.1.2 甲方对有损美因宝企业形象和商誉的情形实施监督和维护的权力; 4.1.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2 甲方的义务: 4.2.1 负责美因宝婴幼用品特许专营店产品组织、开发和生产,甲方依约向乙方提供产品;4.2.2 甲方向乙方提供美因宝婴幼用品特许

4、专营专业指导(包括:营运管理、店务管理、 财务管理); 4.2.3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店面设计方案,并在乙方开店前统一安排美因宝婴幼用 品特许专营店经营用品、宣传用品等; 4.2.4 甲方负责制定和修改美因宝婴幼用品专营店营销策划方案。 4.2.5 甲方的网站、刊物和其它宣传品无偿为乙方提供广告宣传。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 乙方的权利 5.1.1 有权依合同的要求向甲方定购许可其经营的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地址开展经营业 务; 5.1.2 有权拥有特许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5.1.3 负责特许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 5.1.4 有权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或区

5、域性的培训和广告促销活动; 5.1.5 有权在自己授权区域内发展分店; 5.1.6 乙方自行发展的分店,配货额可作为乙方的进货量。 5.2 乙方义务 5.2.1 乙方自配置全国直拔电话机和传真机或计算机及上网电子邮箱等以方便双方业务联 络。 5.2.2 乙方按美因宝婴幼用品特许专营店的统一形象装修,甲方提供店内装修方案效果图, 店面灯箱制作图,乙方结合门店实际情况可作出具体的装修调整,并保持美因宝婴幼用品 专营店整体的风格和色彩; 5.2.3 乙方应自行办理当地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手续,应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 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5.

6、2.4 在特许店内必须经营甲方产品和甲方许可的产品,不得销售有损甲方品牌形象的产 品甚至假冒伪劣产品,不得销售和甲方产品有竞争的产品; 5.2.5 积极参予甲方统一的市场营销推广及其它有益的活动; 5.2.6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产品时必须于收货当天进行数量验收,产品质量验收。如有 问题须在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确认。由于运输途中导致损坏的由送货公 司负责赔偿。产品由于质量问题一个月内返回发货地; 6特许加盟费用、保证金 6.1 甲方向乙方免收加盟费。乙方向甲方交纳加盟特许权益保证金人民币 6000 元,此款 甲方在合同期内分三次返还乙方:第一年累计进货量达 8 万元时返还 200

7、0 元,第二年累 计进货量达 9 万元时返还 2000 元,第三年累计进货量达 10 万元以上返还 2000 元。此 款在双方特许加盟合同签定以后三日之内由乙方一次性付到甲方指定帐号。 6.2 乙方如经营不善或中途退出加盟,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7产品订货、补货及调换 7.1 订货方式: a: 首批订货可由总部建议最畅销的产品或根据当地市场情况自行订货; b: 网上采样订货; c: 由公司总部发样品采样定货; d: 寄发彩色图片定货; e: 补货由乙方自主决定; 乙方开业首次配货量标准:以进货价按每平方米 600 元左右的金额标准向甲方提出定购申 请。 7.2 为降低运输成本,乙方

8、每次补货按进货价应不低于 2000 元/次。 7.3 乙方如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产品滞销,甲方对乙方产品在不影响第二次正常销 售的情况下可以调换。除季节性和保质期产品以外。(详见附件二:退换货制度)。 7.4 首批进货、换货、补货运输费用乙方承担。 8承诺及保证 8.1 甲方对各地美因宝婴幼儿用品特许专营店的商号、商标及美因宝特许经营模式等所有 无形资产拥有所有权,乙方无权作任何处置和更改;8.2 甲方必须坚持区域保护发展原则,甲方不得在双方约定的乙方加盟店办店区域内再发 展其它加盟店; 8.3 乙方对甲方向其提供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管理经验等有形无形的资 产负有保密的义务,

9、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否则,甲方有权 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8.4 合同期内,乙方应提前一周向甲方订货,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应在 1-3 日内向乙方 发货。 8.5 合同期内乙方收到甲方所配发的商品时,必须及时准确的核对,配合甲方做好产品核查 工作. 9违约责任 9.1 乙方须经营美因宝产品和美因宝公司许可的产品,乙方如连续两个月没有向甲方补货 或者乙方在加盟后两个月内未能开业,则视为乙方已放弃美因宝产品经营权,以违约论; 9.2 乙方违反第 9.1 条款违约,或年进货量未达合同约定的要求,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缴 纳给甲方; 9.3 为确保各经营店

10、统一形象,统一管理,乙方在开业一个月内必须将经营店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店面照片(三张),经营店具体地址以快件方式邮至公司总部,否则视乙方违约。10不可抗力 10.1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未能履行合同均不负责任。 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减少造成的损失。 10.2 遇有不可抗力,应在事件发生的 12 小时内将事情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或传真的形式 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的 3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 履行理由的书面报告。 11司法管辖及争议解决 1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其法院管辖并按中国法律执行及解释; 11.2 若执行该合

11、同书发生争议,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 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一般条款 12.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署后实时生效; 12.2 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 协议作为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 3 年,从 2005 年 月 日至 2008 年 月 日 。 期满后,无违约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约。 甲方:(特许人)宁波江东美因宝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长寿南路 126 弄 88 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 0574-88329389 传真: 05

12、74-89329399 邮编:315100 签约时间:2005 年月日 乙方:(受许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 邮编: 传真: 电子信箱: 签约时间:2005 年月日 合同附件一: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甲方: 乙方:经认真探讨、协商一致,甲方现同意乙方在 省 市县(区) 其自营店的外部装修和内部装修陈列中合法使用美因宝商标(已注册)和宁波江 东美因宝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店商号,乙方不得将这些权利转让任何第三方无偿 或有偿使用,本授权自加盟合同签定之日起生效,至加盟合同终止之日自行失效。甲方委托人(签字): 乙方委托人(签字): 二 00 五年 月 日二 00 五年 月日合同附

13、件二:退换货制度1 、按照美因宝婴幼儿用品连锁店特许加盟经营合同规定:任何退、换货产品都不得 影响第二次正常销售。 2、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产品时必须于收货当天进行数量验收,产品质量验收。如有问 题须在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确认。由于运输途中导致损坏的由送货公司 负责赔偿,甲方不承担责任。产品由于质量问题必须一个月内返回发货地,由甲方负责调 换。3、日用品类、玩具类、床上用品类、卫生用品类、礼品类、音像书籍类、童车童床类、 文体用品类等,乙方如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产品滞销,甲方对乙方产品在不影响第 二次正常销售的情况下可以调换。除季节性和保质期产品以外。4、所有调换商品必须保持完整的产品包装,无损坏,无污渍。 5、需要调换的商品乙方须在收到货后一个月内跟甲方申请调换。 6、所有调换商品运费由乙方承担。 7、服装、鞋帽类等季节性商品不予退换。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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