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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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复函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6 月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复函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6 月 地址:中國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2002 號中廣核大廈北樓第 8 層 / 郵編:518033 總機: (86-755)82531588 / 傳真: (86-755)82531555 - 1 -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复函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

2、务所关于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复函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尔” 、 “上市公司”或“公司” )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本所作为康达尔的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 (以下简称“深交所” )于 2016 年 6 月 26 日发出的关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 114 号) (以下简称“ 关注函 ” )的要求,就关注函要求的复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复函” )出具北京市中银(

3、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复函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 。 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康达尔本次复函的

4、附属文件一同上报深交所; 4.康达尔已向本所承诺和声明: 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对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5.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康达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所有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地址:中國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2002 號中廣核大廈北樓第 8 層 / 郵編:518033 總機: (86-755)82531588 / 傳真: (86-755)8253

5、1555 - 2 - 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康达尔、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作出判断;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康达尔本次核查之目的使用, 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公司部2016第 114 号关注函的复函出具核查法律意见如下: 1 1、 公公司司延延期期召召开开年年度度股股东东大大会会是是否

6、否符符合合中中国国证证监监会会 上上市市公公司司股股东东大大会会规规则则 (2 20 01 14 4年年修修订订) 第第四四条条和和你你公公司司股股东东大大会会议议事事规规则则( (2 20 01 14 4 年年 1 10 0 月月修修订订) ) 第第四四条条“年年度度股股东东大大会会每每年年召召开开一一次次,并并应应于于上上一一个个会会计计年年度度完完结结之之后后的的六六个个月月之之内内举举行行” ,以以及及中中国国证证监监会会 上上市市公公司司章章程程指指引引 (2 20 01 14 4 年年修修订订) 和和你你公公司司 公公司司章章程程 第第四四十十二二条条 “年年度度股股东东大大会会每

7、每年年召召开开 1 1 次次,应应当当于于上上一一会会计计年年度度结结束束后后的的 6 6 个个月月内内举举行行”的的规规定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 第四条规定: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康达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 “股

8、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 康达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条进一步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董事会应当在原定召开日的前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不应因此而变更原通知中规定的有权地址:中國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2002 號中廣核大廈北樓第 8 層 / 郵編:518033 總機: (86

9、-755)82531588 / 傳真: (86-755)82531555 - 3 -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 及康达尔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均规定:“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 及康达尔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又进一步规定: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根据上述规定,在上一会计

10、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是一般原则,但是,若因正当理由导致上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得于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履行“报告” 、 “公告”及“说明”等相关程序义务,从而予以延期召开乃至取消股东大会。 据公司 2016-051 号公告文件所述,公司本次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之事由为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 )在有关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陈述之嫌疑,董事会目前认定涉嫌违规的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可以行使表决权或不可以行使表决权都可能导致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存在瑕疵, 在监管部门就京基集团上述涉嫌违规问题作出明确结论前,延期召开股东大会能够

11、更好的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正当理由。 本次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且于同日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了相关事项并说明了具体原因,并 将 延 期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具 体 情 况 进 行 了 公 告 ( 内 容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http:/)和证券时报,公告编号 2016-051) 。 综上所述, 公司延期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符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年修订) 、 康达尔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以及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4 年修订) 和康达尔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

12、的相关规定。 2 2、公公司司 2 20 01 15 5 年年年年度度股股东东大大会会召召开开时时间间延延期期后后,股股权权登登记记日日保保持持不不变变是是否否符符合合中中国国证证监监会会上上市市公公司司股股东东大大会会规规则则(2 20 01 14 4 年年修修订订) 第第十十八八条条“股股权权登登记记日日与与会会议议日日期期之之间间的的间间隔隔应应当当不不多多于于 7 7 个个工工作作日日。股股权权登登记记日日一一旦旦确确认认,不不得得变变更更”的的规规定定,公公司司本本次次延延期期召召开开年年度度股股东东大大会会的的程程序序是是否否合合规规。 地址:中國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2002 號

13、中廣核大廈北樓第 8 層 / 郵編:518033 總機: (86-755)82531588 / 傳真: (86-755)82531555 - 4 -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 第十八条规定: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康达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董事会应当在原定召开日的前 2 个工作

14、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不应因此而变更原通知中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可见,康达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 的基础之上作出了明文规定: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不应因此而变更原通知中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以及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公告的 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 2016-044) ,公司原定于 2016 年 6 月29 日召开 2015 年

15、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6 月 22 日,该安排符合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可见,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 第十八条及康达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条之明文规定,股东大会延期的,不应因此变更股权登记日。 本所律师注意到, 公司本次复函中援引了部分 A 股上市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案例,本所律师就该等案例查验情况如下: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06 月 04 日发布了延期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其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为 2016 年 06 月 13 日,延期至 2016 年 06 月 17 日,原定股

16、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06 月 06 日,延期后股权登记日不变,实际股东大会召开日与股权登记日相差 9 个工作日。 新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05 月 10 日发布了延期召开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其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为 2016 年 05 月 12 日,延期至 2016 年06 月 16 日,原定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05 月 05 日,延期后股权登记日不变,实际股东大会召开日与股权登记日相差 30 个工作日。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06 月 08 日发布了延期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地址:中國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2002 號中廣核大廈北樓第 8 層 / 郵編:518033 總機: (86-755)82531588 / 傳真: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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