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的有关条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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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粤教继函201028 号关于 2010 年开展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我省将于今年 9 月份开展面向社会认定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对象包括:1从未认定教师资格的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在编正式教师。2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需要认定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3 已取得某一种教师资格拟再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二、认定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中国公民身 2 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一)思想品德条件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学历条件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者,必须

3、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 年修订)(粤教继200714 号,取消其中第七条相关乙型肝炎项目检查条款),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2普通话水平:按照我厅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

4、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00425 号)要求执行,即社会人员和广州、深圳、珠海市区的在职在编教师要求达到二级乙等;其他地区的在职在编正式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修学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相对应层次的师范类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并考试合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各认定机构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教育类学校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2)参加我厅指定的 33 所高校组织的教育

5、学、心理学培训并取得合格成绩,可作为我省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两学”有效成绩。申请人须在提出申请时提交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合格证书(附件 1)。 4 (3)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或补修过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三、受理申请与认定程序(一)网上报名时间:2010 年 10 月 8 日凌晨至 10 月 23 日

6、凌晨(网上报名网址:http:/ 的“网上报名”栏)。网上报名需上传近期免冠半身正面照片,大小在 20k 以内,像素为114(宽)*156(高),照片扩展名为 JPG,上传的照片需与上报的纸质申请表上照片一致。现场确认报名时间由各市认定机构根据本地的实际确定,申请人需在当地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报名并完成普通话测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补修及体格检查等。(二)教师资格实行属地化申请,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当地,但工作单位在当地且人事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当地的人员,应回户籍

7、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 5 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需在当地认定机构规定的受理申请期限内提交以下相关的认定材料。1申请人应提交的基本材料:(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 2 份;(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7)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8)近期小 1 寸免冠半

8、身正面照片 1 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需提供学习相应层次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除在编正式教师外,其他申请人需提供由广东省教育厅 6 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上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证书)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申请人。(四)认定收费1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及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

9、08278 号)精神,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按有关规定应缴纳认定费用 120 元。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相一致的,不缴纳认定费用。2认定费不含体格检查、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及学历鉴定等费用,申请人(包括师范生)应按规定另行缴纳。四、工作要求(一)各市、县要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及时将本市资格认定报名时间以及有关事项和要求向社会公布。(二)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提前做好普通话测试、补修“两学”课程、体检及学历鉴定等工作。(三)各认定机构要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审核

10、网报数据,并在 2010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数据审核和生成证书编号,教育部将根据 12 月 1 日零点前系统所显示我省已生成的编号数发放证书。 7 五、其他今年仍不受理一年内同时申请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我厅委托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为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认定中有关技术问题请直接咨询该学院,联系人:温志浩;联系电话:18819280473,传真:020-87218126。本通知以及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规定均可在我厅主页(http:/) “教师资格认定”栏及广东省教师资格网(http:/)查询与下载。附件:1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合格证书(样式) 2.

11、 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电话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8 主题词:教师 资格 认定 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0 年 7 月 23 日印发 9 附件 1: 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合格证书(样式) 10 附件 2: 11 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电话序序 号号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区号区号电话电话通信地址通信地址1广州市教育局02083494295环市东路天胜村 16 号之二广州市教育 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2深圳市教育局075582105510深圳市深圳市民中心 C2105 房3珠海市教育局07562125052珠海市香洲人民东路 112 号4韶关市教育局0751877

12、4530韶关市武江北路 150 号5肇庆市教育局07582829904肇庆市西江路教育大楼6云浮市教育局07668835046云浮市河滨西路7东莞市教育局076923126008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八号报业大厦八楼8清远市教育局07633363223清远市新城五号区连江路9汕头市教育局07548860159汕头市龙湖 35 街区丰泽庄10汕尾市教育局06603390663汕尾市红海中路11阳江市教育局06623333690阳江市东风三路 45 号12揭阳市教育局06638724407揭阳市东山区13梅州市教育局07532180895梅州市江南教育路 3 号14河源市教育局07623297399河源市源城西潮阳街 1 号15潮州市教育局07682805053潮州市潮州大道中段16惠州市教育局07522261072惠州市城区麦地路 2 号17江门市教育局07503503921江门市环市三路 20 号18茂名市教育局06682278744茂名市官山二路官南一街 18 号19佛山市教育局075783205005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 9 号20中山市教育局076088335017中山市柏苑路 214 号21湛江市教育局07593336260湛江市赤坎寸金二横路 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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