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模式设计中并购重组财税管理培训李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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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模式设计中股权投资 与并购重组的财税管理主讲 李秀华 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1二、股权收购的财税管理与节税模式设计 (一)股权收购及税务处理方法 (二)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三)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Date2(一)股权收购及税务处理方法n股权收购是指大额的股权交易,专指为了取得被收购企业 的控股权而进行的股权收购活动。n上市公司以定向增发的形式购买资产,所购买的资产绝大 部分都是股权资产,借壳上市也往往是将股权资产注入到 壳公司,通过控股壳公司,间接控制借壳上市的企业。n而所谓股权收购的模式设计,主要是站在税收的角度,设 计股权收购的运作模式,以使股权收购行为纳税时适用一 般

2、性税务处理或者特殊性税务处理,分析不同的税务处理 方法对交易当事各方的影响,设计出对其有利的纳税模式 。 Date31. 股权收购相关概念界定 (1)股权收购n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 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界定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 业(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 的交易。 (2)当事各方n在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是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 业。n在股权收购中,收购方是从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即转让方 手中购买股权,即收购方与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打交道。Date4(3)重组主导方n重组业务可能涉及当事

3、多方,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中,明确 重组主导方有利于重组各方履行申报确认程序,同时,也 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重组业务的监管。n在股权收购中,重组主导方为股权转让方,即被收购企业 股东。 (4)股权支付与非股权支付n股权收购时,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 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 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 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 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 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 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n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

4、企业。 Date5(5)重组日的确定n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 日。(6)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n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7)原主要股东n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Date6(8)重组业务完成年度n财税【2009】59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 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 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 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 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n重组

5、业务完成年度的确定,可以按各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 则确定,具体参照各当事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于 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判定 有差异时,各当事方应协商一致,确定同一个纳税年度作 为重组业务完成年度。 (9)多步骤交易原则n财税【2009】59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 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Date72. 股权收购税务处理方法 n如果不是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话,股权收购不缴纳营业税 ,但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所得应该缴纳所得税。n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 分别适用

6、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n一般性税务处理在股权收购时需要履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而特殊性税务处理在股权收购时不需要缴纳股权转让所 得税,而是将纳税义务递延至收购方和转让方将来再次处 置各自股权时。n财税【2009】59号是关于企业所得税层面的文件,如果 股权收购的转让方,即被收购企业股东是自然人,其股权 转让所得应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Date8(二)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1. 股权收购一般性税务处理办法 2. 股权收购一般性税务处理节税模式设计 Date91. 股权收购一般性税务处理办法n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企业 股权收购重

7、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 被收购方(转让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2. 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 定。3. 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n保持股东层面纳税连续性:如果股权转让方,即原股东已 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了所得税,则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 基础应以股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Date102. 股权收购一般性税务处理节税模式设计n一般性税务处理最基本的节税模式设计方案是在股权收购 之前,被收购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或者将盈余公 积转增资本(也可以将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和盈余公积转 增资本简称为利润分配) 。Date11(三)股权收购的特殊性

8、税务处理1. 股权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2. 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权益连续性 3. 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 4. 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节税模式设计 5. 股权收购中非股权支付应纳税所得额计算Date121. 股权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1)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总体规定n根据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 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 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 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 来的实质性经营

9、活动。 (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 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 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是指原持 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Date13n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对股权收购比例和 股权支付比例提出了要求。结合财税【2009】59号第五 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股权收购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 要满足以下五个方面的具体条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 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股权比例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75%。(三)企业

10、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 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 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 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Date1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补充说明n企业发生重组业务,按照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要求 ,企业在备案或提交确认申请时,应从以下方面说明企业 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一)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 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 和有关的商业常规;(二)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 法律权利和责任

11、,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 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三)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四)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五)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 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六)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Date152. 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权益连续性n由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利益,所以 ,要求并购重组保持权益连续性。如果并购重组满足了权 益连续性要求,可以认为并购重组活动并未发生,当事各 方仍在原有基础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以,可以适用特 殊性税务处理,将纳税义务递延至当事各方将来再次处置 资产时。

12、(1)保持权益连续性的要求 重组交易对价中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Date16(2)保持经营连续性的要求n经营连续性是权益连续性在生产经营活动层面的体现,强 调并购重组不改变交易各方实质性经营活动,即在经营层 面看做重组活动并未发生。 被收购股权比例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如果 收购方至少购买被收购企业75%的股权,则可以对被收购 企业进行股权控制。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 经营活动。结合第项要求,收购方通过控制被收购企业 ,同时不改变被收购企业原

13、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使被收 购企业原来的生产经营活动得以延续。 Date173. 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n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当股权 收购满足五个方面的要求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 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 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Date184. 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节税模式设计 (1)收购方的节税模式设计 收购股权前先要求被收购企业向其股东分配股息,这样可

14、以降低股权收购价格,同时规避将来再次处置股权时多缴 税的风险。 如果在被收购企业未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下,收购方收购 了其股权,应该在股权收购后进行利润分配,然后再处置 股权,这样,分配股息免税,未来按股权成本价处置股权 ,无股权转让所得不纳税。Date19(2)被收购企业股东的节税模式设计 对于转让方,即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来说,在存在股权溢价 时,应主动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将税款递延。 如果转让方有未弥补亏损,或者正在享受定期减免税待遇 ,当存在股权溢价时,可以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用股权 转让所得弥补亏损,以避免亏损超过弥补期限丧失抵税利 益;或者使股权转让所得在税收优惠期间实现,享受不纳 税或

15、者少纳税的税收利益。 在股权收购时,如果被收购的股权出现贬值,转让方应主 动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将股权转让损失在股权收购当年 纳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获得即时的抵税效应。 Date205. 股权收购中非股权支付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n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六)项规定:重组交易各 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股权收购属于第(二)项) 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 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 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n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 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 被转让资产的公允

16、价值)Date21三、资产收购的财税管理与节税模式设计 (一)资产收购相关概念(二)资产收购相关税种的节税模式设计 (三)资产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四)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Date22(一)资产收购相关概念(1)资产收购n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 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界定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 企业(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 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 (2)当事各方n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转让方、受让方。n在资产收购中,受让方是与转让方企业的管理层打交道, 不直接与转让方企业的股东进行交易。Date23(3)企业重组主导方n在资产收购中,重组主导方为资产转让方。 (4)实质性经营资产n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 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 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 资资产等。n以上对实质经营性资产的界定,排除了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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