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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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民事诉讼法1、重大涉外案件;即争议标的额大,或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参见民诉法第 19 条,民诉意见第 1 条、第 2 条)行政诉讼法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 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行诉法第 14 条) 刑事诉讼法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刑诉法) 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民事诉

2、讼法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 外规定; 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民诉法第 22 条34 条,民诉意见第 6 条32 条)民诉 22:对公民提起的民诉,由被告居住地管,被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民诉 23:下列民诉由原告住所地管,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管(1)对居住在境外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之诉;(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人提起的身份之诉;(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之人提起的诉讼;民诉 24: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合同未履行的,除有约定,承揽合同由合同履行地管,其他合同,除非当

3、事人一方合同履行地重合,否则不适用合同履行地管)民诉 25:合同当事人(除此外,其他方面的当事人不可)可约定法院有: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签订地.(不得违反级别,专属管辖)民诉 26:保险合同由被告住所地或被保险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行政诉讼法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诉法第 17 条19 条)刑事诉讼法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

4、域管辖的规定。 (刑诉法第 24 条25 条,刑诉若干解释第 5 条14 条)管辖权的移转管辖权的移转民事诉讼法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民诉法第 39 条)行政诉讼法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行诉法第 23 条)刑事诉讼法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六部门规定第 5 条)特别注意:刑诉若干解释第 4 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注意

5、:“可以”,而不是“应当”)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刑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诉讼民诉(诉讼参加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两者相同)参与人行诉民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行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当事人刑诉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民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刑诉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民诉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行诉与民

6、诉相同诉讼代理人刑诉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近亲属的范围近亲属的范围民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民通意见第 12 条)行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行诉解释第 11 条)刑诉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诉第 82 条)拘传的适用条件拘传的适用条件民诉拘传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适用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

7、,或者必须到庭 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 代理人; 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 以适用; 法律没有规定拘传可以持续的最长时间。但执行工 作若干问题第 98 条规定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但只 适用于执行中) (民事诉讼法 100 条,民诉意见第 112 条)行诉行政诉讼中没有拘传的规定。刑诉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决定适用拘 传,不以经过传唤为要件; 一次拘传持续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小时。(刑事 诉讼法 50、92 条,高法解释 64、65 条,高检规则 32、34 条) 强制措施的适用强制措施的适用民诉拘传、训

8、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民诉法第 100 条、101 条)行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行诉法第 49 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刑诉法第 50、61 条)刑诉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刑诉法第 161 条)立案、送达及答辩期间立案、送达及答辩期间民诉7 日内立案,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答辩。(民事诉讼法第112、113 条)行诉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 7 日

9、内决定立案或者不 予受理; 在 7 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受诉法院 7 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起诉 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 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 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之日起 10 内答辩。刑诉公诉案件: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 以前送达被告人。(刑诉法第 151 条) 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 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 人或者代为告诉人。(高法解释第 191 条) 回避回避对于

10、回避的适用,尽管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第 29 条,民事诉讼法第 45 条作了规定,但很不完善,应按照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其中:当事人指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不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范围还扩充到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

11、公正处理的。6、审判、检察、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按照最高法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 护人的;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 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 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接受本案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 由其支付费用各项活动的;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 讯工具或

12、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 7、凡在一个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处理。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等。8、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除外。申请回避决定权申请回避决定权民诉院长

13、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民事诉讼法第 47 条行诉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行政诉讼法第 47 条刑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刑事诉讼法第 30 条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不能由审判长决定。六部门规定第 8 条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

14、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最高法解释第 30 条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最高法解释第 32 条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诉规则第 24 条结论民诉与行诉一致,刑诉中由聘任机关决定(谁的人谁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民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应当 不公开审理;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 不公开审理。(民诉法第 120 条) 行诉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

15、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诉法第 45 条)刑诉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刑诉法第 152 条)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高法解释第 121条)审判组织的人数审判组织的人数民诉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民事诉讼法第 40、41 条)行诉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行诉法第 46 条)刑诉

16、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刑诉法第 147 条)是否准许撤诉是否准许撤诉民诉在宣判前,原告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予准许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 131 条行诉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予准许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行政诉讼法第 51 条,最高法解释第 49 条刑诉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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