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研究(2)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4851175 上传时间:2018-06-14 格式:DOCX 页数:27 大小:52.6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研究(2)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研究(2)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研究(2)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研究(2)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研究(2)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研究(2)》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研究(2)(2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1 / 28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摘要:海商法和担保法中关于船舶担保登记制度的划定存在两种差别法律制度,海商法关于船舶登记划定为登记对抗主义,而担保法则为关于船舶抵押采用的则是登记成立主义。我国法律中关于登记请求权而且无明文划定, 在建船舶抵押制度建立的立法不完善,以及在船舶登记抵押权登记中船舶价值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关键词:船舶抵押权;登记请求权;在建中船舶抵押;船舶价值评估船舶抵押权及其登记的概念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且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如果债务人不

2、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债务人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况时,债权人有权将享受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船舶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与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情等传统意义上的情况有很大区别。如果船在动产质押担保债权人占有,此时船上不去维护,则船舶公司无法进行船舶营运收入。综上所述,我认为将船舶作为设定抵押权而非质押权进行处理时很有必要的。抵押权登记是抵押权人、抵押人向划定的登记机关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事项予以记载的行为。根据物权法划定,以动产船舶作抵押的,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权未经2 / 28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当当事人以动产抵押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这种情况不

3、要求强制办理登记。将抵押权设立、移转、变更、消灭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抵押权变动的情况是进行抵押权登记的主要目的。为达到对抗第三人的作用抵押权通过登记公示。为了要切实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而且且使设定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人一般要求其设定担保债权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的特性抵押权人关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未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就是船舶抵押权。一般来说,船舶抵押权有以下三个特性:1担保性。该船已发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抵押贷款债务之间的关系是没有关系的一个保证,抵押债务之前,在主从关系。2优先性

4、。优先性主要体现在受偿顺序上,由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排在较为优先的受偿顺序上(排在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之后),这是体现在当船舶所有人存在许多债务时的情况下。3转移占有性。船舶仍在船舶所有人的直接掌管之下,正常营运丝毫不受影响,这一性质也保证了抵押权人回收资本,而这也是船舶抵押权作为航运融资保障的原因所在。有关船舶抵押权登记的内容一般来说,船舶抵押权登记程序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记录抵押登记簿是抵押登记的核心部分,登记机关是船舶抵3 / 28押登记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注册,根据船舶登记条例及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划定,抵押权登记证明书应载明以下内容: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5、、地址;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颁发机关和号码;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抵押权登记日期;签发日期。在数个抵押权共存的情况下识别抵押权的先后顺序非常重要,所以关于船舶抵押权而言,登记日期虽然不是抵押权发生效力的时间。在同一船舶申请抵押贷款的数量可能会在5月申请的批准,批准后。以同一船舶设定数个抵押权,申请在先的可能核准在后,申请在后的可能核准在先。如果你把现有的应用原则,即,申请抵押登记日期是合理的,它可以使效果完成后对申请人的登记申请登记,保护后面的利益,使登记的财产权利的变化早对抗第三人的请求,从而提高交易效率提供了制度保障,促进“。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应记录在

6、抵押权登记证书的登记申请,方可进行见证的收据或接受公证。此外,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根据抵押权登记证书号码找到他的认股权证相邻数,根据对抵押登记的日期来确定应用程序的日期登记他的应用相邻项的数量。 。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上须记载的内容值得关注,其中有一项目“抵押金额”已取消了。而此前必须体现在“贷款金额必须体现在“注册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海事局在2003年4月2日发布了“对一艘“清楚的项目所有权登记注册证书”的价值不再是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的项目价值的通知。而此后颁布的船4 / 28舶登记工作规程对船舶抵押权证书中必须记载的内容也取消了“抵押金额”这一项目。我读后认为,这两个项目是很有必

7、要取消的。首先,对我国的立法精神, 物权法为了体现抵押物登记机关的值不应妨碍精神和抵押金额,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明确规定不得要求评估. 第二,从法律的角度看,只有当事人需要认识到抵押物价值的抵押物,可以由双方确定。第三,从实际的角度来看,在抵押贷款和抵押贷款价值的船很难完全一致,和之前的按揭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因为债权王位的抵押贷款为抵押贷款前后。因此,仍然有很多的不确定性是债权人是否可以支付船舶抵押权。此外,在实践中存在登记部门要求登记抵押期限或者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间的问题。对宇这个问题,我国有关法律已经明确划定抵押期限不影响抵押权的存在,而且不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8、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划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效力。”我读后认为,没有必要也不应允许对抵押期限予以登记,这一划定是正确的。首先,从抵押权和债务担保的抵押贷款债务的关系,因为主的存在,与主债务消灭疟疾,主从关系。一旦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权且不受时间限制。抵押权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担保的债权。其次,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保障权属于物权,类型和法律原则的内容,不是由登记部门将不会是免费的,双方同意。如果双方同意抵押登记的最后期限也不具有法律效力,由5 / 28于物权法和按揭贷款的规定不能由于周期由当事人约定或登记淘汰,

9、强制登记期。然后,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如果抵押权人应当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定期的时间间隔的持续登记,继续缴纳登记费、房产评估费,你必须在不降低保修成本,抵押期限,特别是对抵押期限登记机关。船舶抵押登记请求权制度通常在抵押登记手续,如果一方拒绝申请注册,注册过程无法完成,这是当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不援助,而抵押人不予以协助时,抵押权人的利益势必受到损害,这是船舶抵押权登记通常采取双方申请主义的不利。为此,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假如瑞士、德国等,都在立法中划定了登记请求权。我国在立法没有规定。 海商法第13条仅划定了“设立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

10、押权登记”,虽然关于抵押人不予配合时,应假如何处理,则没有划定。抵押登记请求权作为实体法上的一种请求权,它以登记权利人和登记义务人之间有效的抵押合同为基础。在此种情况下,进行登记不应再仅仅是申请人的一项义务,也应当是权利人的一项权利,即登记权(一般是指抵押权人)登记义务(一般是指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登记。根据船舶抵押登记请求权请求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假如下几类。1.是抵押设定登记请求权。我国对船舶抵押权采登记对抗主义。登记请求权和抵押权的,抵6 / 28押合同,只能根据生成,它要求当事人在抵押合同登记请求权,它能产生。在此种情况下,登记请求权的基础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契约,该登记请求权的性质属

11、于债权请求权。2是抵押变更登记请求权。抵押权的登记完成后,抵押权的变更,变更登记的需要,由于享有当事人的利益可能要求的其他变更登记与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基本的注册请求改变当事人之间,合同的性质,仍然属于债权各类债权债务关系及其抵押权的设定1、可担保债权的主要法律条款依据及范围实施若干问题说明、2009年发布的船舶登记工作指导手册以及一系列关于登记问题的批复,假如1999年对浙江省港航监督的关于对的批复。从这些法规、文件中不难看出现行船舶抵押权登记审查标准实行的是实质审查的标准,假如指导手册第三章第三节8.2.8和8.2.9划定了对抵押合同和主合同的审查工作指导流程,对两个合同的审查要求都达

12、到了实质审查的标准,都有要求审查“合同权利、义务明确无歧义,合同各方意见表达一致;合同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划定”等内容。因此,我国船舶登记机关对船舶抵押权登记实行的是实质审查的标准,登记人员需要对主债权债务合同和抵押合同条款、合同表达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等进行审查。(二)船舶抵押权登记审查之我见假如上所述现行船舶抵押权登记对主、从合同审查要求,登记机关实质上已经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了审查。在船舶抵押权登记实务中,如果合同有瑕疵,或者无效,将不予登记,合同当事人只能对合同进行修改以满足登记机关的要求。我认为,船舶抵押权登记现行审查标准存在问题。其一,在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下,抵押合同附随主合

13、同产生,抵押权自抵押合24 / 28同生效时设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意思一致,申请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产生对抗效力。在这一连串行为中,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合同的内容和法律的划定,而能裁判合同效力的是审判机关,海事主管机关在登记过程中对合同,特别是主合同作出判断,影响当事人之间对权利义务的约定,此举有越权之嫌。其二,在实质审查标准下,船舶抵押权登记业务很难统一。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的登记人员,甚至不同海事主管机关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是不一样的,可能在A海事主管机关认为主合同有瑕疵不可登记的抵押权在B海事主管机关认为可以。其三,在实质审查的标准下,登记机关付出的成本较高,效率较低。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需要付

14、出较多的精力,无疑需要行政投入,增加行政成本。确定登记机关的审查标准,我认为首先应注意以下两点:1. 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方为船舶抵押人(船舶所有人)和船舶抵押权人。一方面,船舶所有人将船舶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办理登记抵押登记后,其对船舶物权的行使就受到了一定限制,作为一个理性的船舶所有人,必须不愿意办理抵押权登记。其他角度来说,债权人为保证债权日后得以实现而要求债务人提供船舶作为抵押物,作为一个理性的抵押权人必须要求办理抵押权登记使其效力优于在后的抵押权。因此,当事人双方对船舶抵押权登记都应该谨慎对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2. 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而且不是保证船舶抵押权的实现,

15、办理登记只是产生公示的效力,使此船舶抵押权优先于在后25 / 28的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登记机关而且不是抵押权执行机关,实现抵押权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假如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法院会审查合同效力,如果主合同的效力属于无效或者可撤销,将导致船舶抵押合同被认定_无效而使船舶抵押合同无效,船舶抵押权不能实现,相关利益方可凭法律文书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对船舶登记机关抵押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述评开始:1. 主合同可以不予审查,甚至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假如前文所述,登记机关无权裁判主合同的效力,因此主合同审查与否与登记而且无实质联系。虽然在无抵押合同情况下,即在主合同中有抵押条款的情况

16、下,登记机关需审查抵押条款。2. 抵押合同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中的信息是否与抵押合同一致。物权法一百八十五条划定的抵押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态、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使用权归属;担保的范围。3. 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系船舶所有人之意愿。由于船舶抵押权登记是对船舶所有权的限制,因此登记机关必须,至少在形式上确保申请登记的是船舶所有人或其真实授权的人:如果是船舶所有人本人亲自办理,要求出示身份证件核对其身份,核对抵押合同、记申请表的签章系船舶所有人签章;如果是被授权的人前来办理,需核对抵押合同、授权书的签章与船舶所有权存档材料的一致性,而且核对被授权人的身份。26 / 284. 需要对船舶抵押权人身份信息备案。假如前文所述,理性的船舶抵押权人会积极办理登记,船舶所有人也不可能轻易将他人登记为抵押权人,因此,在办理抵押权登记时,抵押权人应当不会有虚假的情况,登记机关只需核对抵押合同与申请表的签章而且备案,以便在办理抵押权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