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是一个礼制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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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制度: 婚龄:关于婚龄说法不一,据周礼记载:“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在汉朝以后受到了学者的质疑,当时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的意思是男三十,女二十必须结婚。这种说法也有些牵强,我们认为这一规定多半只是具文,不能够实行,据古书记载结婚年龄应该男二十,女十五。 一夫一妻多妾制: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根据身份定妾的多少,除天子以外,诸侯也大量蓄妾,当时还实行媵(音应)妾制,即女子出嫁时需带同姓姪娣随嫁的制度。另外当时也有一夫一妻制,但是只适用于庶人,孔子曰:“岂若匹夫匹妇之为谅也。”综合来讲,西周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婚姻包办制:即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要结为夫妻,必须经过父母和媒人

2、。诗经中有关于中国古代的婚姻法制:“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岂敢爱之,畏我父母。岂敢爱之,畏我诸兄。岂敢爱之,畏人之多言。” 聘财制:或称买卖制,“聘则为妻,买则为妾。”礼记曲礼上:“不受币不交不亲”,“元币不相见”。 六礼:六礼集中体现了婚姻包办制,买卖制。西周时凡是婚姻的缔结,要先后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六道烦琐的程序才能成立,其反映了西周统治者对婚姻关系的重视。纳采:男方请媒人到女方提亲,并准备礼物请女方收下。问名:纳采之后,男方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生辰年月日,然后到祖庙占卜吉凶,卜到吉兆后,再进行下一个程序。纳吉:男方卜得吉兆以后,准备礼物请媒人

3、通知女方,决定缔结婚姻。纳徵:即纳币,决定缔结婚姻关系以后,男方准备聘礼送给女家。请期:纳徵以后,男方选定吉日作为婚期,准备礼物送往女方家中,请求其同意。亲迎:新郎亲自到女方家中迎娶。只有经过这六道程序,婚姻关系才正式缔结。 同姓不婚:同姓不婚的原则是有一定道理的,规定这一制度的原因有三:第一,从生育的角度来说,西周总结了前代的经验,认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即同姓相婚,会影响后代的健康繁衍。第二“附远厚别”,所谓“附远”就是说可以通过联姻与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厚别”就是严格区别同宗,以防紊乱伦常,因为西周去古未远,姓氏相同表明血缘相近,同姓相婚有可能是近亲相婚。自此直到 1910 年大

4、清现行刑律中才取消了这一规定,因为中华民族经过 2000 多年的繁衍,同姓相婚的危险已经大大减少离婚制度:即休妻制度,因为男女双方是不平等的,只能丈夫休妻,而妻不能休夫。根据周礼的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妻,称为七去,七出(二者内容类似)。七出是指: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七去指:不事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窃盗。女子犯上述七条之一丈夫就可以将其休弃。但是为了防止丈夫滥用这一权利,西周在规定了七出、七去的同时,又规定妻子有以下三种情况时丈夫不能休妻:“有所娶无所归(丈夫娶妻时,妻子有娘家,而休妻时妻子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曾经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

5、贫贱后富贵,不去。”即所谓的“三不去”。这一制度对维护婚姻制度的稳定起了一定的作用。家庭制度: 父权、夫权:西周的家庭中实行两制:父权,夫权。父权家长制,家长在家中处于至尊的地位,对子女有生杀予夺之权,子女绝对不能控告父母。家庭中的男尊女卑还表现在妇女没有地位,完全依附于丈夫。妇女出嫁前处于父权家长制下,出嫁以后处于丈夫的控制之下,妇女的一生都受制于男子,男子有妻有妾,而女子只能有一个丈夫。 亲属、亲等。亲属被分为宗亲、外亲、妻亲,宗亲是指同一祖先所出的男性亲属;外亲是指母亲、祖母方面的亲属,还包括姑姑、姊妹、女儿等所生的子女;妻亲是妻方的亲属。亲等是五等:斩衰(己父)、齐衰(同父的兄弟姐妹)、大功(同祖的堂兄弟姐妹)、小功(同曾祖之从堂兄弟姐妹)、缌麻(同高祖之族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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