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舆论形态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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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公共舆论形态 第一节 媒介舆论公共舆论的主要形态 媒介舆论的含义 媒介舆论的特点 媒介舆论使人们的意见和议论摆脱了“道听途说”的阶段 媒介舆论的表达具有间接性 媒介舆论表现形态具有多样性 媒介舆论传播的开放性 意见整合具有鲜明的目的性 媒介舆论活动具有权威性 媒介舆论在整个社会舆论中的地位1、媒介舆论的含义 媒介舆论是指通过媒介的信息传播活动而表现出来 的一种社会舆论,它包括各种传播媒介,尤其是报 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刊登的言论、来信、社 会讨论、社会调查、民意测验等。 为什么把媒介舆论看作是公共舆论: 首先,媒介舆论是公共舆论的重要形态。这是因为 ,媒介在表达自己的意见时,必须尽

2、可能与公众的 人之相一致,尽可能赢得公众的认同。否则,它就 可能失去读者。 其次,媒介舆论的内容往往为大多数人所关 心的公共事务。而且,媒介舆论一般在特定 的时间内都会形成对某些问题的集中报道, 从而使同一内容不间断地进入受众的视野, 使处于不同地理环境的人对同一社会问题可 能在思想感觉上遥相呼应。 再次,媒介舆论不仅自身存在着某种一致性 ,而且还有促成某种一致性的力量。 最后,媒介舆论表现为一种约定俗成。 媒介舆论的形成方式: 一是无意识的,即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递信息, 在社会群体中引起的舆论; 二是有意识的,即媒介通过设置议程来形成舆论 。 而设置议题也有两种方式,一是自上而下的通过 调查

3、性报告和新闻评论进行报道,和目标性运作 有接近之处;另一个办法是以公众议题为中心, 自下而上的讨论议题,形成舆论。 2、媒介舆论的特点(1)使原生态意见上升到理性阶段 (原生态意见的特点:道听途说,人云亦云;就事论 事,缺乏深度;摇摆不定,见风使舵) A、新闻报道为舆论的形成提供了可靠的事实基础; B、媒介舆论与新闻报道一样,总是力图达到“本质 真实”; C、一种意见或事实公开出来,就等于把它交给公众 去评判,人为操纵就基本上不大可能。保留刑事处罚权是一种权力恫吓 安徽省五河县两名教师因不满上级指定的校长任命 考核,编发手机短信给县里有关部门领导。两教师 不但因此遭遇降级、撤职处分,被拘留10

4、天、罚款 500元。公安部门还留下一个“保留对其进行刑事处 罚的权力”的尾巴。不知道“保留刑事处罚的权力”是一种什么权。 刑法对刑事处罚的规定应该是触犯哪一条便按照 那一条去处罚。如何处罚,处罚到什么程度,法律 都有明确规定,并没有保留处罚权之说。公安部门 之所以抛出这句话,不外乎两层含意:其一,玩弄法律。法律本来是严肃的,伸缩性有限 。但在一些司法人员手里,却变成可以任意伸缩的 橡皮筋。所以,抛出“保留刑事处罚的权力”并非 戏言,而是一种完全可以操弄的权力。因为,在法 律可以被玩弄的前提下,是否移送起诉不是涉嫌犯 罪的证据,而是他们这些侦办人员的态度。其二,恐吓他人。“保留刑事处罚的权力”,

5、听起 来像外交辞令,实则是对当事人的一种恐吓,并达 到恐吓更多人的目的。“打老虎不如吓老虎”。如 果将当事人恐吓住了,还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五河县查办这两名教师时,全县人人自危。此前“彭水诗案”已经证明是一起错案。现在是法 治社会,违法办错案最终还得认错,更何况恐吓不 可能吓退人们争取合法权益的决心。卡拉OK使用费标准公布本报讯(记者王荟)国家版权局昨日在其网站上 正式发布公告,宣布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 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 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 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公告称,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 经营的不同规模和

6、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 范围内适当下调。按目前的安排,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将 先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开展试点工作,根 据具体情况再逐步推进。针对媒体关注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目前的 合法身份问题,国家版权局表示,在中国音像集体 管理协会(筹)没有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筹备组 不得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为保障音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已经委托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管理的权利,暂由中国 音像协会代为行使。版权局表示,在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中国音 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修改并 重新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 国家版权局依据中华人

7、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卡拉OK经营行 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予以公告。国家版权局成了娱乐行业的包租人?国家版权局正在尽力让自己的行政管理者形象 变得模糊。按他们自己的说法是维护著作权人权益 的行为,遭遇到卡拉OK业主与协会的抵抗风潮,试 点的京沪穗三地业主已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并在法 理上逐条驳斥了国家版权局所属中国音乐著作权协 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制订的卡拉OK版权 使用费标准。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尴尬的是,后 者的反弹被市场普遍视为法制与市场力量的胜利, 是对行政设租与行政乱收费的抵制,受到法学界与 舆论的声援。 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保护知识产权没有错,错 的是国

8、家版权局无视法律的官僚式保护方式,以及 对利益的过分热衷。按理说,作为行政管理与行政 执法机构,国家版权局完全可以以超脱的态度对待 这场争议。但是,制订收费标准与负责具体收费的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和中国音像 集体管理协会(筹)是它的下属组织,管理者身份因 此被扭曲为利益相关者两大协会成为寻租生财 的工具,版权局则成为他们的行政后盾。协会制订了使用音乐产品的各类收费标准,从饭店到卡 拉OK厅,无所不包;代理的权利主体也溢出了著作权法 的边界,古今中外无远弗界,是谓“打包收费”。转变身份 的结果是让他们成为红楼梦里的赵姨娘,面对抵抗只好以“ 主子”身份而赤膊上阵,与“下人”大打出

9、手。人们要问, 国家版权局及下属协会究竟是管理者,还是娱乐行业的包租 人?对于前一种身份,人们理应服从其管理并且反向监督其 管理的合法合规性;对于后者,人们有理由追问公共机构经 济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方式。此次卡拉OK业者质疑的正是这两 点。虽然版权局不承认自己的市场主体身份,但按照经济学 上的偏好性理论,不取决于说什么而取决于做什么。版权局 下属两大协会今年7月19日向国家版权局上报卡拉OK经营 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9月21日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11 月公告使用费标准,可谓雷厉风行。按公告标准,据预测仅 上海一地每年收费为8760万元,按照20%的管理费标准,一 年的管理费为1700万元,超过了

10、上海整个卡拉OK行业的纯利 润。这其中还不包括打包收费中著作权保护期限已过与未予 授权的部分,而收益的分配权则隐藏于坚硬的铁幕之后.有关部门如此行事并非第一次。2004年,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饭店分会与中国音乐 著作权协会就市旅游行业协会饭店分会会员单位使 用背景音乐、支付著作权使用费3年协议到期后,中 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北京办事处态度强硬地表示,今 后对饭店播放背景音乐的收费将严格执行每床位每 月1.75元的标准。其强悍与打包收费有理论放到当 下也十分贴切:“即使是退出协会的音乐著作权人 ,为了集体管理的目的,在法律允许不经许可而使 用音乐作品的情况下,协会也会为其收取作品使用 费并向其分配。”

11、这真是罔顾法律的山大王逻辑,一切理由与作 品的代表权天然地掌握在他们手中。危险已溢出了行政与市场主体不分这一 范畴。行政管理部门岂能赤膊上阵把自己变 成垄断组织,向所管行业设租分羹;跑马圈 地,先下手为强,把自己的管理能量与利益 获取权用到十足。2、媒介舆论的特点 (2)媒介舆论的表达具有间接性 A、它已经脱离了意见原型,是社会舆论的集中、 充实、调整与提高(已不再是当事人对当事人的意见,情绪因素 大大减少); B、媒介舆论是一种“组织”舆论(是经过层层把关后的集体 意见); C、媒介舆论是通过公众个体观点的直接接触、相 互交换看法、进行充分讨论、争论后,将各种分散 的意见逐渐整合、融合的结果

12、(是各类观点反复博弈、较量 、磨合和妥协的结果,是各方都认可和接受的意见)。中国各种利益集团迅速发展已影响政府决策瞭望周刊近日发表文章说,近年来中央政 府机构中的部门利益问题日益突出。文章认为,利 益集团施加影响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 文章说,随着市场化的发展以及政府拥有广泛 资源与强大干预能力,中国的各种“利益集团”迅 速产生和发展起来,对政府的决策以及政策的执行 施加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一是众多境外与涉外利益集团,如各国在华商会以及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商务部下属的行业协会), 通过母国政府或政治游说,或收买、利用高干子女 、亲属,或聘请一些部门领导与职员做咨询师(拿咨 询费),或将

13、相关课题并配以丰厚的课题经费,给予 各大部委研究机构与学者等途径,对我相关部门决 策与立法施加巨大影响。这是我大量政经信息外泄 、经济高度对外依赖、独立自主的工业体系受损、 外企长期保持“超国民待遇”不变以及内外企税率 未能统一等一系列重要问题的症结所在。 二是金融(四银行一保险)、能源(电力、石油) 、邮电(邮政、电信)、运输(铁路、民航)、基础建 设等领域的国有垄断企业,长期依托行政垄断,拥 有强大的博弈能力。为维护龙头地位、持续获得垄 断利润,有些垄断企业在政界、学界、传媒界网罗 代言人,影响甚至操纵话语权,为其垄断地位辩护 ,极力排斥行业竞争与民营经济介入,抵制反垄 断法等于己不利的法

14、律政策出台,或以本行业的 特殊情况(如自然垄断、国家安全、为政府赚钱等) 为由要求从相关法律政策中得到豁免,维持垄断。三是众多行业的一些民营企业家或通过显形与合法途 径,争当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利用人大与政协这 两大政治舞台,来声张、谋取其利益;或私下聘请 相关专家学者担任独立董事,为其摇旗呐喊(即所谓 “黑嘴”);或通过行贿等不正当的利益输送直接影 响行政决策。自中央推行宏观调控抑制房地产价格 过快增长的政策出台后,有的房地产开发商迅即与 一些专家学者、房地产研究机构、部分媒体、甚至 官员联手,强占行业话语制高点,并形成一个行业 性的“话语链”,以对抗宏观调控。(江涌)消除舆论审判需司法公开

15、助力9月12日,最高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新 闻宣传工作会议上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 级人民法院两级新闻发布体制正式建立。未 经批准,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 律不应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或在新闻媒体上 对重大敏感问题发表议论。此外,最高人民 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同时表示,媒体对案件的 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 评论或结论性意见。在法治社会中,司法独立是审判公正的基本前 提,而新闻媒体对涉诉案件的采访报道属于 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两种不 同的价值判断分属不同的理念,本应并行不 悖,但在很多时候,由于司法独立与媒体的 言论自由之间存在着交集,导致了某种程度 上两者处于紧张状

16、态,“舆论审判”就是两 者之间对立和冲突的极端体现。力戒“舆论审判”固然应该,但不能滥用“舆论审 判”这一概念。真实的“舆论审判”是在歪曲真相或者 曲解法律前提下,通过媒体对审判施加压力,从而 左右审判结果的“非理性舆论”,而对于那些客观公 正的报道,决不能以防范“舆论审判”为由来加以剥 夺。我国目前所谓的 “舆论审判” ,其实并非真正的 “舆论审判”,而不过是基于逻辑自洽性和常识对司 法裁判的合理怀疑。在以裁判文书公开为主要内容 的司法公开,并没有按照相应的规定落到实处时, 仅就事实而言,媒体的报道也是“雾里看花”,遑论 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客观与公正。因此,消除“舆论审判”不能仅仅规范媒体,更 重要的是法院在司法公开上做足文章。更确 切地说,只有在司法公开的前提下,“舆论审 判”才会有现实的意义以及规范的必要,否则 ,单向度地苛责媒体非但不能消除“舆论审判 ”,反倒使得媒体对司法独立性本身是否藏污 纳垢产生合理的怀疑,这不能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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