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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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所有权n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n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n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n第四节 国家所有权n第五节 集体所有权n第六节 公民个人所有权n第七节 共有 n第八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n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排除他 人,独占其所有物,并得依 自己之意愿通过占有、使用 、收益及处分等方式利用其 所有物,以实现其作为物之 所有人之应享利益的权利n特征 自物权 独占权 原始物权 完全物权 具有弹性力、回归力的权利 n所有权负担的社会义务 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所有 权行使上的适用 物权法规定的相邻权制度对不 动产所有权及用益物权的限制 赋予国家对个人财产、集体财 产依法

2、进行公益征收、征用的 权力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一 种社会化的所有权,负有更重 的社会义务 返回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n积极权能 占有权能:实际掌握、控制物的权能 使用权能: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 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 收益权能: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 能 处分权能: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 权能。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两种形 式 n消极权能 排除他人干涉、妨害的权能 返回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n原始取得 生产 取得原物之孳息 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 国家取得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和所有人不明的漂流物、埋 藏物、隐藏物 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 财

3、产 无主动产之先占取得 取得添附物 善意取得 n继受取得 方法n买卖n互易n赠与n继承n遗赠n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 产n其他继受取得方法 时间n不动产:登记n动产:交付 返回第四节 国家所有权n概念:国家对全民所有 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n性质:全民所有制在法 律上的表现 n主体:国家,具有惟一 性n客体:具有统一性和无 限广泛性 n行使 从宏观方面行使财产所 有权 从微观方面行使财产所 有权 n国家财产的两权分离 实行改革、开放之基本 国策以来,在我国国有 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中 ,两权分离是党和政府 奉行的一项重要指导原 则 n国家财产管理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刑事

4、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返回第五节 集体所有权n概念 劳动群众集体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n主体:集体组织n客体:除依法只能由国家专有的财产 n权能及其行使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如何行使在经济体制改革后发生了很大变化 返回第六节 个人所有权n概念 民法上的自然人主体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n主体:作为自然人的个别的个人 n客体: 个人依法取得的归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收入、 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 畜及法律允许个人拥有的生产资料 n权能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n行使 通常以直接的方式进行,但也存在以间接

5、方式进行的 情形 返回第七节 共有n共有概述n按份共有n共同共有n共有财产的分割 共有概述 n概念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动产或者不动产)由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 有所有权n特征 共有的权利主体是多元的 共有的客体是一项统一的财产 共有的内容是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共享权利、共负义务,各主体的权 利、义务是平行的,而不是对应的 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 n准共有 准共有是指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 对准共有,除适用各财产权制度的特别规定外,相应适用所有权共 有制度中的有关规定 按份共有 n概念 共有人按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 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 n特征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权

6、利 和义务存在一定份额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 全部共有财产 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 相当于分别所有的权利 n共有财产的管理与处分 各共有人协商一致的原则n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n处分自己份额的权利 n对其他共有人出售之份额 享有优先购买权 n要求分出自己份额的权利 义务n基于按份共有关系而发生 的一切义务 n对内:份额n对外:原则上连带共同共有 n概念 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 n特征 不分份额的共有 较按份共有联系更为紧密的共有 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协商确定各共有人的财产份额 形成及持续以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共同继承遗产关系的形成及 持续为前提

7、n类型 夫妻共有 家庭共有 遗产分割前之共有 共有财产的分割 n提出 共有人原则上享有共有 财产分割请求权 n原则 遵守法律的原则 遵守约定的原则 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 原则n方式 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 作价补偿n效力 共有关系归于消灭,各 共有人对其分得的财产 取得单独的所有权 瑕疵担保责任 第八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n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n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n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权n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n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 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和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 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构成的复合性权利 n特征 主体

8、的身份具有重合性 内容具有复合性 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客体具有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 n概念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 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的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 利 n专有部分的范围 壁心与墙面混合说:在区分 所有权人之间的管理、维护 等内部关系上,专有部分只 包括至墙面部分,而在买卖 等外部关系上,专有部分应 达至壁心 n专有权人的权利 对专有部分享有完全的占有 、使用、收益、处分权能, 并可排除他人干涉 享有因维护、改良专有部分 而对其他专有权人专有部分 和各区分所有人共有部分的 必要使用权 n专有权人的义务 遵循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和相 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9、,遵守管 理规约的约定,合理使用专 有部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 安全,不得损害其他部分专 有权人的利益和全体区分所 有权人的共同利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权 n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 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依附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 的专有权n 分类 法定共有权和约定共有权 全体业主享有的全体共有权 和部分业主享有的部分共有 权n性质 按份共有n对共有部分的权利 按照共有部分的用途依需要进行 使用 按照应有份额享受共有部分带来 的收益 经业主多数同意对共有部分进行 不影响其性质的改良修缮 参与共同管理 n对共有部分的义务 不得单独处分共有权利和请求分 割共有部分 按共有部分的用途进行使用 按照应有份额分摊费用 服从全体业主对共同部分管理等 事项做出的共同决定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 n专有部分:区分所有权人行使专有权n共有部分:区分所有权人行使共有权 各区分所有人可参与进行管理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经专有部分建筑物占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事项:n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n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 的业主同意的事项:其他事项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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